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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和三者險如何賠償交通事故損失

車輛既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為交強險),又投保了商業三者險(簡稱為三者險),發生交通事故后,面對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車輛損失、鑒定費用等各項賠償,如何劃分項目、安排追索順序就是一個麻煩事。前不久,唐山市兩級法院審理的一起普通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案,對職工群眾了解相關規定頗有益處。

案件:兩人受傷「VS」兩種保險

2016年2月14日10時左右,史某柱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沿京哈高速公路遷西支線由北向南行駛中,與前方李明(化名)駕駛的一輛小型轎車刮擦相撞,之後,兩車又分別與護欄相撞,造成司機李明、乘車人王芝(化名)受傷,雙方車輛損壞。

河北省公安廳高速交警總隊唐山支隊遷西大隊認定,史某柱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明無責任,乘車人王芝無責任。史某柱駕駛的車輛系史某榮所有,史某榮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2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

事故發生后,李明被送至遷西縣人民醫院救治,共住院治療7天,開支醫療費2457.66元。李明支付救護車費480元(王芝同乘),並為乘車人王芝支付醫療費6177.12元。

李明將承保的某保險公司、司機史某柱、車主史某榮訴至遷西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2697.66元(含480元救護交通費)、誤工費3000元、營養費2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元、護理費643.3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車輛損失44000元、公估費3520元、路損1900元、拖車費1100元、法醫鑒定費600元、代為墊付乘車人王芝醫療費6417.12元。

說法:賠償順序「VS」項目分類

關於李明主張的十項損失,一審法定認定如下賠償項目:

(1)醫療費,李明及王芝的救護車費480元可以計入交通費中。故李明的醫療費應為2457.66元,王芝醫療費應為6177.12元。李明訴請的其本人醫療費和乘車人王芝醫療費,均有遷西縣人民醫院住院收費收據和門診收費收據予以證實。

(2)營養費,李明未提供醫療機構意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3)護理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2款的規定:「……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李明主張按2015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年平均工資標準33543元計算,符合上述規定,對李明訴請的護理費643.3元(33543元÷365天×7天)予以支持。

(4)誤工費,有李明所在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及工資表,證明李明系該單位員工,月收入3000元,因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未到本單位上班工資未發。誤工時間,經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鑒定誤工時間為30天。對李明訴請的誤工費3000元(3000元÷30天×30天)予以支持。

(5)法醫鑒定費、公估費。李明開支的法醫鑒定費600元,公估費3520元,屬於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三者險範圍內予以賠償。

(6)交通費,根據李明、乘車人王芝住院、出院、複查等實際情況,酌定980元(含救護車費480元)。

(7)施救費1100元,有唐山市某汽車救援有限公司收費票據,且系李明實際支出,對李明訴請的施救費予以支持。

(8)路損賠補費,有京秦高速公路遷西支線管理處出具的收費票據證明,對李明訴請的路損賠補費予以支持。

(9)車輛損失,有河北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報告書證實,某保險公司要求重新鑒定的理據不足,不予准許。

(10)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李明的損傷未構成傷殘,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給李明及乘車人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史某柱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明無責任。史某榮為其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2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對於李明的事故損失,首先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和三者險限額範圍的損失,由史某柱、史某榮賠償。

李明及王芝屬於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8914.78元(李明醫療費2457.6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元+王芝醫療費6177.12元),未超過1萬元的賠償限額,某保險公司應賠償李明8914.78元。

李明屬於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4623.3元(護理費643.3元+誤工費3000元+李明交通費980元),未超過11萬元的賠償限額,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4623.3元。

李明屬於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45900元(車損44000元+公路路產損失1900元),超過2000元的賠償限額,某保險公司應賠償2000元;李明屬於商業三者險範圍的事故損失為49120元(45900元-2000元+施救費1100元+鑒定費600元+公估費3520元),未超過20萬元的賠償限額,某保險公司應賠償49120元。

李明的事故損失未超過交強險和2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範圍,史某柱、史某榮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作出(2016)冀0227民初1279號民事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李明事故損失15538.08元,在三者險範圍內賠償李明事故損失49120元,合計64658.08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二、駁回李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提出上訴。二審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車損公估報告系由遷西縣人民法院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公估機構作出,並非李明單方委託。某保險公司主張公估數額過高但並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2017年1月17日,二審作出(2017)冀02民終115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41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屬於侵權責任,應由《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權責任法》調整。事故車輛同時投保商業保險的,還應受《保險法》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明確規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交強險賠付施行按項責任限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3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受害人除在交通事故中遭受財產損失外,其支付查明人體傷害程度和財產損失情況的鑒定費用,也屬於受害人財產損失,均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不足以賠償時,應依據上述規定由商業三者險賠償。《保險法》第64條的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雙方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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