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6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28號公告,為維護國家安全,對大型挖泥船實施出口管制,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出口。
【發布單位】商務部 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28號
【發布日期】2017-5-25
【實施日期】2017-6-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下列挖泥船實施出口管制: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挖泥船,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一)耙吸式挖泥船
1.艙容大於或等於1500立方米;
2.挖深大於或等於15米;
3.具有艏吹功能及裝置。
參考稅號為89051000。
2016年10月,亞洲最大耙吸式挖泥船「浚洋1」號於廣州交付,總艙容量21028立方米,每小時挖泥約2萬立方米
(二)絞吸式挖泥船
1.絞刀功率大於或等於500千瓦;
2.挖深大於或等於15米;
3.總裝機功率大於或等於2000千瓦;
參考稅號為89051000。
天鯨號絞吸式挖泥船,絞刀功率4200千瓦,不會因珊瑚礁影響工作,最大挖深30米,總裝機功率19200千瓦,各項指標亞洲第一世界第三
根據從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處綜合來的信息,從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間,「天鯨」號多次往返於南沙華陽礁、永暑礁、赤瓜礁、東門礁和南薰礁之間,通過輪流作業提高效率,累計天數達193天。其中,2013年12月至今是「天鯨」號在南沙作業的高峰時段,他往來於五個礁盤之間,累計工作174天,按照每小時吹填海沙4500立方米計算,「天鯨」號在南沙五個島礁吹填了超過1000萬立方米的沙土和海水,大約相當於3個美國胡佛水壩消耗的混凝土。
(三)斗式挖泥船
1.斗容大於或等於4立方米;
2.挖深大於或等於15米。
參考稅號為89051000。
中交廣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使用的「金雄」號抓鬥式挖泥船,抓鬥容積30立方米
(四)吸沙船
1.艙容大於或等於500立方米;
2.總裝機功率大於或等於1000千瓦。
參考稅號為89051000。
4200立方吸沙船,圖片來源船舶網
(五)自航自卸式泥駁
1.艙容大於或等於1000立方米;
2.具有艏吹功能及自卸裝置。
參考稅號為89019041。
振華重工建造的7100立方米自航式泥駁「長江口駁1號」
二、從事上述挖泥船出口的經營者,須經商務部登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口上述挖泥船。有關登記條件、材料、程序等事項參照《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年第3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經登記后的出口經營者在從事上述挖泥船出口時,應當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二)合同或者協議的副本;
(三)挖泥船的技術說明;
(四)最終用戶證明和最終用途證明;
(五)商務部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商務部應當自收到上述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並在45個工作日內做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
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挖泥船的出口,商務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報國務院批准的,不受本條規定時限的限制。
五、申請經審查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六、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程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參照《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 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依照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並接受海關監管。出口經營者應持商務部簽發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驗放手續。
八、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超出許可範圍出口或有其他違反本公告行為的,由海關或商務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公告所稱出口,是指貿易性出口以及對外贈送、展覽、援助、租賃、承包工程、科技合作、服務和以其他方式進行的轉移。
十、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