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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保理合同條款設計要點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鑒於整個保理期間內雙方往往需要多次的溝通和函件的往來,在起草相應合同的時候除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外,建議在合同抬頭或正文部分添加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的內容,以便於雙方之間的信息傳遞和溝通。

二、合同標的

商業保理合同的標的為賣方在商務合同項下就截止於轉讓日尚未到期的應收賬款。為保障保理商的權益,建議在該部分對轉讓標的的約定儘可能明晰,如將轉讓標的的範圍擴展至應收賬款本金餘額及其自轉讓日起(含該日)產生的全部利息、逾期利息、罰息、複利、定金、擔保金、保險金、違約金、滯納金、損害賠償金、補償金所享有的全部債權,同時限定商務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和責任都不轉讓給保理商而仍由賣方承擔。

三、價款或報酬

商業保理合同的轉讓價款一般是指保理商受讓賣方的應收賬款,而向賣方支付的相應對價。報酬是指保理商基於其向賣方提供的應收賬款融資、管理、催收、壞賬擔保等服務而向賣方收取的保理傭金/保理服務費、單據處理費、買方資信調查費及其他費用。

四、履行期限

對於商業保理合同而言,履行期限通常與合同有效期相重合,指自商業保理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理商作為債權人已得到全部交易債權的清償之日止的期間。

五、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保理商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

(1)對賣方、商務合同債務人的經營情況進行檢查和了解;

(2)有權根據決定是否受讓交易債權的審查需要要求賣方提供相關文件,同時負有對賣方提供的有關資料、文件、信息保密的義務;

(3)有權按照保理合同的約定行使追索權;

(4)通過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辦理保理合同項下應收賬款轉讓的登記手續。

賣方的權利、義務通常包括:

(1)有權根據保理合同約定的期限和額度提取和使用轉讓價款;

(2)應向保理商提供真實反映賣方及/或債務人經營和財務情況以及商務合同履行情況的文件;

(3)應積極配合保理商對商務合同的履行情況所作的調查了解;

(4)如發生對保理合同項下的交易債權獲得清償有不利影響的任何事件,應及時通知保理商;

(5)應按保理合同的約定清償到期交易債權或於回購條款觸發后回購未獲清償的交易債權部分,並支付保理合同約定的各種費用。

鑒於保理業務(尤其是無追索權保理)對於保理商來說往往需要承擔較大的風險,建議保理商在合同條款設計時將違約責任與雙方權利義務進行對等,儘可能將責任細化。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對於商業保理合同的而言,合同當事人可結合自身情況,綜合考慮糾紛發生的概率、成本及解決效率等問題選擇對應的爭議解決方式。

七、特殊條款設計

1、轉讓額度

轉讓額度,指保理商向賣方提供的最高額不超過一定數額人民幣的應收賬款轉讓額度,可分為循環額度和非循環額度。循環額度,是指轉讓額度可以循環使用,但在任何時點賣方向保理商轉讓的各商務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本金未清償餘額總計不得超過轉讓額度,對於超出部分保理商有權拒絕受讓。非循環額度,是指轉讓額度使用完畢后,即不再使用。

2、轉讓程序

鑒於保理合同往往金額較大、風險較高,轉讓程序的完善與否對保理商來說至關重要。

首先,保理商可要求賣方至少應於申請應收賬款轉讓時提供以下資料及對應的原件(或由賣方加蓋公章以證明與原件相符)以供審核:

(1)商務合同的複印件;

(2)賣方屆時有效的、已通過登記機關在保理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檢驗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3)賣方屆時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複印件;

(4)賣方股東會或相關有權決策機構同意賣方向保理商轉讓交易債權及授權簽署保理合同的股東會或相關有權決策機構決議的原件;

(5)依據商務合同向債務人開出的、與保理合同交易債權項下應收賬款相關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複印件。

其次,保理商應於收到賣方提交的應收賬款轉讓申請及相關資料後於及時進行形式審查,對於符合保理商要求的,保理商可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對應的轉讓價款付至賣方指定賬戶。

最後,保理商可根據不同保理類型要求賣方向商務合同對應的債務人履行或不履行通知義務。對於公開型保理合同,保理商應要求賣方及時向債務人履行通知義務,而對於隱蔽性保理合同,賣方在應收賬款轉讓時暫不通知債務人轉讓事宜,但保理商可要求賣方開立結算賬戶作為應收賬款的回收賬戶,由賣方授權保理商管理或雙方共管,並要求賣方僅通知債務人將交易債權項下的應收款項付至回款賬戶。

3、應收賬款轉讓登記

保理商應於受讓應收賬款后及時辦理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否則就不能產生對抗第三方的效力,如賣方將應收賬款再次轉讓或者質押,將導致保理商權利落空,無法回收應收賬款。因此,應於商業保理合同中加入相關約定或由雙方另行簽署《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協議》。

4、追索權和回購條款

對於無追索權合同,為了避免商務合同買賣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保理商利益,或賣方向保理商作出虛假承諾、提供不實資料等情況發生時保理商權益得不到有效救濟,可在合同中約定保理商於特殊情況下可突破無追索權的限制而直接向賣方行使追索權。另,合同雙方可設置回購條款,於對應事項發生時,保理商可要求賣方按照一定價款將保理商未獲清償的應收賬款進行回購,或賣方於回購條款觸發后直接對剩餘應收賬款進行回購。

八、附件設置

在設計商業保理合同的時候還應考慮附件的設置,可將部分內容放在附件中,從而簡化合同內容,既便於保理商內部審批,也便於與賣方更有針對性地進行相關談判,從而提高工作效率。

我們通常可將轉讓價款詳情、保理服務費及相關費用等內容放入附件,同時商業保理合同地附件通常還包含應收賬款轉讓申請書、應收賬款轉讓申請保理商審核意見、還款計劃表及其回執、債權轉讓通知書及其回執等。

原文來源:商業保理專委會

轉載自:天逸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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