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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殺人案,才是標準的激情殺人

今天一早起床,有朋友轉給我一篇貼子,是《南方周末》的「刺死辱母者」。

女企業家蘇銀霞曾向地產公司老闆吳學占借款135萬元,但利滾利,蘇銀霞最終抵押了房子湊到254萬元后,被告知依舊欠款17萬元。隨後,吳學占開始了暴力催款。

案發前一天,吳學占命手下在馬桶里拉屎,然後把蘇銀霞的頭按進帶屎的馬桶里。事發當日,吳學占手下杜志浩等11人將蘇銀霞和其兒子於歡困在財務室里,當面播放黃色錄像,人生攻擊和羞辱,用腳上的鞋子捂住蘇銀霞的嘴巴,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最後,杜志浩甚至脫下褲子,當著於歡的面,用極端手段侮辱蘇銀霞。

蘇銀霞的職工報警,民警到場后僅僅說了一句「要帳可以,但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這時候,蘇銀霞的兒子於歡已經到達崩潰邊緣,之後在一片混亂中,從桌上摸到一把刀捅向了那些侮辱自己母親的人。最終造成一人死亡,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正當防衛辯護不成立,因為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而法庭考慮到被害人自身存在過錯,將於歡從「故意殺人罪」降成「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

我談談我的看法,依據的是我在美國法學院學的《刑法》課程,不一定和法律一致。

一,正當防衛是否真的不成立?

在美國案例法中,正當防衛成立有四個要素「受到非法暴力威脅」(threat of unlawful physical force),「緊迫性」(imminence),「必要性」(necessary to respond with force),「適當」(proportionality)。

1.「受到非法暴力威脅」,特指肢體上的威脅。在此案中,言語侮辱甚至在性方面羞辱算不算肢體威脅?此案法院認為「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一定錯,畢竟沒有生命威脅。但可以駁斥這點的是,蘇銀霞職工在警察離去時曾經攔住警察,說「他們母子今天死在裡面怎麼辦?」由此,我們也可以認為,他們是遭受了非法肢體暴力威脅的。所以這個要素是否成立,在沒有更多事實的時候,我們不能判斷。

2.「緊迫性」是一個非常狹窄的定義。上課時教授舉了一個例子:如果你被綁架了,綁匪說,等明天收到贖金就殺了你。於是當綁匪睡著時,你舉刀殺了他。但,這個不算正當防衛——因為沒有緊迫性。緊迫性,指的是當時當下,而不是未來的某一個點。背後的法理考量是,當一個威脅存在於未來而不是眼前的當下,當事人應該想其它辦法來規避這個風險,而不是以暴制暴。但是法理是這麼個理,落實在具體事實中,比如綁架案中,或者此案中,是否真的存在這個「其它辦法」?所以,從理論上來講,此案或許確實沒有緊迫性,但如果也是陪審團機制,大家可能都會有不同看法。

3.「必要性」和「緊迫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同一個意思,但另一層的含義是,是否一定要使用武力而不是其它方式回擊?在此案中,於歡是否已經窮盡了其它一切手段?我個人覺得應該是的。被11個黑社會成員困在室內凌辱長達1小時,而警察出現只是說了一句無足輕重的話就離開,試問還有什麼其它手段?

4. 最後一個「適當性」,指的是,如果對方只是打你耳光,你不能上來就把人捅死了。你的回擊應當和受到的傷害是成比例的。對方打你,你只能打回去;對方有致命武器,你才使用致命武器;只有死亡威脅時,才能殺死對方。從道理上來講,確實沒錯。但是,如果對方是一個彪形大漢而你是一個五六歲的小女孩呢?他可能一拳就能打死你,這樣的情況下也不允許你使用武器么?在此案中,蘇銀霞於歡面對的是11個黑社會催債人,這個適當性,到底應該怎麼界定?

綜上所述,我個人覺得「正當防衛」是否成立完全取決於法官怎麼看待這些事實。不成立是可能的,成立也是可能的。但哪怕是不完美的「正當防衛」辯護,也是可以減輕罪行的。此案從故意殺人變成了故意傷害,法官其實也應該酌情處理了,但最後仍舊是無期徒刑的判決,似乎並不是我們心目中的正義。

「正當防衛」如果成立,於歡是可以無罪釋放的。那即使「正當防衛」不能成立,有沒有其它減輕於歡罪行的辯護?有的。

二,傳說中的「激情殺人」

葯家鑫案讓「激情殺人」這種說法被大家普遍知曉。在葯案中,激情殺人辯護純屬胡扯,但用在此案中,我倒覺得再貼切不過。

我沒有查的刑法相關規定,僅僅從百度百科上得知:「司法實踐中往往把基於被害人過錯而在突發情形下的『大義滅親』以及被害人主動挑釁、挑撥而造成的情急之下殺人歸入『激情殺人』,並按照『情節較輕』而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這個論述是準確的,那麼此案於歡律師沒有使用激情殺人辯護是失職的,而無期徒刑是過重的量刑。

在美國案例法中,「激情殺人」被稱為「provocation doctrine」或者「the heat of passion defense」,可以直接將「謀殺」(murder)減輕至「過失殺人」(manslaughter)。

「激情殺人」辯護最早是一種類型辯護,有四種類型,只要其中一類情況,激情殺人就自動成立了。四種類型分別是:1,受到極端的侮辱性攻擊a grossly insultive assault);2,目睹了對自己朋友和親戚的攻擊Witnessing an attack upon a friend or relative);3,目睹了一個紳士被非法剝奪了自由Seeing an Englishman unlawfully deprived of his liberty);4,目睹了自己的妻子正在和別人通姦Witnessing ones wife in the act of adultery with another person)。這當然是幾個世紀前英國法律的劃分,但我們可以看到背後的基本邏輯——「尊嚴」。如果說正當防衛對肢體暴力襲擊的回擊,那麼激情殺人是針對人格侮辱的回擊。我們人生的價值不止是「活著」,也需要「尊嚴」。

現在美國一般使用的激情殺人辯護,由以下六個要素組成:1,腦袋一熱(acted in a heat of passion;)2,腦袋一熱是可以被社會理解的(was reasonably provoked into a heat of passion);3,沒有足夠時間冷靜(did not have sufficient time to cool off);4,一個處在被告位置的正常理性人也不能冷靜下來(a reasonable person in the D』s shoes would not have had sufficient time to cool);5,腦袋一熱是殺人的直接原因(provocation must be what actually provoked the killing);6,在有些州,殺的對象必須是挑釁的那個人;有些州沒有這個規定。

啥意思呢?我們每條舉個反例大家就理解了。

1. 「腦袋一熱」。有些人雖然被極端羞辱了,但他並沒有腦袋一熱。他心理素質超強,並沒有受到影響。那就不算激情殺人。

2. 「腦袋一熱是可以被理解的」。比如說,在此案中,目睹有人脫下褲子對自己媽媽進行極端羞辱,我想人人都可以理解為什麼兒子會腦袋一熱。但是,如果僅僅有是罵了一句「我*你媽」呢?很多時候這個只是口頭禪,大家也理解這只是口頭禪,不是真的要付諸行動,那這時候,就不一定能對為什麼腦袋一熱達成共識了。再進一步,比如別人說:「你媽真好看。」然後他腦袋一熱殺人了,普通人就完全不能理解,那就算不上激情殺人。不過倒是可以考慮精神失常殺人辯護。

3. 「沒有足夠時間冷靜」。這是非常重要的一條。比如,去年有人強姦了某人女朋友,今年某人失業了,想報復社會和對不起他的人,想啊想,就把那個強姦犯想起來了,這時候再去殺人。就不是激情殺人。

4. 「一個處在被告位置的正常理性人也不能冷靜下來」。人和人是不同的,有些人一件事可以記一輩子,但大多數人不會,也不認可這種行為。賈敬龍案中,2013年受到拆遷羞辱到2015年再去殺人報復,哪怕2年時間內賈敬龍本人真的一直都處於激情狀態中,恐怕大多數人也會覺得兩年時間太長了。因此賈敬龍案,我個人覺得至少「激情殺人」的辯護是不成立的。

5. 「腦袋一熱是殺人的直接原因」。比如說,我跟我的創業合伙人因為經濟糾紛撕了,然後我打算殺了他。我就存心激怒他,讓他口不擇言說一些會讓人腦袋一熱的話。他可能問候了我的母親和十八代祖宗也可以拉了一泡屎要讓我舔。天賜良機,我一刀就殺了他。但是,這時候腦袋一熱並不是殺人的直接原因,所以激情殺人也不成立。

6. 「殺的是否是挑釁你的那個人。」打個比方,如果在此案中,死者杜志浩是那個侮辱蘇銀霞的人,但是,於歡舉刀亂捅時,最後捅死的是杜的某一個同伴。這個算不算激情殺人?美國每個州的法律規定都不一樣。

綜上所述,我認為,這個案子里於歡的「激情殺人」辯護是有極大可能成立的。畢竟哈爾濱醫院殺醫能被認定為激情殺人,我覺得的「激情殺人」界定要比美國寬鬆不少。

三,我們為什麼要懲罰犯罪?

對犯罪的懲罰,是我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手段。但有時,在大的法理框架下的公平正義,落實到具體案件中,恰恰讓我們感到了不公平和不正義。

我們懲罰犯罪,是因為我們覺得犯罪行為「可鄙可憎」「不光對被害人而且對整個社會造成了傷害」。同時,我們懲罰犯罪,也是為了殺雞儆猴,「預防」社會上類似事件的再發生。對有葯可救的,我們期望通過懲罰讓TA痛改前非;對於無藥可救的,我們將他們徹底與社會大眾隔離。

但在辱母殺人案中,到底誰才是我們覺得「可鄙可憎」的那方?我們想要預防的,到底是於歡忍無可忍的殺人,還是黑社會不受法律約束的作惡?抑或是民警的不作為?於歡是不是有「前非」需要痛改?我們想從身邊隔離出去的無藥可救的人到底是誰?

我非常同情此案的被告於歡。人應該是理性的,但在某些事件面前,如果沒有「干他娘」的血性,真的不是一個正常的人。法律也應該尊重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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