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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一男子教13歲孩子偷電瓶 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罪被抓

江蘇網7月7日訊 陳某知道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盜竊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於是想到了賺外快的好方法,手把手教起了13歲的小奇(化名)如何偷電瓶。後來,小奇在偷電瓶時被抓,果然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陳某自己卻涉嫌犯罪「進去」了。近日,嫌疑人陳某因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罪被經開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目前,該案正在審理過程中。

今年3月5日,家住經開區潞城街道的少年小奇無意中在家附近看到一輛沒有上鎖的電動車,想到自家樓下就有做電動車生意的店鋪,小奇便將車推到了樓下的電動車店,以200元的價格賣給老闆陳某。

可沒過多久,這輛電動車的失主周某便在陳某店內發現了自己失竊的車子,周某隨即報警。因店主陳某解釋稱該電動車是一個小男孩賣給他的,他對車子是偷來的並不知情。於是,在民警的調解下,陳某將電動車還給了周某。

幾天後,小奇到陳某的店裡閑逛,陳某告知小奇上次偷來的電動車被人發現了,導致自己白白損失了200元。小奇聽了有點害怕,表示要歸還200元。這時陳某卻告訴小奇:「反正你是未成年人,偷東西不用負法律責任的,錢就不用還了,以後你幫我偷電瓶就行。」陳某認為,如此一來,自己不僅多了個賺外快的方法,萬一被發現也不是自己偷的,這比直接拿200元划算得多。

隨後,陳某現場向小奇演示了兩遍打開電動車坐墊盜竊電瓶的方法,還帶著小奇來到附近一小區的地下停車場進行現場「練習」。在離開地下室時,陳某還不忘提醒小奇觀察監控的位置,學會如何躲避。

有了陳某傳授的方法,小奇在接下來一個多月時間內屢屢得手,多次利用從陳某處學來的方法竊得電瓶,並將電瓶以100元或150元一組的價格賣給陳某。

后因民警接到群眾報警稱,轄區短期內多次出現電瓶失竊事件,考慮到小奇有這方面的前科,民警便找到其詢問情況。誰知藏不住事的小奇在民警簡單詢問下就主動交代了偷電瓶的事實,並供出了陳某。於是,這個想鑽法律空子的小老闆陳某被警察「請」了進去。

辦案檢察官介紹,本案中的陳某有一定的法律意識,他知道一個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盜竊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他自以為只要自己沒有實際參與盜竊,就可以逃避法律責任,殊不知他教授偷電瓶的技能本身就已構成了犯罪。 (李錦濤 尹夢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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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罪

教小孩子去做壞事,人們早先想到的概念是教唆犯罪,那為什麼陳某被提起公訴的罪名是傳授犯罪方法罪。這項罪名與教唆犯罪又有什麼聯繫與區別呢?本案的承辦檢察官李錦濤對此作了解讀。

傳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語言、文字、動作、圖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傳授實施犯罪的具體經驗和技能的行為。它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具有獨立的法定刑,而教唆犯罪不是獨立罪名,依照所教唆的犯罪的性質定罪量刑,沒有獨立的法定刑。

李錦濤介紹,傳授犯罪方法罪,傳授的對象沒有限制,不管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被傳授者是否掌握、接受了犯罪方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而教唆犯罪,其教唆行為的對象必須是有責任能力的人。並且其教唆行為能引起本無犯罪意圖的被教唆對象產生犯罪意圖,實施犯罪。

具體到本案,陳某的行為之所以不構成教唆犯罪,最主要的原因是小奇不滿十四周歲。另外教唆行為的另一個特點是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而本案中小奇本來就已經有了偷車的行為,陳某隻是火上澆油,傳授了小奇實施盜竊的方法。

李錦濤說,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無期徒刑。而本案中的陳某按其犯罪情節,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文章源自:騰訊大蘇網江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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