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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定金收一萬毀約被判賠十萬

中安在線訊 據安徽商報消息 合同簽了,定金也付了,可賣家卻突然不賣了。去年,蕪湖市民朱女士就遇到這樣一件煩心事。為了維權,朱女士將賣家訴至法院,提出了遠超出雙倍定金的賠償訴求。昨日記者從蕪湖市鏡湖區法院獲悉,近日法院酌定被告賠償「差價損失」10萬元。

賣方毀約買家索賠20萬

2016年6月,朱女士和肖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肖某將鏡湖區某房屋以80萬元出售給朱女士。合同簽訂后,朱女士支付了1萬元定金,並替肖某繳納了物業費等費用,雙方約定儘快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然而去年下半年開始蕪湖房價大漲,當年9月,肖某明確表示不願出售房屋了,朱女士多次要求對方履行合同未果,便於今年1月將肖某訴至法院,要求肖某返還購房定金及物業費等費用,同時賠償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30萬元。

依照定金罰則,通常情況下違約方應支付雙倍定金的賠償,但朱女士稱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放棄定金罰則,提出了上述賠償金額。后案件審理中,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為涉案房屋市場參考價實時為99萬元,朱女士將索賠金額降為20萬元。

法院判令賠買家「差價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首先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現因被告不願出售房屋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理應將原告支付的定金、物業費等費用予以返還;同時被告拒絕履行合同處於蕪湖房屋價格上漲時期,原告不能購買涉案房屋會造成其購買其他房屋的差價損失,該損失與被告違約有因果關係,被告理應賠償相應損失。

8月7日記者獲悉,近日法院依法酌定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0萬元。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承辦法官表示,本案中如果僅適用定金罰則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在房價大幅上漲的背景下,已不能完全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和對誠信守約者的保護,故賣方理應賠償買方不能按原合同價款購房所遭受的差價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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