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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購政策調整 合同無法履行怎麼辦

  限購政策調整,3月18日前有購房意向的部分買家可能面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有律師表示,如雙方均無過錯,則可解除合同。

  廣東金鵬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小魯表示,限購政策應當屬於不可抗力。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合同當事人可免責。

  他表示,2012年廣東高院在《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就已明確,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如政府部門出台限購限貸政策的,法院應查明買受人是否屬於限購或限貸範圍。確因限購限貸政策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或者不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可參照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支持。買受人請求判令出賣人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法院應向其釋明可以變更訴訟請求;買受人堅持不變更的,駁回訴訟請求。

  而最高院相關規定明確,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郭小魯表示,按照廣州新政,如果在3月18日之前未網簽僅簽訂認購書又無相關付款憑證;或僅是三方協議;或者已簽訂合同,未簽按揭合同,新政后不符合貸款政策的,可能面臨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可以適用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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