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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工資真的「及格」了?這些年關於「最低工資」的那些誤會

從明天起,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190元調整到2300元,增加11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9元調整到20元。

漲工資了呀!小夥伴們是不是很開心?

自1993年以來,這是我們上海第24次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了。

我們常常掛在嘴邊的「月最低工資標準」,你到底了解多少?

最低工資底線不可破?

最低工資標準是為了確保勞動者的基本生存需要,具有法定的強制性。所以,很多人都以為最低工資標準就是個「托底」工資,感覺從4月1日開始,每個月老闆要是不給足2300元那就是違法了!

最低工資標準真的就這麼永不可破么?

目前,我們的最低工資標準包括:

▪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

▪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即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無論哪種最低工資標準,都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什麼叫「正常勞動」?

最基本的理解應該是,你得保證出勤吧!假如你生病了,請了病假,或者你家裡有事兒你請過了事假,這都是要扣工資的。這個時候,你的工資就有可能低於月最低工資標準。

那麼,月最低工資標準在病假中的保護作用如何顯現呢?

舉個例子唄:

大華2015年1月進入A公司工作,每月工資2800元。2016年3月,他因個人原因摔了一跤,右腳骨折,必須在家靜養3個月,公司批准了他的病假,病假時間從4月至6月止。

大華在A公司工作不滿2年,按照相關規定,他病假期間的工資應該按他本人工資的60%計發。算下來就是:2800×60%=1680元。

1680元顯然低於2016年的月最低標準2190元。

那麼,公司需要按2190元支付么?

不需要!

按照規定,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2190×80%=1752元。

顯然,1680元<1752元,大華病假期間,公司應該支付的工資應該是1752元。

最低工資就是到手工資?

小王是一家餐廳的服務員,每月拿到手的是基本工資2000元、獎金200元,交通補貼100元,因為沒有宿舍,所以老闆每個月還給他發300元的住房補貼。昨天,小王聽說從今年4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資調整為2300元了,滿懷期待老闆加工資,可是老闆說,你的到手工資已經2600元啦,早就超過最低工資標準了,還要增加什麼?

老闆的說法對嗎?

月最低工資標準跟到手工資可不是一個概念。

按照相關規定,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以下內容:

▪ 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 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

▪ 中夜班津貼

▪ 夏季高溫津貼

▪ 低溫津貼

▪ 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崗位津貼或是補貼

▪ 上下班交通補貼

▪ 住房補貼

與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勞動者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小王是全日制員工,拿的是月薪。所以,扣除小王的工資中的交通補貼,以及住房補貼,就只剩下2000元基本工資和200元的獎金是可以計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了,這顯然還沒有達到2300元的最低標準。

「提成工資」也有保護傘

某化妝品公司與黃某約定,基本工資1500元,每月完成銷售額超過3000元的部分按15%計發獎金;如當月未能完成3000元的最低銷售額,則從以後的工作任務中補足,補足部分不計發獎金。

黃某公司的做法對嗎?

除特定情形外,無論採取何種工資計發的方式都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

用人單位不應把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即員工不能沒有保底工資。即使黃某未完成最低銷售額,公司支付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也是違法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外,由於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且每月發放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所以年底發放的一次性年終獎,不能再「分攤」在每月發放的最低工資裡面。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兌現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也應按每月不低於最低工資的標準支付工資,其他至年終或考核周期期滿時結算。

別拿「計件制」當借口

「我每月辛辛苦苦,工資卻只有一千多塊,交了房租連吃飯都不夠!」某電器廠員工小汪氣憤地投訴。

可該廠總經理辯稱:「我們廠實行計件工資制,員工只有通過勞動才能得到收益。」他認為,許多員工是進廠不久的「學徒工」,手藝不熟練,完成工作量較少,工資自然不高。

小汪的情況是在勞動密集型企業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即違反最低工資規定。

勞動者只要正常出勤並在用人單位指揮下工作,均可認為是正常工作,工資不應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必須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

對於未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工廠有權依照勞動合同或依法訂立的廠規廠紀減發其月工資,但最終工資不應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調整改變了什麼?

從明天起,2300這個數字至少將影響我們整整一年!

最低工資的調整,到底改變了什麼?

❶ 加班工資

按規定,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按照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若以月最低工資作為加班工資基數,加班工資最低不能少於:

▪ 平時加班(小時工資):2300÷21.75÷8×150%=19.8元

▪ 休息日加班(日工資):2300÷21.75×200%=211.5元

▪ 法定節假日加班(日工資):2300÷21.75×300%=317.2元

❷ 病假工資

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不包括應由職工個人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也就是說,病假月工資最低不能少於:

2300×80%=1840元

❸ 試用期工資

現行法律對試用期工資的規定有兩個」不低於「的限定:

▪ 不低於合同約定工資的80%

▪ 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其中,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是最底限。也就是說,4月1日以後,試用期的員工月最低工資不能低於2300元。

❹ 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的工資

被派遣員工被用工單位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按照不低於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支付報酬。

也就是說,4月1日之後,他們的在停工期間的工資也將從2190元漲至2300元。

❺ 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及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不得低於2300元。

小夥伴們,趕緊拿出工資條研究一下,算一算你的工資是不是真的「及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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