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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超市為什麼要註冊第35類商標,看蘇富比之鑽商標如何註冊成功

文丨高錦榮

剛才,就在剛才,我在翻看商標局網站發布的「商標公告」,在最新一期的商標公告中,看到了一個比較特別的商標,再第1540期商標公告中,第一頁,有一個商標吸引了我。如下圖:

對,就是這個「蘇富比之鑽」,之所以吸引我:

1、是因為該商標的商標號,第4939047號,了解過商標註冊歷史的大家應該都知道,現在商標有效申請量已經超過2000萬了,這個不到500萬的商標號怎麼現在才被公告?

2、該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務,是非常規商品,並非通用的《商標註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中的商品內容。也就是一般說的非規範商品。

第4939047號註冊截圖

今天分享這個註冊商標,老高想和大家共同學習2點:

1、商標註冊有時真的是一場漫長而艱巨的使命;

2、商場,超市等經營主體應該註冊的商標類別和商品內容是第35類的「替他人推銷」服務。

一、對第一個問題,不需要多廢話,想一想,2005年10月12日申請的商標,一直到2017年02月20日才被通過審查,公告。是一件何其艱難的事情。

2005年10月12日 商標註冊申請中

2008年10月27日列印駁回或部分駁回通知書

2008年11月12日駁回複審中

2008年11月12日駁回複審待審中

2013年12月23日收到駁回複審申請或補充材料,待審

2013年12月23日駁回複審完成

2017年01月13日駁回複審評審實審裁文發文

看看時間線,期間應該還經歷過其他程序(如上訴),不過漫長的等待,值得。

二、為什麼說商場,超市等經營主體應該註冊的商標類別和商品內容是第35類的「替他人推銷」服務?

我們先看看,蘇富比拍賣行註冊的第35類的商品內,

  • 商業櫥窗布置,即珠寶、寶石、次寶石、測時儀器和貴重金屬製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的櫥窗布置【3501】
  • 貨物展出,即珠寶、寶石、次寶石、測時儀器和貴重金屬製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的展出 【3502】
  • 推銷(替他人),即珠寶、寶石、次寶石、測時儀器和貴重金屬製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的推銷 【3503 】

可以看到,雖然蘇富比拍賣行註冊的時候,選擇的是非規範商品和服務的註冊方式,但是在編輯服務內容是,並沒有完全脫離已有的商品服務內容,而是在規範商品內容的基礎上,經行編輯潤色。 我們都知道,「推銷(替他人)」是滴35類3503的一個商品內容,也是近幾年討論很多的一個商品內容,就是商場,超市是不是需要註冊「推銷(替他人)」?

從蘇富比拍賣行編輯的註冊內容來看,根據企業的描述「即珠寶、寶石、次寶石、測時儀器和貴重金屬製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的推銷」,應該可以看出,該商標的註冊,就是為了推銷,銷售珠寶,寶石等物品。

如此明確,我們應該可以看出,從實際的商業行為和商標局對非規範商品內容的審查中,商標申請人和商標局審查都認為,推銷珠寶,寶石等是屬於「推銷(替他人)」的商品保護範圍,進一步也就是說:商場,超市等經營主體在註冊商標的時候,應該選擇第35類的「替他人推銷」服務。

記得16年底,在崑山參加商標節時,有法官在演講中也認為,若商場,超市等經營註冊能夠證明其通過提供場地等形式與商品(服務)的經銷商(含提供者)進行商業合作,並且提供的促銷活動海報,促銷活動策劃方案、報刊促銷廣告、諮詢服務等證據,足以認定其為經銷商(含提供者)銷售商品(服務)提供建議,策劃,宣傳,諮詢等服務,上述行為屬於商標在「推銷(替他人)」服務商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實用。

所以,我們建議商場,超市在選擇註冊商標類別時,第一選擇第35類3503群組的「推銷(替他人)」。

文丨高錦榮 萬文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丨商標(知識產權)觀察員,代理人,狂熱愛好者;鈦媒體、界面、sohu、百家號、今日頭條等媒體商標專欄寫作者;微信號:aogo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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