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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歲白領不幸患癌,卻被公司「趕走」?

這日,一位27歲的女白領因身患癌症被「趕走」的爆料帖在網上引發熱議。

加班熬夜,甚至過勞致病成為越來越多上班族的痛點,「同病相憐」的催化力量將這一職場話題不斷發酵,故事的結局我們暫不可知,但辭職窗口期里關於離職、關於醫療期、關於薪資社保……這些問題真的需要搞清楚。

白領發帖爆料公司「無情」

既然討論的由頭源自這位女白領,那麼我們就先來大致了解一下她的故事:

從這篇帖子里我們大致可以總結出單位的幾大「罪狀」:

①工作繁重,讓員工不得不長期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也不給予調休;②員工生病了,卻不批病假;③員工忍無可忍,遞交辭職信,單位卻以各種借口遲遲不給確定的離職日期;

④獲知員工病情,卻急不可耐地通知離職;

⑤員工要求考慮到病情,給予社保、醫保延長,單位卻各種為難,不肯通融。各大論壇及微博上也有很多網友痛罵公司冷血。

終於,被扣上「冷血」帽子的公司坐不住了,發布聲明否認因患病辭退員工,並表示正儘力幫助該白領儘快確診就醫。

辭職不需單位批准

很多職場故事的結局都是辭職,辭職的故事並非每個都是好聚好散的演繹。

各種糾結里最常見的梗就是,「我要辭職,單位死活不批……」

然後,小夥伴們,你們到底知不知道,單位不批准辭職這事兒本身就是個偽命題,因為,辭職根本不需要單位批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假如你要辭職,你要做的只是:

①提前30天

②以書面形式通知

所以,辭職幹嘛要單位批?不管他願不願意,交完辭職報告30天後,你就可以大搖大擺的走了!假如單位還要為難你,不肯辦理各種離職退工手續,萬一給你造成了損失,是需要賠償的。

當然,有一種例外。

假如雇傭雙方都覺得既然要走,就無需留戀了。你交了辭職信,咱們就協商一致,決定某日就走。所以,雙方若已協商一致,請別後悔,因為後悔無用!

醫療期不允許開除

勞動法里對醫療期可是有明確規定的:

關於醫療期計算的規定,國家與地方有所不同。就上海地方的規定而言,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

●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

●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

●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於24個月。但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且該約定長於上述規定的,則從其約定。

啥叫醫療期?

通俗地說,勞動者在開始患病時,法律為保護勞動者,規定在一定的時間期限之內,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這個「一定的時間期限」就是醫療期。

但是,醫療期的保護是有度的。簡單地說,醫療期不允許單位解僱你,但允許你辭職。所以,假如是你自己先交了辭職信,那麼,醫療期這把保護傘就收了!辭職,請慎重。

說了那麼多,還是希望大家以愛護身體為重,不要等到熬出病來了,才開始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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