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原告肖立軍訴被告張東榮、瑞安市明清糧油貿易有限公司、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原告肖立軍訴被告張東榮、瑞安市明清糧油貿易有限公司、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12民初231號
瑞安市明清糧油貿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肖立軍訴被告張東榮、瑞安市明清糧油貿易有限公司、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瑞安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 (2017)粵0112民初231號民事判決書。限你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書及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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