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粵0106民初18900號
李啟華: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新宇訴被告李啟華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現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0106民初18900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如下:一、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被告李啟華向原告林新宇返還租賃保證金30000元。二、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被告李啟華向原告林新宇返還2016年7月、2016年8月租金共計21328元。本案受理費1080元,由被告李啟華負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聯繫人:譚巨文、徐文慧 電話:020-83006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