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在貴州召開的全國政法視頻會議讓我們耳目一新,會議和會議中視頻中的案例讓人深思不已。
我不知道曾志超販毒案是不是引起貴州創建證據標準指引系統的最初動因,但這起販毒案的判決確實引起了人們的深思。
本來曾志超販賣毒品不只是10克,按照他的交代,興沖沖的偵查員連搜查證都沒有開,就去了他家,果真發現了300餘克新型毒品。
在法庭上,曾志超卻堅決否認那毒品是他的。辯護人則認為那毒品的搜集是非法手段獲得,不具有證明力。
結果呢?本來應該判處有期徒刑15年的曾志超卻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這件事讓貴陽花溪公安深受觸動,他們看到了自身的不足,更增強了貴州政法界走規範化道路的決心。
這其實是一種倒逼,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改革迫在眉睫。
這項改革的核心是制訂證據標準指引系統。一個案子,公安說證據沒問題,檢察說證據很充分,法院卻說證據還不行。這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問題的癥結在哪裡?
這種事,不只是辦案人員的知識儲備問題,還有一個證據標準的認知問題。
上海在創建證據指引系統也進行了積極探索,他們和貴州一樣,為全國政法界帶了好頭。
所謂證據指引系統不只是一個證據清單,而是要用大數據體現證據間的關聯性,並且保證證據獲得的合法性。這不僅需要人工智慧輔助,更需要辦案人的全情投入,是人與機器的完美結合。
貴州和上海兩地公檢法三家有共同的辦案系統,證據標準指引系統是三家的標準,不是一家的標準。辦案人有一步不符合標準的要求,就走不了"下一步"。這確保了案件的質量,提高了辦案效率,防止了冤假錯案。
中政委掌門人孟建柱同志在總結貴州和上海的經驗時用五性概括他們的經驗:一是階段性。二是遞進性。三是制約性。四是基本性。五是差異性。
建柱同志謙虛地說,這個總結不一定全面,大家可以討論。
證據標準指引系統,儘管還需要進一步完善,但無疑已經為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改革注入了活力。這不是效率問題,也是質量問題,更是一個司法公信力的問題。我們不禁發出內心地說:證據標準指引系統,壯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