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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風民俗】淺談西藏神秘的一妻多夫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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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合法婚姻是一夫一妻制,但在西藏一些邊遠農區,由於生存環境惡劣、生產力低下,歷史上形成奇異的一妻多夫婚姻仍然存在。《婚姻法》給予實行區域自治的西藏以變通的法律權力。1981年通過的《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規定,對執行變通條例之前已經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關係,凡不主動提出解除婚姻關係者,准予維持。一妻多夫家庭,基本是兄弟共妻,也有極少數是朋友共妻,甚至父子共妻。

在西藏有句俗語:「一家分開,乞丐一堆。」一妻多夫制在西藏已有上千年的歷史,這是保護家庭財產不分散的一種辦法。在一夫一妻的婚姻模式下,幾個男丁分家後會造成家中財產的分割,減弱大家庭的力量。而且也會使家中勞動力缺乏,影響家庭財富的聚集。

西藏一妻多夫制是在特定的生存環境下形成的,主要存在於農區。西藏地處高原,可利用的耕地面積很少,再加上惡劣的生存環境,小家庭的力量十分微弱,一妻多夫家庭則可以壯大家庭力量。在生活環境和文化都比較相近的喜馬拉雅山南北兩麓,很多地方至今仍存在一妻多夫家庭現象。1一妻多夫家庭的內部關係

藏族傳統的一妻多夫家庭有兄弟共妻、朋友共妻和極個別的父子共妻幾種形式。但在康區最主要、最普遍、占絕大多數的為兄弟共妻。一妻多夫家庭以兩兄弟共妻為普遍,其次為三兄弟共妻。四兄弟以上共妻的只是極個別現象。

康區藏族的婚姻既有娶妻婚,也有入婚。但一妻多夫家庭均為娶妻婚,尚未發現可幾兄弟入女方家的情況。其婚禮習俗與一夫一妻的娶妻婚相同。由於多夫,在提親時,有的要明確說明是幾兄弟娶妻,也有的不說明。

舉行婚禮時,有三種不同的情況,較多的一種是一人為代表參加婚禮,這種情況大多是長兄為代表娶妻,以後弟弟們逐漸長到后,與妻子發生性關係,從名譽上丈夫變成事實上的丈夫,完成共夫家庭。當然也有少數的例外,代表者不一定長兄。如類烏齊縣有一戶兄弟共妻,哥哥是跛子,結婚時由弟弟代表婚禮。

第二種為兄弟們均參加婚禮娶妻。如丁青縣丁青村的布吉兄弟倆,參加婚禮時兄弟並排坐在一起,妻子坐在旁邊。第三種為部分兄弟參加婚禮。如丁青宗色扎部落的澤丁扎巴結婚時,父親為他們三兄弟娶一妻,但他年齡還小,只有兩個哥哥參加了婚禮。結婚時究竟採取哪一種方式,主要視其具體情況而定,如兄弟的多少,兄弟間年齡大小的差異程度,長兄弟與新娘年齡差距,等等,而且同一家庭不同代的人之間也有差異。如布吉是兄弟兩參加婚禮,但他們的兒子當代表。

2一妻多夫孩子如何叫爸爸?

一妻多夫家庭子女對父親的關係,從稱謂可見一斑。一種是稱大哥為爸爸,其餘為叔叔。在芒康還有稱大哥為爸爸,其餘的依次為大叔、二叔、三叔的。如果大哥去世,則可稱二哥為爸爸。另一種則不加區別,幾個丈夫均被一概稱作爸爸,這兩種不同的稱呼方法,有時還共存於同一村莊,如丁青縣丁青村就是這樣。不同的稱呼方法僅僅是一種習慣,並不意味著子女真正是誰的。在昌都調查過的幾戶家庭的父親們沒有設想過子女中誰是自己的,誰是其他人(哥哥或弟弟的),反正這個家庭的子女,均是自己的子女,一視同仁。反之子女也一樣,對父親們也一視同仁,也不知真正的生身父親是誰。子女的所屬,從家庭的角度看待的,而不是強調個人。這種習慣也有利於家庭的和睦。

3對丈夫們必須一視同仁,不能偏愛

多夫家庭的夫妻關係也有特點。在昌都,對多夫家庭的妻子,社會上有一種普遍的評價標準,如果能搞好幾兄弟的團結又孝順父母,一家和睦相處,則認為很賢惠,受到輿論的稱讚。反之,如果弟兄婚後鬧著要分家,則說妻子偏心,會受到輿論的指責。這種觀念根深蒂固,大家都知曉。

女人在婚後會有長者告戒對丈夫們要一視同仁,不能偏愛某一人,如貢覺縣丁卡村的松那講,她與四兄弟結婚,婚後老人對她講,對幾兄弟要平等相待,搞好團結。因此對多夫的妻子來說,也把這一點看得很重要。搞好團結,除日常生活方面外,與一夫一妻家庭不同之處就是要處理好與丈夫們的性關係。

能搞好幾兄弟的團結,一家和睦相處,被認為賢惠的婦女,受到輿論的稱讚。

4一妻多夫如何夫妻同房?

相信這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了,哈哈

夫妻同房,以前的資料記載一般是丈夫在門口放置一個信物表示,其他丈夫就會自然迴避。

在昌都調查,則有一種新的方法。有的家庭,丈夫們之間有一種默契,並不需要任何明顯的方法,自然而然就會知道兄弟中誰與妻子同房,如睡覺時兄弟不在,去了妻子房中或睡覺后兄弟離去等。因每天在一起生活,從一些細微的舉動既可知曉,於是其他的丈夫自覺迴避。

在一些具體的生活方面,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家庭,不同的人總會有一些適合自己的方法。不像某些制度那樣規範,整齊劃一。

5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勞動分工

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有人說較高,有人說較低。從昌都調查的情況看,在家庭中妻子處於一種自然的、正常的地位、既沒有明顯的男尊女卑,也沒有女尊男卑之類的文化習俗。但在生產活動和日常生活中,卻有大致的分工。在一妻多夫家庭,幾個丈夫在務農、放牧或經商等生產經營活動中,往往有一定的側重,但不嚴格。不同的家庭根據各自的特點,既有臨時的分工,也有長期的側重。

根據各自的特點,有大體的劃分。這是生產經營活動較複雜多樣的家庭,工種多,分工也較細。而其他主要經營農牧業的家庭則沒這麼複雜。大體還是妻子幹家務活,帶小孩子和做較輕的農牧活,而丈夫們主要是干較重的農牧活及出售農牧產品等對外經濟活動,其分工的基礎主要是根據年齡和性別特點進行的,並不特別歧視妻子,妻子也沒有特別權力。

6家庭財產如何繼承?

在家庭中對子女並不存在嫡蔗的區分,一視同仁。非婚生孩子也一樣,在社會上也不受歧視。這一點突出地表現在繼承權上。對普遍農牧民而言,繼承權主要是家庭財產的繼承。一般的習慣,兒女長大后或分家,或結婚離家,家庭財產的劃分主要是按在家的人口計算,大多數是每人一份(有的地方給父母多一點)。子女,包括一直在家生活的非婚生子,均是同等的,沒有厚此薄彼的制度。如果家裡子女多,最後父母留誰在家,也沒有制度性的傳統。父母覺得誰孝順,誰能幹,而本人又願意留在家裡,則留誰。

對於頭人而言,繼承權除財產外,還存在頭人地位的繼承,這一點對兒子而言,同樣是平等的,不存在長幼的區別,非婚生子也可繼承。如丁青宗色扎部落頭人澤丁扎巴講,當時他手下的根保尼扎彭措的妻子沒有生男孩。旗子聽說尼扎彭措有一個非婚生的孩子,經證實后,主動將孩子接回家,還當上了根保。另一個定本,與妻子生有一子,孩子長大後去拉薩當了喇嘛不回家了,妻子於是將定本在外的非婚生子接回繼承家業。正是這樣的習慣為一妻多夫制家庭妥善解決子女問題提供了傳統的文化基礎。

如上所述,一妻多夫家庭的丈夫們對家中子女,在所調查的家庭中,丈夫們並沒有刻意弄清誰是自己的子女,誰是兄長(或弟弟)的子女。在這樣的文化傳統中,弄清這一點並不重要。而社會上對多夫家庭的子女的看法也是「以家為單位的,外人稱其子女也是某家的子女,而不是稱某人的子女」。換言之,如果一種文化特彆強調男子本人的世系傳承的話,單這一點就會使多夫家庭難以存續。

編后語:這是一個很自然、生態、原始的部落,就讓他們靜靜地保持傳統吧,我們沒必要打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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