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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女子貸款160萬買入260萬房產, 房價高漲最終卻房錢兩空

這太冤屈了,我只想要個房子給我小孩上學,真的沒想到會是這樣!

在南都記者與木易(化名)交談中,每次提及孩子,她就忍不住落淚,情緒幾度失控。

木易2003年來深從事電子行業,年過30的她是一位兩歲半孩子的媽媽。

目前房子引起的糾紛讓她無心工作,再加上近來公司效益不好,她稱近半年沒有發過工資了。

目前停薪留職在家照看孩子、全心身投入官司中。

「我現在已經離婚了,沒有收入,還要還債。現在每月要還1.4萬的利息,還沒算上從親戚朋友那借來的50萬」。因房子的事情,小兩口經常吵架,最後協議離婚,孩子由木易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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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萬買寶安80平房產,浪費50萬未交房

幾年前,木易經與賣家、中介三方確認,最終以260萬達成共識,買下位於寶安新安片區一處不足80平方米房產。先是付了20萬定金,后再補充74萬作為首期款,前期共付了94萬。

雖然房貸沒有成功批下來,但是為了買房,木易先是把妹妹的房子轉到愛人(當時未離婚,下同)名下,再以愛人的名義把房產抵押到銀行得到貸款160萬,便有了前述的每月還利息1.4萬。

讓木易慶幸的是,親戚朋友都比較理解,沒有在最困難的時候來追債。

雖然新買的房子已經過戶到木易名下,但按合同規定,未支付全部房款賣家不交房,木易目前是「有家不能歸」。

而幾輪折騰后,律師費、中介傭金、利息等,這段時間以來,木易花費已接近50萬,這讓她難以承受。

再過半年木易的小孩就要上學了,本來買房就是為了讀公立幼稚園的,但目前來看,只好先上私立幼稚園了。

3月份接到廣東高級人民法院通知,上訴被駁回,木易馬上從老家趕回來深圳跟進案件。

「如果不是懷孕,我想我也不會買房。」

2014年4月,木易懷孕了,同年8月,經過一年多的尋找后,最終看上寶安新安片區一不足80平方米的小兩房。

又因對房產交易環節陌生,她找到了深圳中原提供居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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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省稅費簽訂「陰陽合同」

深圳中原讓我做『高貸』,可以幫我買房子少付些首付款,只要多交一點評估費。

對於木易來講,雖然要多付點月供,但她還是很樂意,畢竟能少借點首付款。然而,木易完全沒有意識到,「陰陽合同」可能帶來的風險。

在經與賣家、深圳中原三方確認后,木易簽下了三份二手房買賣合同:

一份為正常交易合同,合同價格為260萬;

一份用於政府相關部門備案計算稅費,合同價格為158萬;一份用於銀行貸款,合同價格329萬。

「我和老公都是實誠的人,不愛投機取巧」,但在房子這事上,木易動搖了,誰也沒有想到,這樣埋下的禍根讓她後悔莫及。

「沒過多久,賣家就反悔了」,木易說。

其實房子在2014年8月、9月份就能簽下來,但為了省去「滿五年」少支付的稅費,就計劃等到了2014年11月後再過戶。

但到了2014年9月30日,央行發文放開首套房貸認定標準,重磅利好衝破深圳樓市的沉悶氛圍,大量的剛需和改善型需求紛紛入市。

11月下旬,央行實施不對稱降息政策,繼續利好樓市。這套樓的價格也開始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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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上漲30萬,賣家反悔!

當時房價漲了有30多萬吧,賣家問我要50萬。

木易說,2014年底賣家先後多次約她出來或打電話給她,讓她多出50萬就成交,不然就不想賣了。木易首付款中的一半是借的,聽到要漲價就蒙了。

數據顯示,2014年1-9月,二手房月度成交量在5000套上下波動,四季度二手房成交量大幅飆升。

看到房價上漲勢頭,賣家更加堅定停止交易的決心。

賣家先是不承認「329萬」的貸款合同,稱其「不知情」,到銀行投訴;並將其代理公司告到法院。

「銀行告訴我不能再貸款了」,面對突如其來的變卦,木易很無奈。

目前,經過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結果已經下來:房產退還給賣家。

木易不服,上訴到廣東高級人民法院也被駁回,木易稱,「如果不是做高貸也不會這樣」,目前也正在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於高貸,深圳中原表示,一直按照行業規定,「無權為客戶提供該項服務」。

在此也提醒購房者,按照規定的購房流程執行,降低購房風險。

深圳中原作為居間服務方,為客戶提供真實有效的居間服務,對於未能協助客戶買到心儀的房子也深感抱歉,若客戶需要,會為客戶重新選擇符合其購房需求的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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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貸有風險,買賣雙方都有責任

2015年11月13日寶安法院一審判決買方勝訴!

該院認為,高貸手續造成向銀行提供虛假資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故賣方有權拒絕辦理高貸手續。

但涉案房屋已經過戶到買方名下,買方要求重新按實際成交價辦理按揭貸款手續,且重新辦理不存在客觀上不能的情況,賣方不能以此拒絕履行合同。

2016年1月27日,深圳中院二審判決買方敗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買方作為貸款申請人和受益人應當對所遞交的貸款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涉案房屋交易未能取得銀行貸款的過錯在於買方。

此外,買方向銀行遞交虛假合同導致貸款失敗,存在重大過錯,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補足房款,且拖欠超過合理期限,至賣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構成根本違約。

即符合約定解除合同條件,又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賣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恢復原狀。

對此,木易律師張茂榮(深圳信榮房地產律師團隊首席律師)認為,高貸是買賣雙方合意,賣方積極配合的結果,貸款失敗的法律後果應由雙方共同承擔,賣方負有繼續配合買方據實申請合規貸款的義務。

雖然賣方否認配合買方高貸,但簽署《二手樓贖樓貸款擔保委託合同》明確約定申請人貸款金額為227.5萬元、配合簽訂虛高成交價為329萬《二手房買賣合同》等證據事實足以證明其是知曉並同意的。

5

業內觀點:未付房款錯失上漲機會

南都房地產資深研究員邱永寬表示,該買賣合同產生的糾紛其實給買賣雙方都有利益的損失。

對於賣方而言,當初有賣房變現的需求,由於該糾紛導致未能及時變現,可能產生資金需求周轉而產生額外的費用支出。對於買方而言,定金和資金監管的首付款共計94萬元已經交付賣方。

木易的律師張茂榮指出,這個案件買方確實也存在失誤,應當在得知銀行不能放款后第一時間一次性付款,而不是在起訴時還要求業主配合重新按揭貸款。

他不建議「高貸」,如果是單方「高貸」,虛高成交價申請貸款存在巨大法律風險。

如果是雙方高貸,即便賣方知曉並同意,因高貸違規,房價暴漲后,賣方也有權拒絕,與買方單方私自高貸不同的是,該種情況下雙方均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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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事件時間表

2014年8月14日:三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成交價260萬,上述合同簽訂后,買方如約支付賣方定金20萬元。

2014年10月31日:買方、賣方及擔保公司三方簽訂《二手樓贖樓貸款擔保委託合同》,確認買方貸款金額為227.5萬元。

2014年11月3日:賣方配合買方申請貸款,簽訂《房屋交易資金託管業務開戶通知書/協議書》(首期款監管協議)監管首期款數額為74萬元,並遞交了成交價為329萬的《二手房買賣合同》。

2014年12月4日:雙方簽訂《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辦理遞件過戶手續,合同填寫成交價為1583053元。12月17日房屋順利過戶到買方名下,首期款74萬元轉付至賣方賬戶。

2014年12月29日:買方辦理了房屋抵押手續,登記貸款金額為227.5萬元。2015年1月銀行告知因當事人遞交了虛高成交價的買賣合同不能放款。其後買方要求賣方配合以實際成交價260萬元合規貸款,賣方拒絕,買方至今尚有餘款166萬元未支付,賣方亦至今未交房給買方。

2015年1月:賣方向寶安法院起訴,要求解除2014年8月14日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並判決買方將房屋重新過戶到其名下並支付違約金52萬元;買方提起反訴,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支付遲延交房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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