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車在小車前摔倒,結果小車司機要擔責?
what?還有這等事?
別說,還真有,就發生在廣西南寧!
今年6月份,南寧市民胡先生駕駛一輛麵包車途經崑崙大道邕賓立交時,看到一名男子從電動車上摔下,他出於好心扶了傷者一把。豈料,對方一口咬定是被他所撞。司法鑒定兩車無碰撞,但胡先生仍有可能擔責。
沒撞人卻要擔責,這是怎麼一回事?
根據胡先生本人的說法:
6月10日上午7時許,他開著一輛麵包車從快速環道右轉上崑崙大道。由於當時下著大雨,路面很滑,他的車速並不快。
當車輛行駛至崑崙大道邕賓立交東側時,一輛由南梧大道往二塘方向直行的電動腳踏車突然側翻,一名男子摔倒在地並受傷。
出於好心,胡先生停下車,把傷者扶起來,並撥打了110和120。
▲事故現場圖片顯示,兩輛車相距有10多米遠。
交警很快趕到現場對事故進行勘查取證。
胡先生說,自己的車是右轉彎,並沒有撞到對方,是電動車駕駛員自己摔倒的。
但出於事故調查需要,民警仍需將胡先生的麵包車和行駛證以及受傷男子的電動腳踏車做暫扣處理。
原本以為僅是配合走個調查程序,很快就完事,不料後面發生的事情卻出乎胡先生意料。
3天後,交警告訴胡先生,電動車駕駛員作筆錄時說,是胡先生的車撞了他,並致其受傷。
聽到這話,胡先生頓時懵了,他覺得自己「太冤」——自己的車根本就沒有碰到對方,而且,事故現場兩車相距有10多米遠。
他幾次想向對方問個清楚,並協商儘快把車取回來,可是,對方根本不接他電話,也不願意與他商量。
遇到這種情況,我們肯定會尋求司法鑒定,那司法鑒定的結果怎麼說?
結果顯示兩車沒發生碰撞!
那麼胡先生真的被冤枉了嗎?
交警部門在6月27日委託司法鑒定中心對該起事故車輛痕迹進行檢驗。
8月4日,權威部門根據相關的檢測報告,並結合事發時的現場監控進行綜合分析,出具了鑒定意見,結果是兩車並沒有發生過碰撞。
有了這次鑒定結果,胡先生以為可以為自己「洗清白」,並能儘快取回車輛。不料,傷者以及家屬對該鑒定結果並不認可。
「撞沒撞上,現在都不想再提了!」9月9日,電動車駕駛員的家屬說,傷者因被撞後頭部和肩部受傷嚴重,目前已花去1萬多元醫療費,對此事故,胡先生無論如何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交警說
即使未發生碰撞仍可能要擔責
由於一方當事人對鑒定結果有異議,8月14日,交警部門再次委託另一家權威結構對事故進行第二次鑒定,目前鑒定結果尚未出來。
交警部門表示,即使最終結果證明兩車沒有發生碰撞,這也不代表胡先生完全沒有責任——如果直行的電動腳踏車駕駛員的摔倒與右轉彎的麵包車存在因果關係,麵包車司機仍有可能要承擔一定責任。
「像這樣的交通事故不是個案,而事故當事人往往很難理解其中的責任區分。」交警表示,這一切都需要等待第二次鑒定結果出來,再作進一步的調查和確認。
第二次鑒定的結果,從鑒定日開始計算,加上通知取車期限,最長不超過25個工作日(周六、周日以及國家法定假日除外)。有特殊原因的,經上級部門申請可以延長,最長不能超過65個工作日。
注意了!
「無接觸型撞人」擔責,並不違背法理!
同樣的事情,在今年6月,安徽宣城的肖先生也遇到了,而他的情況比胡先生要嚴重多了!
駕駛機動車在丁字路口左轉彎時,路遇相隔數米的兩名騎電瓶車者摔倒,怕被訛上,便駕車離開了。
之後,當地交警發布通報稱,兩名騎電瓶車者在經過沒有信號燈的丁字路口時,司機肖某駕駛的汽車左轉彎未讓直行者先通過,兩騎行者避讓不及導致摔倒受傷,司機未停車報警而是駕車離開現場,認定雙方各自有錯,承擔同等責任。
人車根本沒有接觸,交警依然認定肖先生承擔一半責任。這樣認定合理合法嗎?
回答是肯定的。
因為——人車接觸,並非認定機動車事故責任的必要條件。
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依據是,道路上的機動車主、非機動車主或行人,在道路上有違反交通安全法規的行為,並因此造成了交通事故,行為與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本事件中,機動車司機肖先生確有違法情形。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而肖先生駕駛機動車在丁字路口左轉彎時,沒讓直行的兩騎行者先行,而是搶行。
若肖先生的這種搶行未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則是肖先生的萬幸,因為「無損害即無責任」,但肖先生的交通違法行為恰恰導致了兩騎行者驚嚇摔倒受傷。有了「損害」事實,且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而存在事故責任。
當然,兩騎行者自身也違反了「車輛、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的規定,只顧往前沖,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這正是交警認定雙方同等責任的理由。
值得提醒的是,肖先生因擔心被訛上而駕車離開,是不明智的。
幸好本案有完整的視頻能還原案情,否則肖先生可能要承擔事故全責了。因為道交法實施條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質疑
「無接觸型擔責」是不是給了碰瓷黨機會?
當然不是!「無接觸型擔責」要普法講理。
誰都怕遇上「碰瓷」,會對「碰瓷」義憤填膺,這很好理解。乍一聽「無接觸型擔責」,一些人想不通——沒碰著,沒撞上,憑啥擔責?這種想法有情可原。但是,凡事都得講理,不能意氣用事。
「無接觸型擔責」不是新生事物,而是根據因果關係來認定責任的一種法律情形。
提問
什麼情況會構成「無接觸型擔責」?
根據專業人士介紹,如下情況可能構成「無接觸型擔責」。
比如,
1.機動車停在非機動車道,導致非機動車或行人摔倒等意外交通事故的;
2.車輛轉彎時沒採取合理避讓措施導致非機動車及行人手忙腳亂髮生意外事故的;
3.汽車交會時開遠光燈導致其他車輛及行人發生意外事故的;
4.汽車往公路拋出物品導致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意外事故的;
5.汽車不按規定鳴放喇叭導致他人發生意外的……
簡言之,如果確實由於當事一方有意或無意製造的「因」,直接或間接地導致另一方產生了某種「果」,構成了因果關係,製造「因」的一方要為「果」承擔相應責任。這與實際接觸與否其實沒有關係,畢竟「因」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
小編說
社會上的一些人對這種案子尤其敏感,執法機關要注重講事實依據、以法理和情理服人。只要信息公開、證據充分、理由站得住腳,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會信服。
真相越辯越明晰,謠言止於公開,應落實到行動中去。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道路上人車穿梭,情形複雜的局面經常出現。
出了事故后,千萬不能借口「怕被訛上」而溜之大吉,而應按照道交法的要求,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救人,同時報警。
該是自己的責任就勇於承擔。這樣接受的處罰,往往是最輕也是最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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