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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取得居民企業之間的投資收益也非絕對能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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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海濤聲

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專題之十六

超出投資比例取得投資收益如何才能免稅

文/段文濤

投資方取得的超出投資比例的投資收益,能否享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對此,不能簡單回答是或否,而要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和稅收政策分析、判斷。

稅法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含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屬於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

在稅收征納實務中,納稅人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應在《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A107011)》的第6列「依決定歸屬於本公司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金額」欄填報取得的該項收入,然後再過渡到《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的第三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欄次,最終填入A100000《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第17行「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欄次中作免稅收入處理。

對於投資方取得的超出投資比例的投資收益,能否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20153月前後有不同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規定:此欄填報「納稅人按照投資比例計算的歸屬於本公司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金額」。這一規定就意味著取得超出投資比例分配的股息、紅利不能享受免稅待遇。

20153月,《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表部分填報口徑的通知》(稅總所便函〔201521號)之附件《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若干填報口徑修改意見》第八條對此進行了修改,將此處修改為:「填報納稅人按照投資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計算的,實際歸屬於本公司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金額」。此處所說的「其他方法」就包括「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同時應當注意,取得的必須是實際歸屬於本公司的股息、紅利才能夠免稅,否則不能享受免稅優惠。

繼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之附件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76號公告)對此項問題又進一步規定,在辦理「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時,納稅人需提交的「主要留存備查資料」中,「若企業取得的是被投資企業未按股東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還需提供被投資企業的最新公司章程」。

公司法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上述規定主要有兩層意思,一是允許公司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不按持股比例分配);二是強調其前提是「全體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鑒於公司法已明確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必須在章程中規定,而對於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這一重大事項,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理應通過章程來約定。因此,對於取得被投資企業未按股東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投資方企業,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76號公告在納稅人須提交的「主要留存備查資料」中,特別規定必須提供被投資企業的最新公司章程,以便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時,核對公司章程有無專門約定特殊分配條款。從而既保障確實是採取該種分配方案的納稅人順利享受此項免稅,又防範少數納稅人虛增免稅收入少繳稅款。

結論

對於按投資比例以外的其他方法計算的,超出投資比例分配的股息、紅利,是否屬於「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以該種分配方案是否「已由全體股東事先約定(章程中約定,報登記機關備案)」,以及該部分股息、紅利是否「實際歸屬於本企業」作為判別能否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標準。

(刊發於《稅務報》3月31日B2版)

2016年度彙算清繳專題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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