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住宅小區
你就免不了要交物業費
什麼小區停車費
什麼電梯費
這費那費
每年都交兩三千物業費
整個小區一年的收入
少說幾十萬,多則幾百萬
很多小區不僅交物業費
這停車費也應該歸物業管嗎
還有你
在小區電梯里
經常看見的廣告
在小區里
也經常看見的廣告
這些廣告都是給錢的好吧
最近
有一條新聞傳遍朋友圈
▼
看見沒有
這個小區三年除去各種花銷
竟然可以盈利五六百萬
該小區好在是自管小區
所有盈利都花在小區建設上
或者是分給居民
但是
如果你家小區不是自管小區的話
這些錢都被物業公司掙去了
有人問了
這些錢,我可不可以要呢
當然可以了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例
物業公司在瀋陽市大東區鵬利花園AB區樓道、大堂、電梯內等公共區域,刊登了大量廣告,廣告主先後支付給物業公司26萬余元。
小區業主委員會認為,物業公司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廣告,收取廣告費並私自佔有使用,違反《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公司則稱,從2004年經過政府批複和招投標備案取得該區域的經營權,運營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區的物業費只有每平方米1元,B區每平方米1.5元。物業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況下,一直虧損運營。這筆錢款已用來補充物業費收入嚴重不足部分。
雖然物業公司解釋了很多,但最終,法院依法判決26萬元廣告費歸全體業主共有。
今年年初
《濰坊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和政府規範性文件制定計劃(徵求意見稿)》
面向社會各方面徵求意見
其中就包括《濰坊市物業管理條例》
另據小編了解
近日,遼寧省發布了
《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公開徵求市民意見
其中部分內容值得學習!
新修訂的《條例》
細化了業主與物業的權利和義務
對物業服務、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
停車位規劃使用
廣告等公共經營收益等問題
進行了規範
划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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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公共經營收益單獨列賬。扣除物業服務企業合理成本后的收益,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業主大會決定使用;沒有約定或者決定的,收益的60%歸全體業主所有,可用於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貼和執行秘書的酬金,也可納入專項維修資金;其餘部分用於補貼物業服務費。
另外
除了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費外
還有些和物業有關的問題
業委會委員不得挪用、侵佔業主共有財產,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接受減免物業服務費、停車費等,不得泄露業主信息或將業主信息用於與物業服務無關的活動。
物業服務企業未辦理交接手續,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
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於六十日前書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並書面告知所在地的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
物業服務企業未按期退出或者擅自撤離的,由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屋面、外牆體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消防設施損壞的;
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樓體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而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二次供水設施損壞的;
其他危及房屋安全情形。
發生以上8種情況之一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可由業委會、相關業主提出應急處置方案,或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經業委會、相關業主同意,並報專項維修資金代管或監管部門審核后,直接申請使用。
應急維修費用應當向業主公示,並從相關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按照專有面積分攤列支。業主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餘額不足以支付應急維修費用的,應當由縣、區人民政府應急資金墊付,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到位后,予以歸還。
多餘車位、車庫可對外出租
租賃期不得超過6個月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需要,其歸屬可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約定。未出售或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公開,業主要求承租的,建設單位不得拒絕。
在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購買和承租需要后,還有多餘車位、車庫的,可以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