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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手拍舉報交通違章 「減分券」成獎品不合適

原標題:隨手拍舉報交通違章 「減分券」成獎品不合適

天津北方網訊:通過微信公眾號進行實時舉報交通違法行為,查實后除獲得微信紅包獎勵外,視違法情形差異還能獲得交通違章「減分券」,在舉報人交通違法時可以抵扣。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交警部門推出的舉報違章獎勵「減分券」,引發爭議。你怎麼看?

隨手拍舉報違章可減分,台州市的這一執法創新,並未獲得一致好評。的確,建構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離不開公眾參與和民間監督。可如台州這般,將舉報可獲獎賞的利益交換,還是覺得不妥。此舉不僅有看低公民道德自覺的嫌疑,其中所設計的「減分」舉措,更是犧牲掉了公共執法的剛性和權威性。所謂「減分券」,客觀上使得「違章扣分」變成了一個可逆的過程,這顯然背離了行政處罰的規則基礎。台州出台的這種隨手拍舉報違章減分措施,算不上新招兒,不少地方都搞過,如廣州、上海、南昌、西安、杭州、武漢等城市。可沒過多久,絕大多數城市都取消了這一做法。雖然,為使交通違章降到最低,交警部門也是絞盡腦汁,然而,就這種措施實施的效果看並不理想,存在很大爭議,無論是法理上還是道義上,都存在瑕疵。

台州市交警部門的做法之所以引起爭議,還有個嚴重的問題,交警部門的這一做法涉嫌違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規定,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持有人民警察證件」,對交通違法取證應「著裝公開拍攝,杜絕隱蔽或跟蹤拍攝」。也就是說,普通市民不具備交通執法主體資格,由他們拍攝的其他市民的交通違法照片,可以作為線索,但不能作為交警部門實施處罰的直接證據。2004年3月,廣州交警根據群眾拍攝的交通違章照片,認定某車主有違章行為,對其處以100元罰款。隨後車主以「行政違法行為證據須由執法機關獲取」為由上訴,同年12月,廣州市中院審理認為,調查取證是行政執法機關行使處罰權的組成部分,不能委託公民行使,終審裁定車主勝訴。最終,廣州警方不得不叫停「隨手拍」。

短評:交通違規違章要依法解決

近年來,各地交管部門做了很多努力,闖紅燈要罰抄100遍交規,到太平間受教育等等;去年,河南曾推出「將交通違法與個人誠信掛鉤」的措施,這看似朝著正確的方向邁進。鼓勵大家舉報交通違章固然可取,但必須是自願非「減分券」。交通違法違規問題,說到底,還是要依法解決。筆者提醒注意,一旦「減分券」措施廣泛實施,就會有人去充當「隨手拍」舉報的職業人,並以此獲利。受利益的誘惑,這部分人就會肆無忌憚的盯梢舉報他人,使「隨手拍」舉報變成一種「職業」,從而擾亂正常的交通執法秩序。這種極不規範的做法,會使得「全民監督」的效果大打折扣。(「津雲」—北方網編輯鄭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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