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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電話引發的血案—— "徐玉玉案"主犯被判無期

一個電話引發的血案—— "徐玉玉案"主犯被判無期

徐玉玉,想必你聽過這個名字。一個即將步入大學校園開始人生新征途的花季少女,她的生命卻永遠定格在了2016年的夏季。

案件回顧

2016年821日,18歲的農村女孩徐玉玉離開了人世。此前,徐玉玉剛被南京郵電大學錄取,轉過頭就接到了一個「奪命電話」。當時電話另一端的犯罪嫌疑人以發放助學金的名義,對她實施電信詐騙。

年輕單純的徐玉玉按照對方在電話中的要求操作,將9900元學費全部轉入了犯罪嫌疑人的賬戶。當得知自己上當受騙后,徐玉玉在父親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報案。

飽受痛苦的折磨,徐玉玉的心理崩潰了,最終在回家途中心臟驟停,雖經醫院全力搶救,但仍不幸離世。

當時小安得知這起新聞的時候,對電信詐騙犯恨之入骨,對徐玉玉的離去痛心不已。

看到照片中這張青澀的面孔洋溢著燦爛的笑容,想到她的父母又該如何承受失去愛女的痛呢?

自古而來,人生就有四大悲劇:早年喪母、青年喪父、中年喪妻、老年喪子。徐玉玉的父母正是經歷了人生的大悲,白髮人送黑髮人乃是錐心之痛。

正義必須得到伸張,絕不能讓這幫詐騙犯逍遙法外。

好在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經過警方的大力偵破涉案的7名犯罪嫌疑人在2016年8月29日全部落網。

而就在昨天,2017719日,「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在臨沂中院迎來了一審宣判

主犯陳文輝一審因詐騙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六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終於盼到了,法院的判決給了徐玉玉一家人以及關注這起案件的大家一個交代。

在獲悉主犯被判無期徒刑后,徐父表示,可以回去給女兒一個交代了,「我現在就回家,去孩子的墳上看看,把這個判決結果告訴她」。

罪犯受到了法律的嚴懲,正義得到了伸張,之後呢?

我們要清楚每一個引起各界關注的案子得到公平的審判,並不是由輿論引導的,而是有法可依的。

今天就讓小安帶大家了解一下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背後的法律知識點。

首先,什麼是電信詐騙?

電信詐騙是指犯罪分子通過電話、網路和簡訊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給犯罪分子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

為了幫大家理解概念,小安舉幾個生活中常見的例子,比如:接到電話說你有一張法院傳票;接到中了幾十萬大獎的電話等。

其次,詐騙與徐玉玉死亡的關係

此案件的關鍵在於被告人的詐騙行為與徐玉玉的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被告人的詐騙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是認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關鍵,所以收集相關證據尤為重要。)

相關證人證言及書證等證據證實,被害人徐玉玉平時身體狀況良好,在聯考體檢中,亦沒有發現其他疾病或遺傳病史。

並且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見書及法庭審理中出庭的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均認為,可以排除徐玉玉因機械性損傷、機械性窒息、電擊及高低溫損傷、中毒、腦源性疾病、正常的心臟疾病所導致的死亡。

徐玉玉在被騙后出現憂傷、焦慮、情緒壓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況下,可能會發生心源性休克而直接導致死亡,也可能引起潛在的極為罕見的心臟病發作,進而導致死亡

證實了徐玉玉的死亡結果與被告人的詐騙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后,接下來就時定罪量刑的環節!

關於本案各被告人定罪依據以及量刑部分。

一、對被告人陳文輝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也是徐玉玉案涉及的最重要的犯罪)?

根據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一般會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小安強調一下:

《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而本案陳文輝正的詐騙行為正是屬於依法認定的嚴重情節。這界定了陳文輝的量刑一定不會少於10年,並且考慮到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干擾電信網路秩序,破壞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尤其是這起詐騙案更是造成花季少女的死亡,社會危害性極大。

並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去年發布的《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審理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提出了依法從嚴懲處的總體要求。

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陳文輝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既貫徹了從嚴懲處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方針,又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對被告人陳文輝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依據是什麼?

本案中,雖然針對徐玉玉一人來說,被告人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但小安依然想為大家做個簡單的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發布了《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17年61日正式實施,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及有關法律適用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達到5千條以上的,即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本案中,被告人陳文輝非法購買聯考學生信息10萬餘條,用於實施電信詐騙犯罪,屬於法律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情形,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陳文輝犯罪事實及情節,我院依法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陳文輝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二、對其他被告人的量刑也均結合各被告人在詐騙犯罪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具體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而認定。(介於篇幅問題小安就不再多做展開,只針對詐騙罪進行了完整的闡述。)

今天的判決,撫慰了徐玉玉家人的心,也希望能夠令她在天之靈得到安息。

最後,小安想藉此案提醒廣大公民一定要加強法律意識,遭遇電信詐騙及時報警,交給警察處理,避免悲劇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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