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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城市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集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日前對《陝西省城市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集意見。該條例由陝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起草,吸取了最新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創新成果,現予全文轉載,供學習參考。

陝西省城市管理條例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規範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提升城市品質,建設文明、和諧、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規劃區,以及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

第三條[管理事項確定]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管理,包括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以及城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需要納入統一管理的公共空間秩序管理、違法建設治理、環境保護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城市管理工作中涉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實施機關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基本原則] 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權責一致、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投入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城市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與城市管理工作相適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六條[宣傳教育] 城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廣泛宣傳與城市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引導居民自覺維護城市市容環境和文明秩序,增強社會公德意識。

第七條〔誠信建設〕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管主體誠信檔案制度。城市管理執法信息應當記入市場主體信用檔案,並納入行業監管體系和社會信用信息系統,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宣傳引導〕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和互聯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自覺守法意識,營造理性積極的輿論氛圍。

第九條[公眾參與]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參與城市管理的權利,有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的義務,有權對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二章 城市管理職責

第十條[省級政府職責] 省人民政府建立城市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制約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定相關部門之間的職責銜接。

第十一條[省級部門職責]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省城市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省人民政府公安、財政、環境保護、工商、交通、水利、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市縣政府職責] 城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領導,設立以行政主要負責人為主任、相關管理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城市管理委員會,確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劃分,明確城市管理的內容和標準。

第十三條[市縣部門職責] 城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理工作,依法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對城市管理工作中職責不明確、涉及多個行政主管部門職能交叉等方面的事項,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委員會確定。

規劃、建設、公安、財政、環境保護、交通、水務、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鎮辦職責]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和城市、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委託做好轄區內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

第十五條[特殊規定] 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的城市管理機構,在其轄區內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職責,具體職責由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機場、車站等區域的管理機構履行相關城市管理職責。

第三章 治理機制

第十六條[源頭治理] 城市管理應當堅持源頭治理,增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科學性、系統性和協調性,綜合考慮公共秩序管理和群眾生產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各類公共設施和空間布局。加強對城市規劃、建設實施情況的評估和反饋,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網格管理] 城市管理實行網格化管理機制,通過劃定網格區域、明確網格管理和服務內容、標準及責任人,實現城市管理全覆蓋。

第十八條[巡查制度] 城市、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網格管理要求,實行巡查制度。巡查人員應當按照責任區域和巡查時段進行巡查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或者違法行為,屬於其職責的,及時依法處理;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的,按照規定及時告知有關單位處理。

第十九條[數字管理] 城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化城市管理納入當地城市管理的規劃和建設,設立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立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監督、協同機制,建設綜合性城市管理資料庫,實現線索發現、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公共數據資源互聯互通、開放共享。

第二十條[失信懲戒]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管理相對人失信懲戒機制,依法對失信主體和失信行為進行公布或者作出相關限制。

第二十一條[信息公開]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部門職責範圍、管理規範、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辦理程序、執法依據、自由裁量標準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方便群眾辦事和查詢,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舉報投訴] 城市、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聯繫方式,對收到的舉報、投訴應當登記后及時核實處理,並自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投訴人。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投訴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移送情況告知舉報、投訴人。

舉報、投訴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管理職責的,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先予處置或者制止,並及時通知其他相關責任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社區自治]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配合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開展城市管理相關治理活動,完善社區協商機制,推動制定社區居民公約,提供惠民便民服務。

第二十四條[購買服務] 政府及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可以對環衛保潔、園林綠化管養作業、公共交通等事項購買服務,將推進政府公共服務社會化和市場化。

第二十五條[企業參與] 企業可以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參與公用事業經營、基礎設施建設等活動。供水、供電、供氣、郵政、通訊、公共交通和物業服務等單位,應當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增強誠信意識,按照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公共服務,配合做好城市綜合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行業自律] 鼓勵行業協會參與城市治理,支持行業協會通過開展信用評價、制定行規行約等方式,引導、監督行業成員誠實守信。建立政府及部門與行業協會之間的信用信息互聯共享機制,促進行業成員與政府及城市綜合管理相關部門的合作。

第二十七條[志願者組織] 鼓勵、支持社會各界人士參加城市綜合管理志願者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志願者組織應當建立志願者參加城市管理志願服務活動情況登記檔案或者記錄卡。

第四章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

第二十八條[綜合執法] 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具體事項範圍,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省政府相關規定確定,並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具體事項,由本級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調整審批] 在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的綜合執法事項範圍之外需要集中行使具體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並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一)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

(二)執法頻率高;

(三)多部門執法擾民問題突出;

(四)專業技術要求適宜;

(五)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

未經省人民政府審批,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不得擅自調整和擴大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範圍和具體事項。

第三十條[相關許可權]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決定和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職責劃分] 相關行政處罰權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行使后,原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行使,繼續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相關行政處罰權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行使后,原行政主管部門未隨行政處罰權轉移的行政管理、行政監督和行政強制執行權應當繼續依法履行。

對存在職責不清的,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請城市人民政府予以明確。

第三十二條[層級劃分] 設區的市城市管理執法推行市級或者區級一級執法。設區的市城市管理執法事項,市轄區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能夠承擔的,實行區級執法。

設區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擔跨區域和重大複雜違法案件的查處。

第三十三條[派駐執法] 市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向街道派出執法機構。設區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向市轄區和街道派出執法機構。

派出機構以設立該派出機構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名義,在所轄區域範圍內履行城市管理執法職責。

第三十四條[特殊管轄] 管轄區域相鄰的區城管執法部門對行政轄區接壤地區流動性違法行為的查處,可以約定共同管轄。共同管轄區域內發生的違法行為,由首先發現的城管執法部門查處。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設區的市城管執法部門指定管轄。

第三十五條[全過程記錄製度]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實行全過程記錄製度,對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過程進行文字記錄或者音像記錄,並形成記錄檔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運用執法辦案信息系統、移動執法通等信息化技術,及時記錄執法案件信息。

第三十六條[協管人員許可權]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適當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執法人員,並應當隨執法體制改革逐步減少。

協管人員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協管人員經培訓后,可以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檢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

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性事務以及超越輔助性事務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本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

第三十七條[執法協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互相通報行政許可事項、監督管理、行政處罰、專項整治行動等有關行政管理信息。有城市管理視頻監控、衛星遙感監測、城市基礎地理等信息的,應當一併提供。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需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專業意見、提供資料或者進行檢測、檢疫、鑒定、認定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函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結論或者提供相關資料。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出具書面意見、結論或者提供信息的,不得收取費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執法協作]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備案、驗收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且屬於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範圍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違法行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違法行為的定性處理意見、證據材料等資料同時移送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對已進入行政許可、備案、驗收辦理程序的違法行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其辦理程序,並督促行政執法相對人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需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補充資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及時補充完善資料。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后七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反饋提供違法行為信息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九條[執法協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在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專項行動中,需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助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時,行政執法相對人拒絕配合調查取證、拒絕履行行政決定,嚴重影響行政管理秩序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措施督促行政執法相對人履行義務。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誠信系統的,應當將行政執法相對人拒絕配合調查取證、拒絕履行行政決定的情況錄入系統。

第四十條[公安協作] 省級公安機關和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聯絡協調機制,及時溝通對接和研究解決全省城市管理執法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配合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的執法工作,建立案件快速移交處置和聯合執法機制。

第四十一條[妨礙公務處理] 對阻礙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和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制止:

(一)圍堵、傷害執法人員的;

(二)搶奪、損毀被扣押的物品的;

(三)攔截執法車輛或者暴力破壞執法設施、執法車輛的;

(四)在城市管理執法機構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執法機構的;

(五)在執法機構辦公場所內滯留、滋事的;

(六)其他暴力抗拒執法的。

對阻礙城管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予以處罰;使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刑事案件移交]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

第四十三條[檢察機關協作] 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涉及城市管理執法的案件,有權對城市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移送情況進行監督。城市管理部門對於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不暢的,可以向檢察機關反映。

第四十四條[審判機關協作] 審判機關應當及時受理和審理涉及城市管理執法的案件。審判機關可以通過採用簡易程序、開展巡迴審判等方式,依法高效、公平公正審理案件。

第四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協作]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動公證機構在城市管理部門設置公證室,對重大執法行動和執法關鍵環節採取證據保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上級監督]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監督,對城市管理管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應當責令其改正並追究行政責任。

上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城市管理部門行政執法行為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社會監督]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城市管理和執法職責範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序以及監督電話等事項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城市管理人員有違法行為或者行政不作為的,可以向城市管理人員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檢舉、控告。接到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及時核實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意見。

第四十八條[複議訴訟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城市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九條[對部門和人員的處理] 城市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和執法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職權劃分監督]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繼續行使已經交由城市管理部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參照執行] 全省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確定的重點鎮、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外的鎮開展城市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二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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