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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P2P的資金存管 這幾點你們都理解錯了

自2月24日銀監會正式發布《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之後,互聯網金融圈對此討論非常之多,投資者也都將注意力集中到了這個上面,以此作為選擇平台的依據。

在與投資者的交流中,包括閱讀一些媒體的報道中,老祝髮現,對於銀行存管,還是存在一定的理解偏差。

這就有點像當年熱火朝天說ICP證一樣,很多人急匆匆地解讀何謂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併發布ICP的平台名單,但事後又出來了EDI的說法。再後來,又說網貸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是一個單獨的類別,以前的申請都沒有用,都要重新申請....

這說明,我們對一些政策的理解(包括筆者自己),都可能存在如下問題:

1、一知半解,卻急於下結論。

光看一句話,缺乏對前後內容的整體把握,就容易發生錯誤的解讀,也就不理解法規條文的真正內涵。

《暫行辦法》說「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后,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但實際上具體申請何種類別,並沒有明確,是有待通信主管部門明確的。而且備案既然作為前置條件,那說明只要平台能夠完成備案,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是肯定可以通過的。提前申請的所謂ICP,跟平台是否安全,也沒有任何關係。

2、道聽途說,缺乏實際求證。

所謂對監管的理解,都是看報道、看新聞,但自己從未認真地讀過《暫行辦法》、《存管指引》、《備案指引》的全文,也沒有去看過監管部門的答記者問,也沒有與實際的行業參與者交流,就容易被人誤導。

例如對銀行存管的理解,現在有「聯合存管」和「直接存管」之辯,但不少說法都是主觀臆斷,而投資者看了這種文章,自己不做思考,機械地憑某個特徵來去區分哪種是聯合存管、哪種是直接存管,就走入了誤區。

閑話休提,接下來,我們一起來討論下目前有關銀行存管的幾個理解誤區。

誤區一:銀行存管了,這個平台就是安全的?

銀行存管實際上與平台是否安全,沒有必然關係。上銀行存管的平台,照樣出問題,這個實際的例子已經有了,如國X金融。

現階段,銀行出於聲譽的風險,對平台的選擇非常謹慎,能通過的,絕大部分資質和條件還是不錯的,這就給投資者造成了一種錯覺:

覺得這樣的平台,實力都強、項目都真,不會存在欺詐和自融。

但是,銀行對此是無法做保證的,也不是所有審核流程都能嚴格執行。如果銀行真能那麼厲害,那銀行的貸款,也就不會有那麼多壞賬了。

其次,存管難是一時的現象,越往後,存管接入越容易,100家、200、...、500家,甚至更多的平台,都會上銀行存管,那這個時候,就更不能用這個存管作為篩選平台的指標了。

本質上,和現在各大平台普遍使用第三方支付的資金託管,也沒有太大區別。

誤區二:有銀行存管的平台,是不是即使平台跑路,我的投資也不會打水漂?

這個談到了銀行存管的價值問題。實際上,監管層也說了,銀行存管最大的意義是讓平台「見錢不摸錢」,即投資者的資金,平台無法挪用和侵佔。

但這個不能摸的錢,只是你在存管賬戶中的餘額,或者投資某個標的的資金確保不經過平台的手直接打到借款人的賬戶。

所以如果平台跑路,賬戶的餘額,是可以保證安全的。

但未到期的投資本息和利息呢?

這個銀行解決不了,也不會來解決。

如果是詐騙分子,項目都是虛構的,銀行是發現不了的,意味著投資的錢還是會打到這些虛構的借款項目對應的銀行賬戶。騙子可以從容地提取這些資金,然後跑路。

即使不是欺詐平台,也不存在跑路一說,但借款人如果發生違約,那還是要靠平台去催收、去處置借款人的抵押物,來挽回損失,銀行不參與,也不會兜底。

存管也不能解決平台自融的問題,隱性的資金池照樣存在。

總之一句話,銀行存管並不能降低投資風險,也無法杜絕欺詐風險,如果平台跑路,投資一樣打水漂。

誤區三:有第三方支付參與的,就是聯合存管?

有人老是拿聯合存管說事,並指出,使用了第三方支付的都是聯合存管。

實際上可以這麼說,現在銀行提供的存管方案,都是直接存管,都是符合監管要求的。

為什麼?

銀行是最注重合規問題的,如果不符合規定,那根本就不會推他們的存管方案。(原先嘗試過推聯合存管的,都已經停了)

判斷是否直接存管,不是看是否有第三方支付公司參與,而要看《存管指引》中要求的賬戶開立和註銷、資金保管、資金清算、賬務核對、提供信息報告等關鍵職責,是不是由銀行來主導完成?

是不是能夠在銀行的官方網站,能查到投資者個人的銀行存管賬戶及餘額?

如果是,那就是直接存管。

至於是不是在過程中,有支付公司參與、提供支付渠道,那僅僅是提供了一種技術服務。

銀監會就相關問題,是這麼解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等金融業務的機構開立支付賬戶,第三方支付機構作為非銀行支付機構,也不具備開展資金存管業務的基本條件,但《指引》並不禁止存管人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展支付業務合作。「

對此,老祝在與一些銀行交流時,也得到了印證。

當時我問一個銀行:你們這個方案中,是允許選擇一個第三方支付作為存管資金充值的主要支付渠道的,這種是否符合規定?

銀行負責人的回復是:不符合規定,銀行就不會推這樣的方案。相關方案,是在北京,由監管部門進行專項評審,審定通過的,你說這是不是合規?

實際上目前很多銀行的存管方案,都有第三方支付參與,只是有些沒有那麼顯著地展示,並且第三方支付的主要股東也是銀行。

這說明,如果第三方支付只是作為支付渠道,那與聯合存管,是完全兩回事;你甚至可以用支付寶直接往存管賬戶轉賬,這僅僅是一種充值方式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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