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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關於社區服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思考

孟建柱同志曾在全國社區矯正工作會議上強調:「保障社區服刑人員基本生活是做好社會適應性幫扶的基礎……搭建好保障社區服刑人員基本生活需求的最後一道防線,讓他們安心在社區接受教育矯正。」作為多年從事一線服務的社工,筆者對落實社區服刑人員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的體會更加真切。從工作實踐來看,現有社會救助政策的不完善、不配套、不落地和社會保障信息不對稱,是引發社區服刑人員的生活難、就醫難和養老難等問題的原因之一。筆者就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提出幾點個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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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社區服刑人員的養老制度不完善,造成他們社會保障上的差異

根據目前的相關政策,社區矯正中的假釋人員在服刑期間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需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待服刑完畢后才能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那麼,這些人員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到服刑完畢這段期間就不能享受養老金,而他們由於年齡較大,基本上沒有機會通過重新就業來獲取生活費用,如果暫緩辦理退休手續,他們在矯正期間將無力承擔生活費用。

例如黃某,男,因貪污賄賂罪被判刑,假釋時已經65 歲,要假釋期滿后才能辦理退休手續。又由於超過60 周歲,不屬於就業年齡段,他也不能申領失業救濟金和低保,只能靠妻子的退休金生活,造成生活困難。假釋期間,黃某因做膽結石手術,醫藥費過萬元,加重了家庭的經濟負擔。黃某向社工抱怨:在監獄服刑期間,醫藥費是監獄全部承擔,按時吃飯睡覺,生活比較有規律,沒有心理負擔。

同樣是社區服刑的緩刑對象顧某、暫予監外執行對象(由法院判的)朱某,因判刑時已經辦理退休,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繼續每月領取養老金,生活基本不受影響。

工作啟示:對於黃某這類生活確有困難的服務對象,我們主要採用了經濟幫扶和心理疏導的方式,一方面與民政部門溝通協調,適當以臨時生活救助的形式予以解決;另一方面積極開展心理疏導,穩定服務對象情緒,確保其平穩度過假釋期。

2思考二:社會救助政策未落地,個別社區服刑人員生活無保障

雖然《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自2014 5 1 日起施行,但筆者在基層民政部門得到的答覆是,「社區服刑人員能不能納入低保救助政策範圍,上級沒有具體規定」。在上海,如果社區矯正人員要納入社會救助,需經市民政局批准後由區民政局執行。在筆者十餘年的工作實踐中,沒有社區服刑人員在判處社區矯正後低保申請成功的案例。不能享受低保,使得部分生活確有困難的矯正人員更加困難。

例如假釋人員邱某,男,69 歲,離異,因詐騙罪被判刑10 年,假釋后與哥哥、兒子一起生活。因其從未繳過養老保險,不能領取養老金,自訴生活困難,靠哥哥與兒子接濟維持基本生活。當他從街道民政科得知假釋期間不能申請低保時,大發雷霆:「你們當初為什麼同意我假釋?否則監獄讓我減余刑、刑滿釋放回來,我就能享受低保了。」

工作啟示:邱某的哥哥與兒子生活也比較困難,其假釋后,基本生活保障就會成為社區矯正工作的「頭等大事」,但由於社會救助政策的不落地,使得「安心接受社區矯正」難以有效實現。筆者認為對這類確有困難、符合低保條件的對象應給予低保,使他們能夠享受社會救助,保障其最低生活需求。而目前在實際操作中,社工只能鼓勵邱某儘快就業,力所能及地保障自身的基本生活,減輕給其他家庭成員帶來的經濟負擔。

3思考三:醫保信息溝通不到位,社區服刑人員「病不起」

目前,基層民政部門的醫療救助範圍只限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社區服刑人員不在醫療救助範圍內。如果社區服刑人員就醫看病,需要自己全額購買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上海市2016 年為680 元),才能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按照比例報銷醫療費用。如果居民自願參加了上海市總工會在職職工住院補充醫療互助保障計劃,被保障人發生住院治療、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治療、門診大病、家庭病床治療等情況時,按照標準對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範圍內的個人自負部分領取相應的醫療互助保障金,保障期限內最高可領取醫療互助保障金4 萬元。我們對現有醫療保障制度的宣傳力度不夠,社區服刑人員甚至個別社工對本地的醫療保障制度了解不全面,信息溝通不暢,以至於發生了社區服刑人員「病不起」的尷尬。

例如假釋人員呂某,男,54 歲,離異,因服刑表現良好,獲得提前假釋機會。當時矯正小組考慮到呂某的養母系80 歲高齡獨居老人,生活上長期靠社區居委會、志願者、鄰居照顧,為了減輕社區負擔,同意呂某假釋。假釋后經社工推薦,勞動科安排呂某到本社區物業公司做保安。但好景不長,一日下班后,呂某突發腦出血,雖經搶救脫離了生命危險,但術后風癱、言語不清,住院費用高達17 萬餘元。呂某屬於在本街道公益性崗位就業,住院費用可以享受在職職工的醫療保險,雖然適當減輕了呂某的經濟負擔,但仍給原本不寬裕的家境帶來較大困難。因呂某屬於非正規就業,參加上海市總工會在職職工住院補充醫療互助保障計劃是以自願為原則,因其沒有這方面的保險意識,故錯失了申請上海市總工會的醫療互助保障金的救助途徑。

工作啟示:筆者從呂某的個案中得到啟發,社工在為社區服刑人員服務時,應儘可能建議或提醒他們多為今後的意外發生或養老問題考慮:有工作能力的儘可能就業,繳費就可以享受城鎮在職職工的醫療保險,到了退休年齡有份養老金;年齡偏大、從事非正規就業的更要有醫療保險意識,參加上海市總工會職工互助保障計劃(一年50 元);有多種慢性疾病又無業的,要有購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識,一旦發生重大疾病及意外,經濟上可以得到一些補償,減輕家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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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四:社會救助政策不配套,保外就醫不能享受低保及相關醫療救助政策

現在一張低保卡的含金量高、附加值高,享受低保的人員還可以免費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自2014 年起,個人繳費金額的680 元由街道民政部門全額補助。而保外就醫人員本來是因病出獄就醫,需要支付醫藥費,也不能享受低保政策,還要全額支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這讓他們回歸社會後的生活雪上加霜。

例如保外就醫對象季某,男, 53 歲,未婚,父母雙亡,有兩個哥哥,判刑前一直好逸惡勞、沒有正當工作,從未繳過醫療保險。季某因販毒被判13 年,監獄服刑期間因患心肌梗死、嚴重心臟病,病情危急,辦理了緊急保外就醫的手續,押送回原籍搶救,醫院當即做了心臟搭橋手術,僅手術就花費了7 萬餘元。術后,定期服藥治療的費用也比較大,所有費用由季某本人和擔保人( 其次兄) 承擔。

根據相關規定,需要延長保外就醫期限的,每半年就要到指定的三級醫院進行病情審核,挂號費和醫學檢查費用1000-2000 元不等,由當事人支付,無形中增加了他們的經濟負擔。在社工的提醒下,季某已經購買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但也是杯水車薪。按照現行社區矯正規定,凡保外就醫人員每季度要提供指定的三級醫院所出具的病情審核材料,而病情檢查的費用需要當事人承擔。

工作啟示:現有社會保障政策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假釋、保外就醫人員雖然回到社區生活,但是相關的社會保障政策卻不到位。實際工作中,對於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人員,在社會調查時,司法行政部門要求其擔保人(家屬)出具承諾書或擔保書;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人員出獄后,擔保人(家屬)承擔其矯正期間的一切生活費用和醫療費用,否則原則上不同意假釋和保外就醫。假釋、保外就醫的人員納管后一旦發生生活困難,由其擔保人(家屬)解決。對於這類困難人員,筆者所在街道的民政救助工作僅限於逢年過節適當予以幫困,如發米、髮油等,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

社工建議,對確有生活困難的矯正人員,符合低保條件的,應視作正常居民一樣納入低保救助範圍。尤其是符合條件的保外就醫人員,應該首先納入低保,與正常居民一樣享受社會保障政策,為他們創造安心在社區服刑的條件。

總之,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社會適應性幫扶是社區矯正以人為本、人道主義精神的重要體現。社區服刑人員是罪犯,需要為其所犯的罪錯接受必要的懲罰。同時,小部分社區服刑人員也是需要給予特殊關愛的對象,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困扶助,可以促使他們更好地融入社會,確保社區矯正目標的實現。

筆者也深深感到,社保政策就是社工手裡的資源,一線社工要熟練掌握相關社保政策,做好社保政策的指導、宣傳、溝通、協調等工作,緩解社區服刑人員的基本生活問題,讓他們感受到社會大家庭的溫暖,安心接受社區矯正,真正提高社區矯正工作的成效。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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