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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農村宅基地新規解決了什麼難題?

國土資源部近日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農村「一戶多宅」的產權怎麼確定?

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一戶一宅」要求,原則上確權登記到「戶」。

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但未經批准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其新建房屋佔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規劃,經本農民集體同意並公告無異議的,可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后,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未分開居住的,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后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依法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農村房屋有沒有房產證?

農村房屋有房產證。

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房屋所有權是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重要內容,要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等法規政策規定,頒發統一的不動產權證書。

宅基地面積超占怎麼辦?

《通知》明確對於歷史上經過批准的宅基地,認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積確權登記。

對於未經批准佔用宅基地的,《通知》分歷史階段予以處理。

農民集體成員經過批准建房佔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未履行批准手續建房佔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範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的,無論是否超過其後當地規定面積標準,均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面積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的結果予以確權登記。

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符合規劃但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在補辦相關用地手續后,依法對標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占面積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註明。

農村宅基地申請程序:

一、駐鄉(鎮)工作人員在受理農村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請后,要到實地進行踏勘,認真審查申請用地範圍、面積、類型等用地條件,符合條件的,方可申請宅基地。

1、申請的宅基地位置必須符合土地方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

2、申請面積是否符合宅基地審批標準。農村村民宅基地標準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及以上按5人計算。

3、申請人的戶口必須在申請宅基地所在村組。除回鄉落戶的外,禁止批准城鎮居民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

4、一戶農村居民只能有一戶宅基地。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①「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於分戶標準的;

②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③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④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徵用的;

⑤縣級以上人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及申報材料

(一)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體申請報批程序如下:

1、符合條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請;

2、村民小組、村委會討論通過,並有80%以上社員簽字同意;

3、國土房管所派員現場選址勘察;

4、申請人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5、張榜公布;

6、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7、國土房管所補審後上報縣國土房管局審核;

8、上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9、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10、下發建設用地批准證書;

11、國土房管所會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放線定界;

12、國土房管所工作人員複核驗收。

(二)農村宅申請報批時應分為原地翻建和異地新建兩種情況分別報送相關材料。

1、屬於原地翻建的,應報送;(1)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2)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3)戶口簿複印件(與原件核對);(4)原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2、屬於異地新建的,應報送:(1)農村村民用地申請書;(2)農村村民建設用地審批表;(3)戶口簿複印件(與原件核對);(4)屬於建新交舊的,提交原集體土地使用證,申請人與村委會簽定歸還舊宅基地合同;(5)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在農民新村內建住宅的,應有縣人民政府農民新村批複並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選址意見書及規劃許可證。

三、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四、農民宅基地審批程序

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向本集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五、土地登記的程序

1、土地登記申請;

2、地籍調查;

3、權屬審核;

4、註冊登記;

5、頒發或更換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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