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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處罰前海人壽違規行為 撤銷姚振華任職資格

2月24日,在保監會主席項俊波那句「不容許保險被金融大鱷所借道和藏身,一旦挑戰監管底線,堅決將其驅逐出保險行業」話音落地的第三天,保監會便祭出了保險業史上堪稱最嚴厲的頂格處罰——身為前海人壽掌舵人的姚振華,董事長任職資格被撤銷的同時,還被禁入保險業10年。

公司及一眾部門負責人均被罰、時任董事長被下逐客令,保監會昨日對前海人壽的重罰,無不體現出當下「嚴」字當頭的保險監管主旋律,震懾作用不言而喻。

業內權威專家在接受上證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市場不要把個例跟保險資金正常的股權投資和資金運用聯繫到一起,認為股權投資會逐步受到限制。事實上,資本市場一直倡導培育機構投資者,保險機構資金量大、期限長,是資本市場非常成熟的投資者,保險資金股權投資的市場化方向不變。

前海人壽被揭六宗罪

去年12月,一條保監會派出專項檢查組入駐前海人壽的消息不脛而走,激起了千層浪。檢查組此次前去,是要摸底調查前海人壽的公司治理規範性、財務真實性、保險產品、業務和資金運用的合規性。

時隔兩個半月後,保監會作出回應,同時亮出了檢查結果。保監會昨日在其官網公示了對前海人壽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狠揭前海人壽六宗罪。其中一項是編製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其餘五項均是關於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的行為。

第一宗罪:編製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前海人壽在就2015年11月增資活動提交的相關報告中,作出股東增資資金性質為自有資金等陳述。經查,相關增資資金情況與報告陳述不符。

第二宗罪:權益類投資比例超過總資產30%后投資非藍籌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壽在權益類資產投資比例超過總資產30%后,投資了多隻非藍籌股。

上證報記者在翻閱相關政策后發現,根據彼時保監會出台的臨時性救市政策,保險公司可以在權益類資產投資比例超過總資產30%后,將上限再放寬至40%,但前提是:超過30%後進一步增持的必須是藍籌股。

第三宗罪:辦理T+0結構性存款業務。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壽在某銀行辦理T+0結構性存款業務。

第四宗罪: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資質不符合監管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壽以間接投資股權方式,認購深圳某產業基金企業(有限合夥)等多隻基金份額,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註冊資本、管理資產等方面,未達到保監會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資質要求。

第五宗罪:未按規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資質情況。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壽向保監會提交的相關產業基金、股權投資基金項目材料報告,未按規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資質情況。

第六宗罪:部分項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擔保。前海人壽投資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項目、某度假酒店項目等項目,項目公司均向前海人壽股東進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規定提供擔保。

姚振華不服?監管有鐵證!

對於以上六宗罪,李明、游海、程靖剛、黃皓、李濟偉、孫磊……這些前海人壽的相關部門負責人,均被指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因此,保監會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表示,根據保險法相關條例,對前海人壽分別罰款50萬元、30萬元;對李明警告並罰款8萬元,對游海警告並罰款8萬元,對程靖剛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李濟偉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黃皓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孫磊警告並罰款10萬元。

而作為前海人壽掌舵人的姚振華,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七條,保監會給予其撤銷任職資格並禁止進入保險業10年的處罰。

從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可見,姚振華起先對處罰不服,認為:向保監會提交相關資料的行為只是屬於「重大遺漏」,雖然他作為董事長對該行為負有領導責任,但非直接責任,該行為並非情節嚴重。

於是,姚振華請求減輕處罰,且認為撤銷任職資格和行業禁入並用屬於重複處罰。同時,程靖剛、李濟偉、黃皓、孫磊也都向保監會提出,其主觀上不存在違法違規的故意,請求免予處罰。

但保監會拿出了鐵證:上述違法行為有相關事實確認書、公司報告、銀行流水記錄、相關人員調查筆錄及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且保監會在複核后認為:前海人壽編製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事實清楚,情節嚴重,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姚振華給予撤銷任職資格和行業禁入處罰,符合保險法的規定,且相關責任人沒有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情形。最終,保監會對前海人壽、姚振華、程靖剛、李濟偉、黃皓、孫磊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嚴」字當頭

是今年保險監管主旋律

近年來,隨著保險市場快速發展,激進投資、集中舉牌、一致行動人併購等跨行業跨領域的新問題新情況開始顯現。對此,保監會及時健全和完善監管制度,對有關公司果斷採取了暫停開展新業務、暫停申報新產品、暫停股票投資、約談相關責任人等一系列監管措施,並對前海人壽等公司派出專項檢查組開展現場檢查。

「嚴」字當頭,可謂是今年保險監管的主旋律。對此,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次是頂格處罰。」他說,保監會此前對違規的保險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有過多次處罰,但因為2016年前海人壽及其控股股東舉牌萬科的事件成為社會熱點,所以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也表示,前海人壽和一致行動人相對激進的舉牌背後風險不容忽視,即高負債成本的萬能險聚集資金,資產與負債錯配的問題,造成資金流動性風險。保監會強調「保監姓監」,所以以防風險作為第一要務,體現了監管「嚴」字當頭。

不過,王國軍強調:「監管部門對前海人壽這次頂格處罰,並不代表保險資金今後就不能做股權投資了。因為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規定是分類監管,控制類、戰略類、財務類,並沒有完全禁止對上市公司舉牌,但舉牌今後會更加規範。險企先上報保監會,批准后再舉牌,而且應該是上市公司和保險公司友好協商下的舉牌。」

朱俊生也表示,市場不要把個例跟保險資金正常的股權投資和資金運用聯繫,認為股權投資會逐步受到限制。事實上,資本市場也一直倡導培育機構投資者,保險機構資金量大、期限長,是資本市場非常成熟的投資者,保險資金股權投資的市場化方向不變。

但是此次頂格處罰對行業的警示和威懾作用不言而喻。朱俊生的觀點認為,除了保險資金運用和股權投資需要謹慎、合規外,保險機構也需要堅持對負債結構做很大的調整。「前海人壽被罰的背後,牽出來的是萬能險異化。萬能險這個本身兼具保障、理財功能的產品,卻被部分險企異化為期限短、保障成本低的吸金利器,風險也隨之而來。所以,建議險企要緊跟政策要求,在負債端積極調整,彰顯出保險業保障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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