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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學智:孫中山與《暫行報律》風波

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時期,內務部曾頒布一《暫行報律》,冀以此對新聞出版有所規範,不料立即引起上海報界激烈抗爭。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即下令撤銷,風波止息。

△《救亡情報》1936年11月12日,為紀念孫中山先生誕辰70周年出版。

1912年初,南京臨時政府內務部總長程德全卧病滬上,部務由次長居正主持。居正「見上海報紙語雜言龐,思有以納於軌物」,即擬定了一《暫行報律》,未經呈臨時大總統孫中山交參議院通過,即於3月2日發布。此《暫行報律》稱:在民國《報律》編訂頒布之前,「茲特詳訂《暫行報律》三章,即希報界各社一體遵守。其文如下:

(一)新聞雜誌已出版及今後出版者,其發行及編輯人姓名,須向本部呈明註冊,或就近地方高級官廳呈明咨部註冊。……否則不準其發行。

(二)流言煽惑關於共和國體有破壞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發行人、編輯人並坐以應得之罪;

(三)調查失實,污毀個人名譽者,被污毀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時,經被污毀人提起訴訟,訓明得酌量科罰。」

(《內務部頒布暫行報律電文》,《臨時政府公報》第30號,1912年3月6日)

且不論此《暫行報律》所規定的3項內容是否得當,此事本身違反了《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有關規定。當時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這一《組織大綱》規定,民國的暫行法律須經參議院議決。政府某一部門不經參議院議決徑自製定頒行暫行法律,違反了此《組織大綱》所規定的立法程序,屬南京臨時政府的失誤。此舉立即引起上海報界的強烈反對。

3月5日,上海報界俱進會及《申報》《新聞報》《時報》《民立報》《天鐸報》等11家報館聯合致電臨時大總統孫中山,並於3月6日將電文刊於《申報》等報最顯要位置。此電稱:

「今統一政府未立,民選國會未開,內務部擅定報律,侵奪立法之權,且雲流言煽惑關於共和國體有破壞弊害者坐以應得之罪。政府喪權失利,報紙監督並非破壞共和」

此報律「欲襲滿清專制之故智,鉗制輿論,報界全體萬難承認」。其中「政府喪權失利,報紙監督並非破壞共和」一語,當主要指南京臨時政府為應對極度財政困難,欲以中日合辦漢冶萍公司獲得日方借款,而輿論紛紛指責此舉損害國家權益一事。

孫中山接到此電后,即令內務部取消《暫行報律》,令稱:

「言論自由各國憲法所重。善從惡改,古人以為常師,自非專制淫威,從無過事摧抑者。該部所布暫行報律,雖出補偏救弊之苦心,實昧先後緩急之要序,使議者疑滿清鉗制輿論之惡政復見於今,甚無謂也。又,民國一切法律,皆當由參議院議決宣布,乃為有效。該部所布暫行報律,既未經參議院議決,自無法律之效力,不得以暫行二字謂可從權辦理。尋三章條文,或為出版法所必載,或為國憲所應稽,無取特立報律,反形裂缺。民國此後應否設置報律及如何訂立之處,當俟國民議會決議,勿遽亟亟可也。」

(《大總統令內務部取消暫行報律文》,《臨時政府公報》第33號,1912年3月9日)

同時,孫中山複電報界俱進會及各報館,說明「民國一切法律,須經參議院議決發布,乃生效力。此次內務部所布暫行報律三章,未經參議院決議,應作無效。」臨時大總統既明令取消此《暫行報律》,風波遂息。

當時上海具有一定影響的各種報紙達十數家,政治背景複雜,其中對南京臨時政府的各項政策及舉措不時加以批評及攻擊者,時有所聞。輿論界的這種「語雜言龐」,或於當時革命黨人主持的南京臨時政府的政治統治有所不利,但在限制輿論還是尊崇法治兩者之間,孫中山毫不猶疑地選擇了後者,顯示出這位偉大民主革命先行者對以法治國理想信念的執著和恪守政治原則的堅定性。

作者_ 李學智,天津師範大學歷史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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