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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甲、周乙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上海歐澤律師事務所接受陳甲的委託,指派本所王俊偉律師擔任本訴和反訴的代理人,依法參加了本案的審理。通過法庭調查,針對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案情簡介:2016830日,周乙與陳甲在中介的居間下,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房屋總價199萬元,稅費由周乙承擔,約定過戶時間為2017131日之前。合同簽訂當天支付定金10萬元,1028日支付50萬元,剩餘139萬元通過銀行貸款方式支付。合同簽訂后,陳甲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包括解除房屋抵押、陪同辦理審稅等等,但周乙確不知何故,對於銀行貸款審批是否通過這一關鍵事實卻一直閉口不談,陳甲一直沒能知曉貸款是否通過這一關鍵事實,因此,出現14日過戶未成的情況。但距離131日尚有接近一個月的時間裡,陳甲最終也沒有收到周乙貸款審批情況、過戶具體時間,直到現在也沒有收到貸款額度不足需要現金不足的4萬元部分。收到的是法院傳票。鑒於周乙違約在先,於是委託徐匯公證處發出了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

二、本案中存在嚴格的合同履行時間順序,周乙違約在先,陳甲合法行使抗辯權利,不存在違約。

1.陳甲還掉涉案房產的銀行貸款並於10個工作日內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手續。

2.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且辦妥貸款審批手續后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補充條款(一)第2

3.自周乙申請貸款甲滿50個工作日,周乙的購房貸款仍不足139萬元,則要在2017131日之前以現金的方式支付給陳甲。

《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補充條款(一)第8條第(1)款、第(2)款

可以看出,在陳甲辦理完抵押註銷手續后,何時辦理過戶手續取決於周乙貸款審批通過的時間。如果貸款額度不足要在過戶之前現金補足。

陳甲要求出示貸款審批通過情況、貸款額度、現金補足等要求,是合法的行使抗辯權利,不屬於違約。

三、周乙違約在先,不具備解除合同的條件,也未履行解除合同的法律程序。

1.周乙主張陳甲以房屋漲價為由不辦理過戶手續,不符合案件事實,也沒有證據予以證明。

庭審中周乙提供的視頻證據,無法證明其陳述的陳甲漲價的事實。

第三人所轉述的經辦該房產交易的經紀人,與陳甲的對話,也沒法核實確認。

2.假設符合解除合同的條件,也應當書面通知陳甲,通知后解除合同才能生效。

四、陳甲具備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且已經盡到了書面通知義務,合同已經解除。

1.周乙違約在先,逾期付款超過15天,陳甲可以按合同約定行使解除權。

2.在徐匯區公證處的見證下發出解除合同的函,盡到了自己的書面通知義務。

五、違約責任的計算問題。

1.合同沒有關於逾期辦理過戶手續的違約責任的約定,周乙關於100萬違約金的主張沒有依據。

2.相反,陳甲關於按房屋總價的20%主張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完全是根據合同的明確約定。

《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第九條第(三)款

合同法中對於違約責任採用的是嚴格責任原則,是指違約發生后,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不考慮當事人有無過錯,即不考慮當事人主觀上有無過錯或過失,而是只考慮違約後果是否因當事人的行為造成的一種歸責原則,其特點在於不考慮違約當事人的主觀狀態,只要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與違約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違約責任即告成立。

具體到本案,比較雙方庭審陳述的事實和證據材料,明顯看出,周乙違約在先,法院應當支持陳甲的反訴請求,駁回周乙的本訴請求。

代理人:王俊偉

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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