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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終審判決: 王老吉與加多寶共享「紅罐」包裝

原標題:最高法終審判決: 王老吉與加多寶共享「紅罐」包裝

作為影響最大、最具代表性、爭議最大的「顏色官司」,紅罐包裝究竟歸加多寶還是王老吉這一爭端,終於有了定論!

昨天,最高法對上訴人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簡稱「加多寶公司」)與被上訴人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簡稱「大健康公司」)、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廣葯集團」)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上訴兩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廣葯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對涉案「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權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貢獻,雙方可在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的權益。

一審:加多寶公司侵權

2012年7月6日,廣葯集團與加多寶公司於同日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均主張享有「紅罐王老吉涼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權益,並據此訴指對方生產銷售的紅罐涼茶商品的包裝裝潢構成侵權。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的權益享有者應為廣葯集團,大健康公司經廣葯集團授權生產銷售的紅罐涼茶不構成侵權。由於加多寶公司不享有涉案包裝裝潢權益,故其生產銷售的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寶」和兩面「加多寶」的紅罐涼茶均構成侵權。一審法院遂判令加多寶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廣葯集團經濟損失1.5億元及合理維權費用26萬餘元。

加多寶敗訴后,產品被迫改為金罐加多寶。

終審:共同享有

加多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為「紅罐王老吉涼茶」,在紅罐王老吉涼茶產品的罐體上包括「黃色王老吉文字、紅色底色等色彩、圖案及其排列組合等組成部分在內的整體內容」,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結合紅罐王老吉涼茶的歷史發展過程、雙方的合作背景、消費者的認知及公平原則的考量,因廣葯集團及其前身、加多寶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均對涉案包裝裝潢權益的形成、發展和商譽建樹,各自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將涉案包裝裝潢權益完全判歸一方所有,均會導致顯失公平的結果,並可能損及社會公眾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在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尊重消費者認知並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由廣葯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共同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還在終審判決中指出,知識產權制度在於保障和激勵創新。知識產權糾紛常產生於複雜的歷史與現實背景之下,需要充分考量和尊重糾紛形成的歷史成因、使用現狀、消費者的認知等多種因素。正是基於上述立場和基本原則,最高法確認雙方在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廣葯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均曾為「王老吉」品牌商譽的積累,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在有效提升企業知名度的同時,也獲得了巨大的市場利益。

王老吉、加多寶歷史淵源

■新聞背景

○1995年,作為王老吉商標的持有者,廣葯集團將紅罐王老吉的生產銷售權租給了加多寶,而廣葯集團自己則生產綠色利樂包裝的王老吉涼茶,也就是綠盒王老吉。

○1997年,廣葯集團又與加多寶的母公司香港鴻道集團簽訂了商標許可使用合同。2000年雙方第二次簽署合同,約定鴻道集團對王老吉商標的租賃期限至2010年5月2日到期。

○2001年到2003年,香港鴻道集團負責人陳鴻道3次向廣葯集團原副董事長李益民行賄共計300萬元港幣,使得雙方再簽補充協議。最終將王老吉商標租期延長至2020年。

○2010年8月30日,廣葯集團向鴻道集團發出律師函,申訴李益民簽署的補充協議無效。

○2011年4月,廣葯向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5月,王老吉商標案立案。2012年5月11日,廣葯集團收到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日期為2012年5月9日的裁決書:廣葯集團與加多寶母公司鴻道(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無效;鴻道(集團)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

據新華社、央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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