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支付,就是工資的具體發放辦法,即如何計發在制度工作時間內職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應獲得的報酬,或者在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如何支付等問題。
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
工資支付的項目
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1
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
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
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工資支付的時間和要求
工資支付的法律規章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工資應當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對於實行小時工資制和周工資制的人員,工資也可以按日或周發放。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
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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