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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什麼是違建?進來看看不就知道了!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徵收人往往會聽到:「你的房子是違建」,甚至會收到「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突然之間,居住了十幾年甚至二十幾年的房屋變成了違法建築。違法建築的認定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在實踐中,尤其是農村,違建的認定是既任性又隨意。那麼,真正的違建有哪些?您的房產是否真的是違建?

下面跟隨京平拆遷律師深入剖析關於違建的相關規定。

何為違建?

目前關於違法建築的界定,主要依據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可以定義為: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過期的臨時建築。法律規定,拆除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違建有哪些,你中招了么?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准範圍、內容施工的。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相關部門按是否有相關證件來判斷涉案房屋是否是違法建築,是否應拆除或者是否應給予補償這種「一棒子全部打死」的行政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未經登記的建築」並不盡然是違法建築,需要進行相關調查、認定和處理。例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二、自建或自改房,包括: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包括在承包地、宅基地等);或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明確指出:迅速建立起村鎮建房審批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人管理,堅決剎住亂占濫用耕地之風。1982年之前建造的房屋,當然不能要求其提供審批手續。

1987年土地管理法的實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城鄉用地、建房的審批制度,雖然在此法實施之前國務院制定了相關政策,對建房審批手續分別作出相關規定,但實踐中執行並不完全到位,該法實施之前建設一直使用至今的房屋,沒有審批手續的也不宜認定為違建。

1987年之後沒有建設審理手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是否屬於違建還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需要結合當地的政策來確定。因為各地落實土地管理法的時間早晚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三、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建築或構築物。常見的包括:

1、非法佔有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在其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2、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過道、人行道等)、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3、在拆遷徵收範圍確定后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在實踐中,沒有證件房屋的很多,但是否屬於實質上的違建,還待考量。無論在什麼時候,權利受到侵害,都要勇於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爭取,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主動諮詢專業律師,化被動為主動,最後,祝願所有的被徵收人都能得到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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