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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別怕,適當性制度並未限制交易自由!八大機構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詳細說明在此,值得收藏!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將於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上交所、深交所、中證協、中期協、中基協、中金所、全國股轉系統根據《辦法》制定發布了相關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確保各項適當性要求落到實處,實現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投資者。

作為投資者,或涉足股票、基金和期貨某一投資,或三者均有參與,小編帶你快速瀏覽《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及七家機構據此發布的指引的規定。一時看不完,小編建議您收藏慢慢品讀。

1 證監會:適當性制度並未限制投資者交易自由

通過一系列看得見、抓得著的制度安排,規範經營機構義務,明確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履職要求,制定逐一對應的監督管理措施,確保各項適當性要求落到實處,實現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投資者

本報記者 朱寶琛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將於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作為證券期貨市場首部投資者保護專項規章,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首次對投資者基本分類做出了統一安排,明確了產品分級和適當性匹配的底線要求,系統規定了經營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處罰措施。

而對於市場上存在的「《辦法》實施后,中小投資者還能否自由買賣股票」的疑問,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辦法》明確了投資者分類、產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等各環節的標準和底線,目的是讓投資者能夠買到與之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產品,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如果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經過特別的風險警示程序后,經營機構仍然可以向其銷售產品,投資者買賣股票的權利不受影響,可見《辦法》並未限制投資者交易自由,而是讓合適的投資者購買適當的產品。」鄧舸說。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國際資本市場普遍規則,本次正式實施的《辦法》,是在現有制度實踐的基礎上,對資本市場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完善、整合和提升。

鄧舸介紹,《辦法》定位於適當性管理的「母法」,明確了投資者分類、產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等適當性管理各環節的標準或底線,歸納整合了各市場、產品、服務的適當性相關要求,成為各市場、產品、服務適當性管理的基本依據。

《辦法》的核心是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責任,圍繞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產品風險等級、充分揭示風險、提出匹配意見等核心內容,通過一系列看得見、抓得著的制度安排,規範經營機構義務,明確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履職要求,制定逐一對應的監督管理措施,確保各項適當性要求落到實處,實現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投資者。

那麼,《辦法》實施后,現有投資者如何實行適當性管理?記者了解到,現有投資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進行的,實施新的《辦法》將充分考慮這一現實情況,實行區別對待,「新老划斷」。

據鄧舸介紹,具體的做法是: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向新客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向老客戶銷售(提供)高於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需要按照《辦法》要求執行。向老客戶銷售(提供)不高於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的,可繼續進行,不受影響。也就是說現有投資者,如股票投資者,在《辦法》實施后,可以繼續買賣股票及風險等級不高於股票的產品,但當購買比股票風險等級高的產品時,比如結構化產品、場外衍生品等,則經營機構需要按照《辦法》執行適當性管理要求。同時,鼓勵經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客戶回訪、自查、評估等工作,主動對老客戶的適當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辦法》是證券期貨市場的基礎性制度,證監會將在《辦法》實施后不斷總結經驗,持續優化、完善適當性管理制度。

《辦法》突出了對普通投資者的保護。根據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因素,將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兩類。鄧舸介紹,此舉的目的是要求經營機構根據投資者需求及證券期貨產品或服務風險程度的不同,向不同類別的投資者推薦相匹配的產品或服務,並履行差異化的適當性義務。

2 上交所:持續督促經營機構嚴格執行適當性管理規定

本報記者 朱寶琛

近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修改併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上交所將按照《辦法》及相關規則規定,督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從管理制度、技術設備、人員配備、投教宣傳等各方面做好工作。在相關規則施行后,上交所將持續督促經營機構嚴格執行適當性管理規定,加強投教宣傳,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他同時介紹,為做好《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貫徹實施工作,切實提升上交所市場適當性管理水平,進一步加強對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上交所對照《辦法》規定,對現行規則規定進行了全面梳理,對與《辦法》不一致的內容予以修改或補充,進一步明確投資者准入規定,做好與《辦法》第十四條等規定的銜接。

具體看,將《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名稱調整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增加《辦法》作為制定依據;明確會員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的原則性規定及會員對普通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管理義務的規定;調整關於投資者分類及專業投資者範圍的表述;增加關於投資者分類轉化的規定。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中,補充個人投資者買入退市整理股票准入要求中資產條件應滿足20個交易日日均的要求;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中,補充個人投資者准入要求中資產條件應滿足20個交易日日均的要求;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中,分別補充個人投資者、普通機構投資者准入要求中資產條件應滿足20個交易日日均的要求。

談及此次此次規則修改對投資者參與交易的影響,負責人介紹,此次修改的內容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因此,對在2017年7月1日以後新申請開通港股通、退市整理股票等交易許可權或衍生品合約賬戶的投資者,經營機構應當按照修改後的規則對其進行適當性評估;在7月1日前已經開通港股通、退市整理股票等交易許可權或衍生品合約賬戶的投資者可繼續參與交易。

與此同時,上交所還修訂了《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具體修訂主要涉及四個方面內容:一是統一標準,二是調整個人投資者的投資標的範圍,三是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動態調整機制,四是強化證券經營機構責任。

3 深交所:對掛牌上市的債券按風險重新認定投資者範圍

本報記者 姜 楠

近期,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債券適當性辦法》」),修訂了《深圳證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港股通適當性指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以下簡稱「《整理期業務規定》」),上述規則將於7月1日起與《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同步施行。

此次修訂的《債券適當性辦法》規定的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主要有兩點調整:一是根據證監會《適當性管理辦法》對合格投資者標準進行調整。根據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規定,專業投資者中的非金融機構投資者需要同時符合資產性資質和專業經歷的要求。二是根據債券風險屬性對個人投資者投資範圍進行調整。

深交所方面將按照《債券適當性辦法》的規定,對於在深交所掛牌上市的債券,根據其債券類型、發行方式、評級情況及風險情況,重新認定對應的投資者範圍,並於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行。根據深交所原有規則認定的合格投資者,均需根據《債券適當性辦法》的規定,在2017年7月1日之前重新進行評估認定,符合新規合格投資者標準的,方可繼續買入相應投資範圍的債券。

同時,《債券適當性辦法》中規定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適用於已上市交易的存量公司債券(含企業債券)。2017年7月1日起,投資者應當在其所屬投資者類別所對應的債券範圍內進行投資。根據原有規則買入的債券,如超出《債券適當性辦法》規定的投資範圍,投資者可以賣出或者繼續持有到期,不得再行買入。

對於債券質押式回購,按照原有規則要求不變,個人投資者僅允許參與融券交易;對於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僅允許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及融券交易。

對於債券發行人董監高及持股超過5%的股東、資產支持證券原始權益人及其關聯方,《債券適當性辦法》豁免相應債券的合格投資者限制。具體而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以認購及交易該發行人發行的公司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原始權益人(或最終融資人)及其關聯方認購及交易相應的資產支持證券,不受本所《債券適當性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條件的限制。

此外,深交所還對港股通、退市整理期等適當性管理規則予以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增加港股通、退市整理期個人投資者准入資產指標的期間要求。《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投資者准入要求包含資產指標的,應當規定投資者在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前一定時期內符合該指標」。為與該條規定做好銜接,本次修訂增加了個人投資者准入資產指標「一段時期內」的要求,在《港股通適當性指引》、《整理期業務規定》中,增加個人投資者相關資產需符合在申請開通許可權「前二十個交易日日均」不低於一定數量的要求。根據相關規定,在7月1日前開通港股通、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許可權的投資者,可繼續參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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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見習記者 吳曉璐

6月28日,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了《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據協會相關人士介紹,《指引》按照證監會2016年底發布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適用範圍和職責範疇,結合了公募、私募、券商、期貨、商業銀行以及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176家機構的反饋意見形成,統一了基金行業適當性管理的具體要求,引導經營機構提高投資者保護的主動性和自覺性,降低投訴風險。

首先,《指引》明確基金募集機構為適當性管理的主體。基金募集機構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協會會員的機構。

其次,募集機構參考《指引》中風險等級劃分標準,可「差異化」指定等級標準。協會人士介紹,為將適當性管理作為募集機構提升產品風險管理和客戶服務水平的核心競爭力,《指引》根據屬性、風險因素,重點關注產品結構、槓桿水平、投資標的流動性,未限定某類產品的具體等級;對投資者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測評問卷、產品和服務風險等級劃分參考標準等均提出「參考」模板,不做強制使用要求,鼓勵經營機構在實施中進行完善。

另外,《指引》規定,原有基金投資者,在原購買渠道繼續申購原有基金,或申購不超過原風險等級的新基金產品時,不必對風險等級進行重新測評。

值得注意的是,互聯網銷售有六個月緩衝時間升級系統,線下銷售從7月1日執行《指引》要求。考慮到投資者主要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交易基金,《指引》給予各基金募集機構一定的系統改造時間,系統改造在《指引》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相關要求完成。協會人士表示,線下櫃檯銷售基金產品,必須從7月1日正式實施。

最後,《指引》要求三種情況下必須「雙錄」。指引》規定以下三種情況下需要「雙錄」(錄音或錄像)。當基金募集機構通過營業網點等現場方式執行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時;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服務時;調整投資者分類、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時。而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執行的,基金募集機構及合作平台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記錄投資者確認信息。

《指引》還要求基金募集機構要建立健全普通投資者回訪制度,對持有R5(最高風險)等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普通投資者增加回訪比例和頻次。且每半年開展一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自查並形成自查報告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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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見習記者 吳曉璐

6月28日,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發布《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對投資者分類、產品分級、適當性匹配、內部管理、自律管理等問題進行細化規定。同日,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中金所」)也發布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

中期協人士介紹,適當性的核心是要求金融機構在了解客戶的基礎上,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人。目的是規範金融機構的銷售行為,使得投資者能夠買到適合自己的產品,而非規範投資者的投資行為,限制投資者參與投資的自由。

《指引》適用的「期貨經營機構」包括期貨公司、期貨公司的資管子公司和風險管理子公司、從事中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業務或服務包括期貨經紀業務、期貨諮詢業務、資管業務等。但期貨經營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由協會依據本指引進行適當性自律管理,但產品風險等級參考資管產品備案機構相關規定。風險管理子公司進行倉單服務等純現貨貿易、完全不涉及期貨業務的,不在《指引》適用範圍。另外,期貨公司取得公募基金銷售資格、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業務,其適當性管理要求按照相關部門制度和標準執行,不屬於本《指引》的適用範圍。

在對期貨品種的風險等級劃分上,據中期協發布的名錄,商品期貨風險等級定義在R3級(風險等級由低至高劃分為R1-R5級),金融期貨、期權、特定品種這些在現行交易規則中有資金門檻的品種定義在R4級,場外衍生產品根據有限和無限敞口定義在R4和R5級,期貨諮詢業務、風險管理子公司涉及場內期貨業務都是根據涉及到的工具分屬R3-R5等級,資管產品依據資管備案機構標準分別對接在R1-R5級之中。

關於市場關心的新老銜接的問題,中期協表示,現有投資者參與期貨交易按原有的制度安排進行,實行區別對待,「新老划斷」。向老客戶銷售(提供)不高於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時,仍繼續進行,不受影響。

期貨經營機構如何做到「了解投資者」?由於「了解投資者」是「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的前提,中期協明確表示,「不鼓勵採取單一手段、以客戶承諾代替審核的做法」。經營機構可通過查詢收集投資者資料、問卷調查、知識測試、現場或非現場溝通等方式了解投資者信息。

同時,在以下四種情況下,期貨經營機構要執行「雙錄」(錄音或錄像)或電子留痕。第一,普通投資者申請轉化為專業投資者,告知其對不同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第二,普通投資者購買高風險產品或服務,告知其特別的風險事項及風險匹配意見。第三,向普通投資者銷售或提供高風險等級產品或服務時,告知可能直接導致本金虧損的事項、可能直接導致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變化可能導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判斷的重要事由、限制銷售對象權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內容、適當性匹配意見。第四,投資者或產品服務信息發生變化,告知其具體情況、調整后的風險承受能力、產品服務風險評級和適當性匹配意見。

最後,中期協表示,經營機構應加強投資者的回訪,做好日常監控。同時將通過現場或者非現場檢查等方式,對經營機構建立和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對違反適當性管理規定的經營機構及人員可採取自律懲戒措施。

6 中金所:四方面修訂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本報記者 朱寶琛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將於2017年7月1日正式實施。按照《辦法》要求,金融期貨交易所已於2017年初正式啟動對現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及《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的修訂工作。目前該修訂工作已經順利完成,相關規則的修訂版本已正式對市場發布。

據介紹,針對現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及《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主要修訂內容有四大方面。具體看,一是調整資金驗證時限。按照《辦法》規定的「投資者准入要求包含資產指標的,應當規定投資者在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前一定時期內符合該指標」要求,將中金所現行適當性管理制度中「投資者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餘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時點要求調整為 「投資者申請開戶前連續5個交易日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餘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時段要求。

二是明確期貨公司會員應落實適當性制度執行統一的綜合評估、多級審核等要求。鑒於《辦法》、《指引》條款中均對期貨公司制定並嚴格執行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評估與銷售隔離等風控制度及監督問責等制度有明確要求,在本次修訂工作中,中金所將現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中關於綜合評估工作的相關要求給予刪除,不再做單獨要求。

三是調整知識測試實施方案。

四是取消期貨公司會員備案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方案及相關工作制度的要求。

中金所相關負責人表示,中金所將嚴格、認真履職盡責,指導、監督和檢查期貨公司會員落實修訂后的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各項要求,切實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效防範市場風險,確保金融期貨市場健康、平穩、有序的運行。

中證協:證券經營機構只給出產品匹配性建議,不能代替投資者決定

本報記者 侯捷寧

7月1日,《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將正式實施,為引導證券行業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券業協會近日起草了《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簡稱《指引》),並將於7月1日起實施。《指引》強調,證券經營機構對投資者提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代表其對產品或服務的風險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投資者在參考證券經營機構適當性匹配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獨立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根據中證協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指引》以「上位法」為依據,在總結行業過去開展適當性管理工作中好的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根據《辦法》的要求,在證券經營機構適當性管理的程序、流程和方法等方面,作出參考性安排和引導。

在適用範圍方面,《指引》在證券公司的基礎上,將證券公司子公司及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納入適用範圍,並將名稱修改為《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這些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以投資者買入產品為目的提供證券經紀、投資顧問、融資融券、資產管理、櫃檯交易等金融服務,都適用《指引》。證券公司從事基金、期貨業務,作為證券公司子公司的基金公司、期貨公司,適用基金、期貨業協會的自律規則。

針對投資者的分類情況,《指引》明確了證券經營機構了解投資者信息的方法及對普通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的方法。對於普通投資者,按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由低到高劃分為五級。對於專業投資者,《指引》明確了《辦法》規定的成為專業投資者所需的證明材料及操作程序。證券經營機構可以通過由投資者填寫《投資者基本信息表》等多種方式了解投資者基本信息,通過投資者填寫《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等方法對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綜合評估。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普通投資者按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由低到高至少劃分為五級,分別為:C1、C2、C3、C4、C5。具體分類標準、方法及其變更應當告知投資者。

同時,對於現有投資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進行的,實施新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和《指引》將充分考慮這一現實情況,實行區別對待,新老划斷。具體的做法是:證券經營機構向新客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向老客戶銷售(提供)高於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或者向休眠賬戶重新激活的老客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需要按照《辦法》和《指引》要求執行。向老客戶銷售或提供不高於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的,可繼續進行,不受影響。

此外,針對市場關注的當投資者與產品或服務適當性不匹配時, 是否會限制投資者交易的問題。上述負責人表示,《指引》的目的是為了落實《辦法》的相關要求,即證券經營機構將適當的產品或服務提供給適當的投資者,並且指導證券經營機構如何做到識別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和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如何將投資者與產品或服務進行匹配、如何做好內部控制工作等。實踐中,證券經營機構多年來一直在開展適當性工作,新開戶的投資者一直都在填寫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運作規範的公司也建立了適當性管理制度,建議投資者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

他進一步強調說,投資者在聽取證券經營機構的適當性意見基礎之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購買適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證券經營機構只是給出匹配性建議,不能代替投資者決定。如果投資者執意購買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產品或服務的,證券經營機構無權剝奪投資者的投資權利,證券經營機構會向投資者告知和揭示投資風險,投資者也要向證券經營機構簽署《產品或服務風險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自行承擔投資風險。也就是證券經營機構要盡到告知風險的義務,達到賣者擔責;投資者知道風險,自主決定,自擔風險,達到買者自負。

8 股轉系統:新三板二次修訂投資者門檻 自然人投資者資產門檻未變

本報記者 左永剛

7月1日,《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正式施行。為做好與《管理辦法》的銜接,全國股轉系統近日對現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予以相應地修訂或補充。

新版細則對自然人投資者准入實行多維標準,維持「500萬元」資產門檻要求不變;將法人機構投資者的准入資產規模認定標準由「註冊資本」變更為「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此外,本次修訂明確要求主辦券商每12個月對自然人投資者進行一次評估。

一位業內資深專業人士表示,全國股轉系統此次修訂投資者門檻,無論是自然人投資者還是機構投資者,在資產門檻未變的前提下,其「動態維持門檻」大幅提高。

《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全國股轉系統此次修訂細則,是新三板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以來的第二次修訂。全國股轉系統相關負責人強調,根據《管理辦法》等規則的實施要求,2017年7月1日前已開通新三板交易許可權的投資者,可繼續參與掛牌公司股票交易。

新三板市場對自然人投資者准入實行多維標準。根據《管理辦法》相關要求,本次對自然人投資者的准入要求主要做了以下調整完善:一是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要求,將自然人投資者准入資產規模的計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終」的時點指標修改為「最近10個轉讓日日均」的區間指標

二是在維持「500萬元」資產門檻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根據《管理辦法》第八條中專業自然人投資者的資產口徑,將自然人投資者准入的資產指標由「證券類資產」標準修改為「金融資產」標準。

三是參照《管理辦法》第八條中有關專業自然人投資者的投資經歷和工作經歷要求,將「證券投資經驗」修改為「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經歷」,將「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修改為「金融從業經歷」,以更加客觀、全面地衡量投資者的投資經歷和金融專業知識水平。

全國股轉系統相關負責人表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一項持續的、動態的工作。由於市場發展的連續性和風險的複雜性,為使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相匹配,避免投資者進行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本次修訂明確主辦券商自為自然人投資者開通許可權之日起每12個月內至少對其進行一次持續評估,並在自然人投資者前5個轉讓日日均資產低於申請開通許可權時准入資產規模要求的60%時,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

另外,全國股轉系統本次修訂明確了主辦券商應當按照要求報送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信息,同時應妥善保存適當性管理信息資料,不得少於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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