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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濰坊又現「葫蘆僧判葫蘆案」

原標題:山東濰坊又現「葫蘆僧判葫蘆案」

近日,各大網路媒體熱議的「辱母殺人案」尚未塵埃落地,山東濰坊又現「葫蘆僧判葫蘆案」。濰坊一起民事糾紛案,因訴訟主體程序問題,歷時11年沒有得到公正處理。更換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訴訟主體起訴后,卻再次被駁回。據有關人士透露,法院之所以不受理此案或因本案涉及數起虛假訴訟有關。

受政府請託 出資解決難題

2006年濰坊新東方藝術學校因向學生收取建校基金不能如期返回,引發了學生家長聚集到校鬧事,繼而引發打、砸、搶的惡性群體事件,且在當地法院涉訴案件多達200餘起。濰坊市委、市政府為穩定社會,授意山東北方紡織集團(企業法人為山東北方紡織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方集團)接手濰坊新東方藝術學校,北方集團臨危受命,出巨資幫助解決了新東方學校涉訴的200餘起案件,併發放了拖欠教職工近兩年的工資。基於此考慮,北方集團與濰坊新東方藝術學校法定代表人寧立新協商,擬收購新東方學校資產。經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於 2006年4月26日雙方簽訂了新東方學校名下房地產轉讓合同,北方集團支付了全部價款后,按照協議向雙方約定的賬戶存入了對應的價款,並依據合同在房管部門辦理了過戶的各項手續,繳納了各項稅費,成立了同屬北方集團旗下單獨核演算法人單位。

然而,這正是北方集團噩夢的開始。

就在北方集團即將領取變更后的產權登記證時,因新東方學校惡意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對此,北方集團以要求新東方學校繼續履行合同為由,將對方訴至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因訴訟主體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被駁回訴訟請求

2006年濰坊市中級法院以山東北方紡織集團雖取得《企業集團登記證》,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認為北方紡織集團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與濰坊新東方藝術學校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為由,駁回了北方集團訴訟請求。二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隨即,北方集團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山東省高院同時提起再審申請,山東省高院再次審理認為「原審適用法律錯誤,撤銷了原審判決,依法再審」(詳見2009魯民監字第85號裁定)。在收到山東省高院裁定七天後,又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北方集團再審申請的裁定。導致北方集團合法取得的新東方學校房產歸屬權被「懸在空中」。

製造多起虛假訴訟 警方已移交檢察院

據了解,原新東方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寧立******用山東省院和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相互矛盾的可乘之機,所涉及的房地產處在不確定狀態,曾多次轉讓學校,並使用本案所涉資產向他人借款並提供擔保,且在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製造了多起虛假訴訟,涉案資產被查封標的總額達8000多萬元。目前,當地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查明了數起虛假訴訟案件,並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記者還注意到,早在2014年3月,原新東方學校法定代表人寧立新因犯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被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

變更訴訟主體仍被駁回

因法院判決北方集團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不能作為訴訟主體進行訴訟。2017年2月22日,山東北方紡織集團有限公司(企業獨立法人)以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身份在濰坊高新區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了訴訟。然而濰坊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做出了(2017)魯0791民初706號民事裁定書,以涉案標的第三人即山東北方紡織集團曾經訴訟經過實體審理,並經由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院生效民事判決確定該合同為無效合同,山東北方紡織集團有限公司非合同簽訂人,不是合同的相對人為由,駁回了山東北方紡織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作出了不予受理決定。

專家說法:

對於本案,記者諮詢了政法大學知名法學教授和北京市都城律師事務律師,他們表示:對於企業集團作為訴訟主體的問題,早在1999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意見,魯高法(1999)第68號第一條第7項第三款規定:企業集團涉訴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列企業集團為訴訟主體,以企業集團的財產及其下屬企業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況且本案所涉合同中集團的義務已經全部履行完畢,不存在承擔義務的問題。由此可以得出企業集團作為訴訟主體是有法律依據的。

本案若認為主體確實存在問題,應參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2年3月18日京高法[2002]51號文件印發《民事主體方面問題》規定的「經工商登記取得企業集團登記證的企業集團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發生合同糾紛后,應以簽訂合同的特定集團成員作為訴訟主體」規定向當事人釋明,更換主體,再審改判合同有效,並繼續履行。

山東北方紡織集團與山東北方紡織集團有限公司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民事主體,山東北方紡織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但山東北方紡織集團有限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具有簽訂履行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第三人另案訴訟的案件,法院也僅僅是確定第三人與濰坊新東方藝術學校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並沒有對上訴人山東北方紡織集團有限公司與濰坊新東方藝術學校的合同關係作為評判,更沒有作出裁定,一審法院以第三人的曾經訴訟,駁回上訴人的訴權於法無據。上訴人雖非合同簽約人,但卻是合同的實際履行人,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有明確規定,對當事人之間未採取書面形式簽訂合同,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就本案而言,因第三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上訴人代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上訴人作為合同的相對一方當事人顯而易見。綜上,一審法院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不予受理此案錯誤,懇請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山東北方紡織集團有限公司表示,該房地產糾紛一案已經步入了第11個年頭,本案至今沒有得到有效解決,所涉及的房地產仍處在不確定狀態,學校停辦且又面臨著拆遷。希望濰坊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關注、監督該案,也希望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能夠儘快受理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現實中有無數的像北方集團這種企業,他們相信法律,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他們是法治社會的基石,執法機構要在執法進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都讓人感受到公平正義,不能傷害他們,更絕不允許葫蘆僧亂判葫蘆案的事件一再出現,傷害人民對法治的信仰。如何審判,當嚴格遵守法律,必須依法公開公正,正所謂「法官的上級唯有法律」。

據悉,目前該案已上訴至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事態的進展媒體將會持續跟蹤報道(記者 趙明 孫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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