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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人生可以重來,我這5年會怎麼安排

導 語

短短3天,「資本玩家」鮮言因為五張罰單共被罰款34.8億元,被判定為證券市場終身禁,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還有可能面臨刑法的追究。

從2012年5月成為上市公司的實控人,至今不超過5年,如果重來一次,鮮言會做如何取捨?本文略盡綿薄之力,多一點知識,多一點思考。

一、3天遭6處罰,共計38億

二、鮮言何許人氏?

三、這5年做了哪些事?

四、此行為是否觸犯刑法?

五、再有5年的話,能否重頭再來?

13天遭6處罰,共計38億

2月22日—24日,對於鮮言應該是極其悲催的3天了,證監會連續下發5個處罰公告,均涉及本主人翁;在證監會24日的例行發布會上,又宣布8起處罰案件,其中鮮言因操縱股份,罰款34.7億;合計34.7478億。(看P2P股東情況,P2P有限公司持股5.87%,市值約2.2億,不夠啊

更為重要的是,每次發文均涉及到市場禁入,鮮言被認定為為證券市場禁入者,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鮮總的豪氣交款不僅僅這些:

Ø 2013年09月18日,證監會上海監管局處罰決定,因未按規定披露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擬對鮮言作出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Ø 2013年12月12日,證監會上海監管局處罰決定,經查明,李勇鴻、鮮言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2012年5月21日,公司原實際控制人李勇鴻將其51%控股股權轉讓給鮮言,鮮言成為公司實際控制人。鮮言沒有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編製權益變動報告書並履行公告、報告等信息披露義務,遲延履行。李勇鴻迄今沒有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對鮮言給予警告、罰款。

Ø 2015年4月2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處罰公告,上海多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實際控制人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方面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一、公司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不及時;二、公司不配合向實際控制人核實情況並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實際控制人鮮言兼任公司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職務,應當對前述重大協議進展未及時披露和公司不配合本所監管要求承擔主要責任。對公司實際控制人、公司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鮮言予以公開譴責。

Ø 2015年12月30日,證監會上海監管局處罰決定,經查明,多倫股份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一、未及時披露多項對外重大擔保、重大訴訟事項 二、2013年年報中未披露對外重大擔保事項。對鮮言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Ø 2016年3月18日,證監會上海監管局處罰決定,基於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對外重大擔保、訴訟未及時披露的事實,對鮮言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2鮮言何許人氏?

據第一財經記者了解,鮮言出生於1975年,湖北襄樊人。

公開資料顯示,鮮言於……

2005年至2010年任上海賓利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董事;

2011年至2012年任精九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后更名為上海柯塞威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1年至2012年任北京天依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2年7月,鮮言以3.4億元從李勇鴻(香港公民)處收購香港多倫投資100%股權(持有上市公司多倫股份11.75%的股權)成為多倫股份(600696.SH,主營房地產)實際控制人。

鮮總在2012年的飛躍,實現了由律師到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華麗轉身,卻在5年之後,一切化為烏有。

3還原事實真相—這5年做了哪些事?

1

2014.11.12變更實際控制人相關事項未及時披露

2014年11月12日,鮮言稱已經與殷群達成《股權轉讓協議》,即將其5.87%股權轉讓給殷群,作價4億元。殷群分別於三次以20%、20%、60%比例轉讓支付價款,若任何一次逾期未付,則轉讓協議自動永久失效,實際控制人不變;如履行完畢,殷群將成為公司新的實際控制人。

由於在2014年12月6日,殷群在追問下仍未支付首期轉讓款,《股權轉讓協議》失效,公司實際控制人仍然為鮮言。但是鮮言並未按規定於17日前做出公告,直至2015年3月18日在證監會催告下才發出公告。

至此,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事項出現較大變化,鮮言並未在規定時間內給予公告,進行披露。

2

2014.04.05擅自更改公司名稱,未召開董事會且信息披露延遲

但是鮮言在未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討論決策的情況下,私自啟動上市公司名稱變更程序,並將經營範圍由「房地產綜合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變更為「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金融許可業務除外)」,本次更改公司名稱以及經營範圍構成重大事項,鮮言並未立即召開董事會對相關事宜進行討論、決策,也未依照法律及時披露告知公眾,構成違法行為。

一年之後,P2P成了過街老鼠,放在現在,可能不會改成這個名字。

3

2015.05 誤導、煽動投資者,誇大公司前景

首先,在尚無任何金融服務業務的情況下,公司將名稱改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帶有金融信息服務字樣的企業名稱已經違反「企業名稱必須與經營範圍保持一致」這一規定,誤導投資者對公司現有經營範圍、主要經營業務產生錯誤認知。

其次,公司發布"做首家互聯網金融上市公司"、"為社會的繁榮和人類的進步盡企業應盡的責任"等煽動性語言向投資者傳達上市公司確定的轉型意圖。

最後,以"本次授權使公司在互聯網金融行業擁有領先的競爭優勢,具有突破性意義"的表述誇大獲得""域名授權的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此域名授權時間只有一年。

4

2015.05 操縱公司股價謀取利益

在公司發布更名等相關公告之後的多個交易日內,鮮言進一步通過虛假申報等手段,製造投資者積極買入匹凸匹股票、市場對公司轉型普遍樂觀的假象,進一步造成對投資者的誤導,使公司股票價格產生了顯著變化。據計算,發布系列公告后的10個交易日內(2015年5月7日到6月8日,期間涉及停牌事項),"匹凸匹"股價連續漲停,漲幅高達132.76%,而同期上證指數僅上漲22.02%。對此操縱股價行為,證監會決定罰沒鮮言34.70億元。

5

2016.12.31至2017.01.02 指使ST慧球「一千零一項議案」

2016年7月18日,鮮艷已經作為興慧球科技實際控制人,但並未如實披露,隱瞞控制權交接情況。並且,在年末還指使董秘起草1002項議案,但由於內容矛盾、邏輯混亂,並未獲得證監會批准。此後,董秘再次按照鮮言指示,註冊域名為「www.600556.com.cn」的網站,私自將修改減少后的996項議案和上交所公告這兩份文件上傳至網站,同日還以「神獸出沒」用戶名在東方財富網股吧將文件以照片形式進行披露。

證監會認為,上述行為不僅違反《證券法》、《公司法》,更與《憲法》規定不符,無視法律規定、突破底線、公然挑戰監管權威。

4鮮言所觸犯法律條文——此行為是否觸犯刑法?

第六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十七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第一百九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2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第三條 下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

(四)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

(七)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第五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3至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5至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有關規定,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

(三)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 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二) 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並報告時。

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一) 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 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可能產生的影響。

4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

第十八條 有證據證明因信息披露義務人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在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責任的同時,應當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負責人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揮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隱瞞應當披露信息、不告知應當披露信息的,應當認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6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5再有5年的話,能否重頭再來?

2012年,鮮言登上了人生的華麗T台,僅僅5年後,就跌至低谷,38億的罰款,終身禁入證券市場,甚至會面臨刑法的制裁。身為一名律師,想必對上述法律很熟悉的吧?

服從或抗逆,重來一次的話,鮮律師還會選擇這條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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