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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選擇做同性戀嗎?

你能選擇做同性戀嗎?

你能選擇當同性戀嗎?大多數參加同性戀權利運動的人會說不能。但在2012年1月,《慾望都市》的演員辛西婭·尼克松——她認同為同性戀——說,她是從各種選項中選出她當前的性取向的。在一次訪談中,她這樣說道:

我最近做了一次演說,一次對同性戀聽眾做的賦權演說,其中包括這樣一句話「我過去直過也彎過,不過同性戀更好」。他們試圖讓我改個說法,因為他們說,這意味著,同性戀可以是一個選擇。而對我來說,同性戀就是一個選擇啊。我理解對許多人來說不是,但對我來說這就是一個選擇,你們沒資格幫我定義我的同性戀性。

她進而說道:「我們社群中一部分人非常關心做同性戀是不是一個選擇,因為如果是的話,那麼我們就會退出了。[可]為什麼它不能是一個選擇呢?為什麼是不是選擇會影響它的合法性呢?看起來我們正把這點讓給那些要求它的偏執的人。」

那些同性戀社群的成員在擔心什麼?他們擔心的是這個:如果人不能選擇他們的性向(對他們產生性吸引力的人)的話,那麼,看起來,對他們進行基於性向的歧視就不公平了。因為那就像是因為種族或性別——它們同樣是非選擇的(因為二者都是出生時確定的)——來歧視某人一樣了。但如果,公眾的大多數嚴肅對待尼克松的陳述的話,那麼,這番言論就會損害到同性戀權利的「生來如此」運動了,而這場運動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以這一觀念為前提的,即,人們不能選擇他們的性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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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問題

現在,輪到我來說說我的看法了。我認為,在這個問題上,辛西婭·尼克松比她的詆毀者更接近於正確。「做同性戀」——與「感覺不受控制地只受同性個體的吸引」相對——是一個認同問題,而一個人的認同,在很多方面是取決於這個人自己的。也就是說,這是一個人如何選擇自我認同的問題。如果你認為你是同性戀,那你就是同性戀。

那麼,如果你發現自己很受異性的吸引,而根本不受同性的吸引的話(當然這把問題過度簡化了——性不只簡單的二元),那你要是繼續把「同性戀」這個標籤貼到自己身上的話你就是你的語言共同體的壞公民了。你註定會引起一些困惑。一般,我們是不能為我們使用的詞編造自己的新的個人意義的——除非他人配合。

但如果你像許多人一樣,能夠感覺到自己不只受一種性別的人的吸引的話,且如果你持續圍繞同性的一面來為你的浪漫行為和性行為定位的話,那麼放心地認為你自己是同性戀吧。你「是」誰不是一個形而上學的事實。相反,它是一個自我建構的標籤,是用來降低個人間判斷與交流難度的便宜手段。標籤是一段冗長對話的佔位符。「同性戀」是標籤。

一個人在性方面主要為什麼人所吸引這個問題,隨時代和環境的變化,與其說是一個辯論的主題,不如說,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個區別的問題。而且,據我們所知,它是一個可以通過同時訴諸先天和後天來回答的問題。基因有影響。早年的經驗(比如說,在子宮裡接觸到特定的荷爾蒙)也有影響。人們對他們自己的性慾感覺的態度等也有影響。對許多人來說,這些形形色色的因素合在一起,使吸引的權重壓倒性地落到基於性別的物理性質量表的一邊或另一邊。

對其他人來說,則更加模稜兩可。在這裡,實際上,把人類的性切分成一些實用的標籤——「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這件事情本身就是許多混亂的來源。性吸引力是很複雜的,標籤則是極為簡略表現方式。如果你真想知道一個人的性向,那麼,你應該做好坐下來,和他們談一會兒的準備。

法國電影《戲夢巴黎》劇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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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選擇

那麼,這留給我們什麼?如果迄今為止我所說的一切都是正確的,那麼,對一些人來說,在他們的「同性戀性」方面,當然是有選擇的餘地的,而辛西婭正是這樣的一個個體。但人們依然會問,難道在做出如何自我認同——甚或是如何基於一個人內心深處的性慾去行動——的決定,和真的去改變那些慾望本身之間不存在大的區別嗎?而如果那些東西(即慾望)在很大程度上是個人不能控制的生物因素所決定的話,那麼,用主要受同性吸引來其實人,難道不依然是不公平的嗎?

是,的確如此。說得對。但這裡還有一個更加深刻的問題有待解決。因為如果性向在很大程度上說是神經化學的力量「寫入」大腦——就像科學看起來指出的那樣,也就像「生來如此」的同性戀權利運動一直以來向公眾描述的那樣——的話,那麼,實際地改變那種生物化學(以正確的方式)就會從根本上允許人改變他們的性向了。

當前這樣「高科技」的轉換療法還不可用。但在未來的某一天,這樣的療法是很可能出現的。這樣一來,我們該做出怎樣的結論呢?如果人終於能夠改變他們的性向了,那歧視那些選擇堅持受同性吸引的人,吼不吼呢?

這使我們回到辛西婭·尼克松和她的「詆毀者」——那些想要否認同性夫婦有同等權利的人。得出一個這樣的結論,她指出,將允許(恐同的)宗教右派來「定義辯論的條款」。她是對的:辯論不應該停留在選擇問題上。要看到為什麼是這樣,只要想想著名的社會評論家,丹·薩維奇的以下見解就明白了:

「宗教保守主義者上電視」,他寫道,「四處敲門,分發小冊子,勸誘歸宗,在全國各地傳播福音,這般努力為的是要讓人做什麼?是要人改變他們的宗教。選擇不同的信仰。」換言之:信仰——宗教信念——並不是一個不變的特徵。你可以改變你的信仰。然而,宗教信念是受民權法和反歧視法保護的……你唯一一次聽說為受民權保護,一個特徵必須是不可變異的時候,是在[保守主義者]談論[做]同性戀的時候。

道德的目標是明顯的。同性戀人群——包括那些性感受在很大程度上不受自己控制的人,和那些在感受或認同概念上有足夠選擇餘地的人——應該受到尊重。而浪漫的同性關係也和那些所謂的直的關係一樣值得社會和法律的支持。因此,只要這個國家還在管制婚姻(國家該不該管制婚姻尚不明確),它就不該允許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受到不平等的待遇,無論其性向如何。

Brian D. Earp, 「Can you be gay by choice」, chap. 25, in Philosophers』 take on the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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