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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法官都是這樣斷案的!

原標題:原來法官都是這樣斷案的!

從北京法官馬彩雲遭槍擊身亡到陸川法官傅明生慘遭殺害,頻頻發生的法官遇害事件為我們敲響警鐘,那以往地位尊崇的法官職業不知何時起已然成為高危行業之一,這背後到底發生了什麼?是道德淪喪還是正義缺失,值得我們深思。

1998年薩伯在《洞穴奇案》中這樣寫道:「我們對『法律』和『司法』經常有兩種矛盾的情緒:一方面,我們期待它是客觀中立的,因此法官不應有任何價值判斷;另一方面,許多人卻幻想法律與司法應該代表正義,不應該拘泥與法律條文。」

一句話道盡了法官審案時所面臨的尷尬境遇。實質正義更合理?還是程序正義更重要?這一千古謎題一時難有定論,只能留待後人評說,但司法實踐中法官究竟是如何斷案?是以怎樣的邏輯判斷和論證?卻還是有蛛絲馬跡可循。

試舉一例,當你第一眼看到一個美女,一見鍾情,然後你告訴別人你喜歡她,別人問你為啥喜歡?這時你會說很多理由去說服對方,比如眼睛大大的、睫毛彎彎的等,但馬的眼睛也很大,睫毛也很長很彎,為什麼不對馬一見鍾情呢?顯然理由是不充分也不夠具體明確的。這些喜歡的理由是在你做出喜歡這個美女的判定后才想出來,也就是說當你做出喜歡這個美女的判定時是不知道的或者說不確定自己確切的喜歡原因。

同樣的,考過英語考試的同學應該有這樣的經歷,當你答一個選擇題時,ABCD四個選項中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B,但當同桌問你問什麼選B時,你會一時支支吾吾,經過大腦思索分析后才能給出原因,抑或乾脆來一句:語感!

由此可見,正常理性人的思維邏輯是先判定后論證。

那麼法官在審案過程中也存在這種現象嗎?

是否也是先產生一個對案件的綜合判定后再對案件進行分析推理?而實際上判決書的書寫只是為了論證當初其判斷的合理合法性。

「紙上談兵,空談誤國。」不妨讓我們舉幾個真實案例論證下。

一、正常理性人的思維邏輯

四川幼師虐童案,講述的是一名幼師上傳了自己將不聽話的幼童放進垃圾桶、拎耳朵等圖片,網友看到后紛紛表示很憤慨,社會影響很惡劣,最後當地警方逼不得已以尋釁滋事罪懲處,而不是虐童罪(不告不理)。

通過對當事人的採訪報道,我們了解到其實幼師如此作為不過是覺得孩子可愛,並沒有想要虐待孩子,就像你看到一隻貓或狗,想要抱它玩它親近它,如此而已,這從圖片上孩子那種誇張的表情以及家長事後都沒有起訴或追究等方面可以得到進一步的驗證。網友之所以如此憤慨,是因為在看到這些「虐童」圖片後有了先入為主的主觀判定,認為幼師存在虐童行為,進而尋找各種理由說服他人幼師「虐童」。

同樣的,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於歡案亦可印證本文論點。正常人知曉於歡案后,本能的會認為其為了保護母親,殺害辱母者,其情可憫,其志可嘉,應當減輕刑罰,不應該判處無期。於是民眾首先得出一個判定:於歡該減刑,不該判無期,而後尋找理由來論證自己的判定,比如正當防衛。但其實於歡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即其並未在討債人辱母當時進行防衛,而是過後一段時間才拿起刀子行兇,而且事後經法醫檢驗,於歡身上並未受到任何傷害,也就是說討債人的行為是合法的,未對於歡及其母親進行人身攻擊,無生命受侵害的現實緊迫性,當然不構成正當防衛。

德國法學家椰林成名前碰到過這樣一個難題,說的是一個商家把船賣給了一個客戶,收取了現金但未交付,而後又將船賣給了另一個客戶,收取現金並交付。椰林覺得商家這樣的做法是不合適的,但花了幾個月沒想明白為何商家違背誠信卻獲得了雙倍的貨款,且未受到法律制裁(當時法律環境特殊,一船二賣並未有相關規定),於是椰林開始研究一物二賣的法律問題,終成民法大家。

一物二賣問題在法制制度健全的今天早已不是問題,自有相關法條規範予以規制,此處不予贅述。在一船二賣的典故中,椰林以樸素的公平正義價值觀為出發點,得出商家一船二賣得到雙倍貨款不合適的判定后,開始去分析為何不合適,研究一物二賣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途徑,最終得出理論成果去說服他人為何一船二賣不合適。

正常理性人的思維邏輯如此,法官的斷案邏輯是否也如此呢?

二、法官的斷案邏輯

2006年4月21日,廣州青年許霆與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機故障漏洞取款,許取出17.5萬元,郭取出1.8萬元。2007年一審,許霆被廣州中院判處無期徒刑。2008年發回重審,改判5年有期徒刑。這就是聞名遐邇的許霆案。

▲許霆

「原本法院根據法律法規判決許霆無期合法有據,但經媒體報道,大家都覺得不對,於是法院根據同樣的事實、同樣的證據,改判為5年有期。」朱蘇力老師如是說,恰如其分地印證了法官判斷邏輯與論證邏輯的特點。二審在輿論的壓力下,法官有了先入為主的欲減輕許霆刑罰的判定,而後依據相同的事實、相同的證據,改判為5年有期徒刑,並依據同樣的事實和證據撰寫判決書。

無獨有偶。

2010年10月,西安音樂學院學生葯家鑫將張妙撞倒並連刺數刀致受害人當場死亡。一審判處死刑,二審維持原判。

葯家鑫作為獨生子女,有自首情節,且不具有重大社會危害性,根據刑法第67條關於自首的法條規定及其他量刑情節規定,葯家鑫雖罪大惡極,但罪不至死。法官為順應民意,已先有加重處罰的判斷,而後撰寫判決書進行分析論證。

其實在我們做決策時各種影響因子都會進入大腦,可能你當時不會意識到,但確確實實是存在,並影響著你的判斷,比如當你身居高位,任職單位有個肥缺,親戚給你推薦一個人選,面試的時候肯定是會多加斟酌考慮,難以避免,但明面兒上肯定是不會說出來,就如法官在書寫判決書時會重點提及對判案結論有益的證據和事實,並將其向已有判定的方向加以利用論證,對其他則有選擇性的略去或一筆帶過,更有甚者,如許霆案,相同的證據和相同的事實,一審無期,二審5年,天壤之別,但卻實實在在地發生了。

故而「先判斷後論證」,即是正常理性人的思維邏輯,也是大多數法官的斷案邏輯。世人往往誤將法律看做一組電腦程序,靠著迅捷的、不會出錯的、中立的和沒有情感的法官來執行。然而頗具諷刺意味的是,他們似乎忘了,法律是多元人類持續鬥爭的結果,而不是理性的沉澱;是生活本身的原始和經過提煉的素材而非無生命的邏輯結構。法律天然帶著人類情感的屬性,而法官斷案作為法律內容的一小部分,即便有程序正義的鉗制,仍不免夾雜著正常理性人的思維邏輯。

別忘了,法官首先是人,而後才是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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