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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查封了我們的展位!該如何應對?

做外貿少不了要去國外參展,但是如果在展會現場,遇上國外的警察過來說你的產品侵權,要查封你的展台,這真是晴天霹靂!

2016年1月的拉斯維加斯美國國際消費者電子產品博覽會(CES)上,常州市菲思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帶著自家的獨輪自平衡滑板車Trotter前來參展。沒想到展會剛剛進行了1天,就遭遇了美國聯邦法警的突擊搜查,他們以涉嫌侵犯別家專利權理由沒收展台內的獨輪自平衡滑板車樣品、標語和宣傳材料等物品。菲思特國際貿易展銷的獨輪自平衡滑板車被矽谷創業公司Future Motion指認「非法侵權抄襲已註冊專利」。

菲思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獨輪自平衡滑板車Trotter

矽谷創業公司Future Motion的產品

美國矽谷Future Motion公司的創始人多爾克森(Kyle Doerksen)表示,他們的獨輪滑板產品早在2014年CES展會上就曾對外展示過,並在2015年為產品申請了兩項相關的國際和美聯邦專利。他說:「聽說有類似產品出現在CES上,經過與公司專利律師諮詢,並通過正常美國司法程序獲得了臨時禁令。這是第一次有公司試圖在美國境內出售一款仿造產品。」一旦勝訴除將可以向公司索賠,要求罰金之外,補償法律費用,還可以永久禁止敗訴公司在美國市場銷售侵權產品。

而菲思特國際貿易的代表則表示,他們不認為己方「違反了任何法律」,他們早已開發出上述產品,所以現在才拿到市場上來亮相是不願產品設計被其他廠商抄襲。他們展示的平衡車產品擁有5項專利,不過尚未通過美國的PCT申請。(PCT即《專利合作條約》的國際條約,在美國銷售或者參展,相關產品要通過在美國的PCT國際專利申請。)

據現場目擊人員稱,美國公司是有備而來。查抄人員帶著小拖車來到現場,並向菲思特公司工作人員出具了一疊非常厚實的文件和取證材料。菲思特工作人員說,「查抄時讓我們在文件上簽字,我們也看不懂,哪裡敢簽。」

受此事件影響,菲思特同類上百款類型產品在B2B網上的銷售被強制下架,網上結算被中止,生產也被迫停止,企業幾乎陷於癱瘓!

而實際上,2015年12月,美方公司向菲思特發出過信函,要求該公司停止銷售該產品;CES開展前,他們繼續要求菲思特不要參展,但均沒有得到回復。於是Future Motion公司向拉斯韋加斯的聯邦法庭提出了申請,在進行了7分鐘的電話聽證后,美國地區法官簽署了「臨時限制令」,查抄菲思特的產品並要求其停止銷售。

為了應對訴訟,菲思特在美國聘請了5名專業律師採取維權行動,於2016年1月29日向美國法院遞交了抗辯材料,美方公司方面的律師在看到材料后原本向法院提出延期至2月12日開庭,但就在他們準備應訴時,對方於當地時間2月4日向法院遞交了撤訴請求。此時菲思特的律師費用已達到了22萬美元。

在歐美參展,遭遇這樣情況的企業其實並不少。自2000年以來,在歐洲,特別是在德國舉辦的展會上,知識產權問題集中爆發。2008年春季,在德國漢諾威國際信息及通信技術博覽會(CeBIT)、柏林國際電子消費品展覽會(IFA)舉辦期間,當地執法部門大規模沒收參展企業展品、查封展台,所引發的現場衝突和抗議行動,成為出展史上的標誌性事件。根據調查數據,13%的企業在境外參展過程中曾遇到過知識產權糾紛。

那麼,企業在海外參展時該如何防範知識產權糾紛?如何有效維護企業自身合法權益?具體的應對措施都有哪些?

面對產品信息詢問,怎麼辦?

法律規定,權利人有權口頭或書面向可能的侵權人表明自己的權利,並要求企業提供所生產、銷售產品的權利依據和產品細節。

對訊問不能置之不理。要在保護自己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向對方提供必要材料,積極溝通,避免不必要的爭端。如確屬侵權,可就專利許可進行談判。如對是否侵權有爭議,還可以約定仲裁機構。

警告信內容一般包括:

* 明確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該要求一般是與合同賠償金聯繫在一起的,如果被警告人今後再次發生同樣的侵權行為,須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

* 被警告人承擔律師費的承諾。

* 對被警告人侵權行為詳細、準確的描述。

* 要求被警告人提供生產商、銷售商、客戶的名稱和地址以及銷售的數額和價格。

* 向被警告人發出「如拒絕在警告信上簽字,權利人將採取法律措施(包括申請緊急臨時禁令或提起正式訴訟等)」的警告。

根據對方的具體要求,侵權的可能性程度,以及對拒絕警告信而產生的訴訟程序的承受能力,來決定接受還是拒絕。

如果確屬侵權,或者不太肯定是否侵權,且產品對企業不重要,不願花費精力,想儘快了解此事,可以簽署警告信。但不能完全按照警告信內容簽字,可以逐條與對方談判。比如,可以降低合同罰金數額,降低或免除律師費,不提供生產商、銷售商以及銷售數額、價格信息等。但應作出今後不再實施侵權行為的書面承諾,以避免進一步的法律糾紛。

如果認為自己沒有侵權,就一定不能簽署,但不是簡單地拒絕簽字,否則容易陷入被動。因為一旦對方提起緊急臨時禁令申請,按照德國司法慣例和實踐,被申請人很少有機會在法官面前作答辯,法官一般會根據申請人的單方陳述作出裁決。

警告信不屬實,但對方堅持要求我接受,怎麼辦?

不能置之不理,必須立即採取相應措施!

—— 警告信已經簽署,只要沒有被撤銷、解除、廢除或違法,警告信就一直有效力。但根據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單方撤銷、雙方合意取消警告信的約束力。比如,若因為對方惡意隱瞞事實、欺騙而簽署的警告信,則可以自始撤銷。

—— 如果對方要求籤署警告信的時候,其所主張權利的產品並沒有獲得知識產權、權利已過保護期或不在保護範圍內,該警告信就不是合法的警告信,被警告人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面對緊急臨時禁令,怎麼辦?

在德國知識產權法、著作權法、競爭法的糾紛案件中,緊急臨時禁令程序是最常見的訴訟程序,約2/3的糾紛通過臨時禁令程序解決。

緊急臨時禁令的「臨時性」,只是體現在它可以通過抗辯程序、主要訴訟程序而撤銷,除非法院在頒布禁令時明確規定了禁令的時間效力(很少見),臨時禁令在依法程序被撤銷前一直是有效的,而且具備完全的強制執行效力。被申請人在禁令撤銷前必須遵守禁令,否則將會被處以巨額罰款或者代替罰款的拘禁。

可以提起針對臨時禁令的抗辯,申請廢除禁令。法院會在接到抗辯請求后安排庭審,進行口頭答辯,審查禁令的合法性。

申請進入主要訴訟程序,請求法院命令禁止申請人在限期內提交正式起訴狀。如果臨時禁令申請人在法院確定的期限內提起正式訴訟,案件就進入了主要訴訟程序。在主要訴訟程序中,法院會審查雙方提供的證據和法律觀點,以及證人證詞和專家證詞,並據此作出判決。如果臨時禁令申請人沒有按照法院要求如期提起正式訴訟,法院就會撤銷禁令。

一旦臨時禁令在上述兩個程序中被認定是錯誤的,被申請人可以要求臨時禁令申請人賠償損失。

由於事後情況變化,禁令禁止的行為合法化了,也要申請廢除臨時禁令。在臨時禁令被依法廢除前,仍然有效。

* 中德兩國都是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的公約締約國(《海牙公約》)。

* 從德國送達需要2-3個月時間。

* 根據《海牙公約》,送達分形式送達和非形式送達。非形式送達不要求將起訴書譯成中文,但被送達人有權拒絕接受,且拒絕接受即為送達無效。如果被送達人接受了文書,則為送達有效。形式送達必須將文書譯成中文,這樣即使被送達人拒絕接受,送達也是有效的。

* 企業要按照法院確定的時間期限,積極委託具有在德國職業資格的律師應訴,否則會被缺席判決敗訴。

海關邊境沒收展品,怎麼辦?

經權利人申請(有效期1年,可延長),海關發現涉嫌侵權產品入境,有權扣押保全展品,並通知貨主在一個月內抗辯。

如果沒有侵權,經法院判決,申請人需要賠償被申請人因非法扣押所造成的損失。

如果確屬侵權,貨主可以同意海關處置被扣押的產品,以避免進一步的調查程序和法律費用。

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

* 故意侵權構成刑事犯罪。如果某些技術核心專利在行業內非常著名,法院和檢察院一般會認定為故意侵權。

*以往展會上收到了緊急臨時禁令,且沒有應訴或應訴失敗的企業,要特別注意不要把禁令上列明的展品再次攜帶赴同一國家展出。如果違反了禁令,也是故意侵權,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 如果是第一次侵權,且罪責較輕,按照現行的司法慣例,一般會有條件地免於刑事起訴或僅處以刑事罰款。

現場搜查展台,怎麼辦?

德國刑事訴訟法對啟動刑事調查程序的要求比較低,權利人向司法檢察機關報案后,只初步證據證明有侵權嫌疑,司法檢察機構就必須啟動調查程序。檢察院通常會向法院申請搜查令和扣押令,並據此指令警察或海關執法人員到現場搜查展台,扣押(保全)涉嫌侵權展品作為證據。警方可以要求展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出示身份證件以確認身份。沒有法院的命令進行搜查的情形較為少見,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合法。

冷靜!!不得與警察或海關執法人員發生衝突,否則會被拘留,也可能被控妨礙司法罪。

不能任由其翻查。要確定搜查令上的搜查範圍。對範圍內的有應予配合,超出範圍的搜查違法,並可能產生國家賠償責任。要注意搜查和扣押的方式及程度。比如,可以扣押介紹產品的光碟,但播放光碟的電視機和播放器不可以扣押。

如果認為產品沒有侵權,可以向法院提起抗辯,要求廢除沒收令,歸還展品。由於已經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為避免檢察院提起公訴,還應向檢察院申請免於起訴或在一定條件下免於起訴。

切不可置之不理,認為展會結束回到后,德國司法無能為力。

展會上出現的由於費用問題而導致查封展台,主要是由於往年訴訟費用未結清,而到強制執行不現實,所以禁令申請人就等到被執行人再次參展時強制執行。這樣會極大影響企業參展的效果,甚至起到相反的作用。

有鑒於此,建議有歷史遺留問題的企業,最好把問題解決后再參展。

補充知識

企業赴歐洲參展,主要存在的五大典型侵權行為

一是被陷阱取證。競爭對手或其律師偽裝成客商身份,先詢價,再下訂單,誘使展商不經意間提供「侵權」證據。競爭對手會利用中外企業經營理念、營業習慣的區別,進行取證。常見方式如通過電子郵件取證、現場詢價取證等。

二是在展覽舉辦國之外的地域發布他人在德國註冊登記知識產權產品的廣告。以德國為例,無論何種形式的廣告,紙質、網站、電視等,只要存在向德國銷售他人已在德國註冊登記知識產權產品的廣告的情形,或者主觀上有在德國使用的意圖,即使不將相關展品、宣傳冊、宣傳畫帶到展會上,也屬侵權。只要網站能夠在德國打開,那麼該網站上所作的宣傳和廣告都會受到德國法律的管轄。廣告第一次侵權危險,是指存在明確的事實,能夠證明權利人的權利將會受到侵害,目前雖然沒有侵權,但已有可能導致侵權發生的行為。如果存在第一次侵權危險,權利人就具有預防侵權行為的請求權。

三是顏色商標侵權。顏色商標侵權是指商標本身沒有任何具體問題,侵權發生在商標的顏色及顏色組合構成上。中企赴海外參展,往往忽略「顏色商標」侵權這一問題。判定侵權的依據包括通過市場隨機調查,確定消費者認知度的高低;評價畫面中侵權顏色是否特別顯著以及顏色運用手法是否相類似等。

四是在廣告中使用他人產品宣傳自己的產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想合法使用他人產品宣傳自己的產品,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其一,這種使用是必須的,是為了表示產品的用途而不是產品的來源。比如,使用汽車來為輪轂做廣告。其二,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五是模仿專利保護已過期的技術產品。這種產品容易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判斷依據是產品的整體造型中最突出的外部形象是不是個性化的,在該產品的主要消費者中是不是具有很高的認知度。如果不具有個性化的特徵,則很容易被認定為模仿專利保護已過期的技術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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