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國家糧食局網站公布了新的《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管理辦法》,《辦法》包括總則、資格條件、資格申請和認定、監督檢查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27條,自2017年9月29日起施行。原《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根據《辦法》,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認定管理工作。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根據中央儲備糧規模和總體布局方案,從取得代儲資格的企業中擇優選定承儲中央儲備糧的代儲企業。
與2004年底開始實施的原《辦法》比對,新的《辦法》在「資格條件」、「資格申請和認定」、」法律責任」等多個章節都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內容更加詳細和規範。
《辦法》明確了申請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11條基本條件,如強調企業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倉房(植物油罐)儲存設施、地理位置及環境條件等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糧食倉庫建設標準》《植物油庫建設標準》的要求,配備必要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設施設備;簡易儲糧設施不得申請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近兩年沒有違反國家糧食政策法規的記錄,沒有發生較大及以上糧油儲存事故,沒有發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財產損失超過20萬元的安全生產事故;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被取消資格不滿3年的,不得再次申請代儲資格。
在「資格申請和認定」環節,原規定中申報企業需要書面向所在地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辦法》改為通過網上辦理平台向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簡化了企業申報流程。
在「法律責任」部分,在「代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代儲資格,並由儲備糧管理總公司負責調出其承儲的中央儲備糧」這一條款中,增加了「無正當理由拒絕承儲中央儲備糧的,或在一個資格有效期內承儲中央儲備糧未滿一個輪換周期拒絕繼續承儲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等項。
附:國家糧食局發布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管理辦法
資 料丨糧油市場報
總值班丨陶玉德
統 籌丨郭清保
編 輯丨武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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