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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近萬元拿培訓機構「自製」證書?合肥女子考兒童營養師被坑慘

小吳想要多學一門技術,就交了9800元,與合肥某教育公司簽訂了協議,接受為期6個月的兒童營養師培訓。實際培訓中,小吳發現培訓基本都在網路上進行。學完后,她發現拿到的證書《兒童營養師培訓證書》是該公司自製的,並不是人社部門頒發的。小吳覺得受了欺騙,將該公司告上法庭。

花錢培訓拿到培訓機構自製證書

小吳說,2015年2月,她與合肥某教育公司簽訂了《培訓就業協議書》,約定合肥某教育公司為她進行兒童營養師培訓,培訓時間為6個月。支付了9800元培訓費后,她發現培訓基本上是通過多人語音群聊工具——YY語音等進行。培訓學校安排的都是上期學員等人充當老師。小吳認為,自己學完后,拿到的並不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培訓中心頒發的《兒童營養管理師崗位證書》,而是該公司自製的《兒童營養師培訓證書》,而其所宣傳的就業保障也是虛假承諾。

小吳還說,合肥某教育公司沒有進行培訓和頒發證書的資格,同時也不具備安排工作的資質。小吳一紙訴狀,將合肥某教育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培訓就業協議書》,被告返還原告支付的培訓費9800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

因當初協議未明確考證學員敗訴

而合肥某教育公司辯稱,原被告間的培訓就業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被告已依約提供了相關培訓服務,協議業已履行完畢,遠程教學僅僅是組織教學的一種方式,原告蓄意混淆教學方式與教學內容並在接受持續6個月的課程培訓結束之後,要求退費於法無據等。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原告小吳與被告合肥某教育公司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訂立《培訓就業協議書》,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雙方僅於合同中約定合肥某教育公司對小吳進行兒童營養師培訓,並未約定培訓的目的是能夠使其取得兒童營養師資格證書。而且,小吳也認可合肥某教育公司已完成教學和培訓任務,雙方之間的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

小吳主張合肥某教育公司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資質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證據不足。而對於合肥某教育公司配備的教師不具備履行合同能力的師資條件,未對畢業學員安排就業等事項,均屬於合同履行事宜,可向相關部門反映或追究被告的其他違約責任,但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於法無據。

最終,一審法院駁回了小吳的訴訟請求。因不服一審判決,小吳提起了上訴。近日,二審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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