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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遭盜刷巨款 移動公司被判承擔50%責任

原標題:銀行卡遭盜刷巨款 移動公司被判承擔50%責任

手機卡被人冒名補辦,導致銀行賬戶內的錢款被人從網銀轉走。移動用戶以運營商未盡審核義務,具有過錯等為由,要求運營商賠償因其手機卡被冒名補辦致銀行卡遭盜刷造成的損失。而運營商則以客戶對自身身份信息及手機服務密碼保存不善,過錯在客戶自身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那麼,因手機卡被冒名補辦,銀行卡遭盜刷損失應當誰來擔責?

銀行卡內巨款被盜

郭忠信是福建省廈門市人。幾年前,他在廈門市一家商業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在辦理這張銀行卡時,他將銀行卡與自己尾號為7552的移動手機號碼做了綁定。

2015年12月20日,郭忠信去泉州市看望朋友。在大家一起喝茶聊天時,郭忠信突然發現自己的手機沒有了信號。當時,郭忠信以為手機出現了問題,並沒有深究手機沒有信號的原因。當天晚上,郭忠信回到了廈門的家中。當他發現手機依然沒有信號時,覺得有些蹊蹺,就用家人的電話打客服熱線諮詢,卻被告知這個手機號碼已在當天被申請過報停和報停復機,併到營業廳網點辦理了復機、補卡業務,原手機卡已經失效了。

「我沒有申請過手機卡的報停、報停復機,更沒有到營業廳網點辦理復機、補卡,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郭忠信突然有一種不祥的預感:銀行卡上的錢會不會被盜?

郭忠信立即打開電腦進行查詢,發現在當天16時32分至35分期間,綁定手機的銀行卡對應的銀行賬戶被通過網上銀行分三次各轉賬支付了5萬元、4.9萬元、1.17萬餘元至「田永青」的銀行賬戶內,合計11萬餘元。

郭忠信撥打銀行的客服熱線進行詢問,上述三次轉賬行為得到了銀行的確認,同時被告知在上述款項轉出時,銀行均將轉款所需的驗證碼通過簡訊方式發送至郭忠信的手機號碼中。郭忠信恍然大悟,自己的手機號碼遭遇報停、復機、補卡一系列的行為,目的就是為了在盜取自己銀行卡上錢款時能夠獲取銀行發送的轉款所需的驗證碼。

次日一早,郭忠信匆匆來到移動公司營業網點。經移動公司工作人員查詢得知,2015年12月20日上午,尾號為7552的手機號碼通過撥打「10086」向移動公司申請報停和報停復機,當天下午,在郭忠信銀行賬戶上的款項被轉出前,有一男子持「郭忠信」的居民身份證、廈門市社會保障卡在移動公司的營業廳以「機主持身份證件(人工校驗)+服務密碼」的方式辦理了改換卡即補卡業務,重新補辦了一張仍為7552手機號碼的新手機卡。

得知事情的原委后,郭忠信認為,是有人刻意冒充自己的名義,通過手機卡的報停、復機、補卡等一系列的程序,獲得了自己的手機號碼卡,以便在通過網上銀行進行轉賬時獲取銀行發送的驗證碼,從而達到盜取卡內錢款的目的,這無疑是一個有預謀的犯罪行為。於是,郭忠信立即向公安機關進行了報案。

把移動公司告上法庭

在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同時,郭忠信以移動公司未盡審核義務,在他人所持的證件與其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情況下,仍為他人辦理了補卡手續,致使自己錢款被竊取,具有過錯等為由,要求移動公司賠償因其手機卡被冒名補辦導致的巨額損失。移動公司則以郭忠信對自身身份信息及手機服務密碼保存不善,過錯在郭忠信自身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在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2016年1月25日,郭忠信將移動公司訴至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移動公司賠償其被竊取的本金損失及相應的利息。

郭忠信訴稱,移動公司未盡審核義務,在不明男子所持有的身份證、社保卡與本人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情況下,仍為其辦理了補卡手續,這一過錯是導致原告損失的根本原因,故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責任。銀行與原告建立了儲蓄存款合同關係,有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不受任何人侵犯的法定義務。原告所持有的銀行卡未離開本人,但卡內的存款卻被盜取,銀行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與本案存在明顯利害關係,故現為查清本案事實,特將銀行列為第三人,同時保留向銀行主張權利的權利。

移動公司辯稱,移動公司在為7552手機號碼的客戶辦理補卡業務時,已經盡到合理審慎的審查義務,並不存在過錯,亦無違約行為。7552手機號碼的客戶出示身份證原件到營業廳辦理補卡業務,經營業員核對確認人證合一併撥打機主電話,機主電話提示「暫時無法接通」后,營業員才同意予以辦理。營業員在對該客戶進行身份證信息驗證時,發現證件無法閱讀通過,客戶稱系與銀行卡放在一起消磁了。隨後,該客戶提供了社會保障卡輔助身份證件,營業員核對確認該社會保障卡與身份證信息完全一致,同時與客戶確認了該手機號碼的套餐和繳費信息等輔助信息,經核對無誤,最終,營業員採用「身份證+服務密碼」的方式進行認證辦理。服務密碼是由客戶自行掌握,輸入正確才能夠辦理,同時按照操作規則留存了身份證和醫保卡複印件。本公司嚴格按照程序為客戶辦理補卡業務,無過錯行為,亦無違約行為,與原告在本案中所涉事件的損失無關。7552手機號碼被他人補辦,系原告對自身身份信息及手機服務密碼保存不善所致,過錯在原告自身,與本公司無關。即使本公司在辦理補卡業務中核實身份信息存在瑕疵,原告也無證據證明補卡業務與其損失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原告的損失系由犯罪嫌疑人的詐騙行為造成,而且本案已經由公安機關立案受理,因此,原告應當向直接侵權人及真正犯罪嫌疑人主張損失。

第三人銀行陳述稱,其在為郭忠信辦理轉賬業務時系按照規定辦理,不存在過錯。法庭上,銀行對通過網上銀行平台進行轉賬的流程進行了解釋:通過網上銀行轉賬支付需要如下步驟:輸入銀行卡號、網銀登錄密碼——輸入隨機簡訊驗證碼——輸入支付密碼即銀行賬戶的取款密碼。

此外,郭忠信、移動公司、銀行三方均確認:通過公民身份號碼和手機號碼可以在網上銀行平台重置網銀登錄密碼。郭忠信同時表示,經嘗試,目前無法憑手機號碼、公民身份號碼、銀行卡卡號等信息通過網上銀行平台等非櫃檯方式直接重置銀行卡取款密碼。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查明:移動公司在2015年12月20日辦理本案所涉的補卡業務時,補卡人所提供的「郭忠信」居民身份證與郭忠信持有的居民身份證在頭像照片、住址、簽發機關、有效期限方面的信息不一致,所提供的廈門市社會保障卡與郭忠信持有的廈門市社會保障卡在頭像照片、卡號方面的信息不一致。

移動公司被判承擔50%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忠信與移動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電信服務合同法律關係。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第6條的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法院認為,移動公司在辦理手機號碼卡補卡手續時,未盡審慎的審核義務:郭忠信的手機號碼在本案訟爭交易發生前已經移動公司實名驗證,移動公司理應留存有郭忠信的相關身份證件信息,但補卡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卡面信息與郭忠信持有的居民身份證卡面信息存在明顯差異,而移動公司並未舉證其辦理補卡手續時審核的居民身份證卡面信息與其進行實名驗證時郭忠信提供的身份證件卡面信息相同;移動公司發現補卡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的信息無法讀取時,審核補卡人提供的社會保障卡卡面信息與居民身份證卡面相關信息的一致性,實際上並不能真正起到補強驗證的作用;移動公司稱其查驗了客戶輔助信息即套餐、繳費信息,但相關補卡業務底單並未有明確記錄,且郭忠信不予認可。移動公司未能嚴格審核補卡人的身份證件,在未舉證證明郭忠信存在與他人串通辦理補卡手續、郭忠信對服務密碼被泄露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應認定郭忠信對其手機號碼卡被他人補辦不知情,移動公司對郭忠信的手機號碼卡被他人補辦存在過錯。移動公司未經郭忠信同意為他人辦理補卡手續的行為構成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應對因此給郭忠信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還指出,本案中,根據銀行的陳述,訟爭款項通過網上銀行平台被轉至案外人「田永青」賬戶內,轉款人需輸入銀行卡號、網銀登錄密碼、簡訊驗證碼、銀行賬戶取款密碼。移動公司確認網銀登錄密碼可憑訟爭手機號碼、公民身份號碼重置,加之簡訊驗證碼亦發送至被補辦的手機號碼卡中,故可認定訟爭款項被轉賬至案外人賬戶未經郭忠信同意,且訟爭款項被轉走與移動公司未經郭忠信同意為他人補辦手機號碼卡的違約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移動公司應對郭忠信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從查明的事實來看,訟爭款項被轉走,既需移動公司提供的電信服務,亦需郭忠信保管的銀行賬號及其取款密碼等銀行賬戶信息,即郭忠信銀行賬戶信息被泄露系訟爭款項被轉走的原因之一。但是,郭忠信並未舉證證明訟爭款項被轉走所需的銀行賬戶信息的泄露系移動公司違約行為所導致。因移動公司的違約行為與郭忠信銀行賬戶信息被泄露均系造成郭忠信損失的必需因素,綜合本案具體情況,認定移動公司對郭忠信的損失應承擔50%的責任。

2016年7月25日,廈門市思明區法院一審判決移動公司賠償郭忠信損失5.5萬餘元。

一審后,郭忠信與移動公司均不服,向廈門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廈門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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