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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暑期親子游,送你「安全攻略」

隨著聯考、中考、期末考試的相繼結束,一年中最美好的暑假已經來臨,不少父母都會選擇在這個悠長假期帶孩子外出旅遊。法官提醒您,在徜徉於美好風光、增進親子感情的同時,也要小心防範旅遊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法律風險。

旅遊押金借故不退還

高先生一家三口和鄰居方女士共同與天天公司簽訂了《團隊旅遊合同》,約定4人共同參加該公司組織的中緬邊境深度游。合同中還約定:「合作方指旅行社授權為其旅遊者提供前期入團服務事項的單位;……不得強迫旅遊者購物或參加另行付費項目;旅行社承諾在行程中如有強制消費導致旅遊者不能享有免費吃、住、行、景點服務的,當場賠付每人300元……旅遊者擬參加中緬邊境深度游路線,並按要求籤訂此合同,旅遊費用每人0元,另自行補加每人300元飛機票費用。」同時,雙方還口頭約定每位旅遊者還需另行繳納600元旅遊押金,並需在旅遊活動中人均消費滿100元,其中,高先生的孩子也不例外。

◎◎

合同簽訂當天,高先生等人即向這家公司交納了人均300元的飛機票費,並另行交納了約定的旅遊押金人均600元,這家公司也向他們開具了收款收據。而後,高先生等人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出團旅遊。旅遊過程中,高先生一家和方女士在導遊的引領下先後購買了價值不等的茶葉、藥材、木雕等商品。當來到一家珠寶首飾店時,高先生等人再也沒有任何的消費意願了,所以也沒有在這家指定的珠寶店購買任何商品。同時,在導遊的要求下,方女士出具了一份手寫證明,內容為:茲有方女士及高先生一家三口人在旅程中經旅行社告知喜歡就買、不喜歡就不買,自願消費。隨後,高先生等4人繼續隨團完成剩餘的旅遊行程,未支出約定之外的吃住行及景點服務費。

旅程結束后,高先生等人要求天天公司返還此前預交的旅遊押金,但遭到拒絕。最終,雙方為此對簿公堂。高先生一家三口作為原告要求被告天天公司返還旅遊押金1800元,並賠付強制消費違約金900元。

訴訟中,高先生一家陳述,雙方曾約定預交的人均600元旅遊押金只要遊客不存在脫團、離團行為,回程后即可退還;此外,旅程中,導遊將原告等人帶入茶葉店等指定商家,不消費就不準遊客走出茶葉店,原告等人只好購買了部分商品,被告對此構成違約;至於方女士出具的上述證明,原告等人並不知情,系方女士自行出具。

而天天公司則主張收取的旅遊押金屬於該公司代旅行社收取的風險保證金,並且在收取該筆費用時曾口頭告知遊客除去脫團、離團之外,如果遊客還有其他違約行為,如簽訂書面字據等,該筆押金亦不予退還,而旅程中,方女士代表高先生一行4人出具了書面證明,違反了上述約定,導致旅行社未給高先生等人購買返程機票,該公司不得不為高先生等人另行出資購買了機票,並因此造成了損失,故不同意返還該筆押金;至於高先生等人購買的商品均系其在旅遊過程中的自由消費,不存在強制消費一說,不同意給付違約金。同時,天天公司還提交了一份該公司與旅行社簽訂的授權書,上面載明:旅行社授權該公司開展中緬邊境深度游出團前報名服務;……行程中,旅客不得與任何人簽訂書面字據,如有違反,視為旅客拒不配合本行程,旅行社將不為該客人承擔該行程任何費用,費用由旅客自行承擔。高先生等原告表示對這份委託書毫不知情,並堅持向天天公司主張相關權利。

■法官說法

本案中,高先生等三原告與天天公司所簽合同及關於旅遊押金的口頭約定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合法有效。其中,關於旅遊押金是否應予返還,天天公司主張因方女士代表其與高先生一家三口在旅程中嚮導游出具書面證明,違反了雙方關於不得簽訂書面字據的約定,但對此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該公司曾就此事項與原告等人達成了口頭或書面約定,且原告對此也予以否認,故該公司的該項答辯意見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採信。

境外游安排購物買到假珠寶

女兒在聯考中如願以償考上重點大學,作為獎勵,李女士帶女兒一起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新馬泰6日游。在旅行過程中,李女士母女等遊客在導遊的帶領下來到一家當地的寶石專賣店購物,女兒看中了一條做工精美的寶石項鏈,李女士當下出資2萬元為女兒和自己分別購買了一條寶石項鏈。同時,這家專賣店還為她們出具了兩份產品證書,上面以當地文字及中文同時載明:茲保證所採購之寶石項鏈確為天然礦石物,若為人造假石,該店願無條件退回原購買金額。旅程結束后,母女倆很高興地返回家中。

不久,經朋友提醒,李女士將這兩條境外購買的寶石項鏈拿去國家珠寶玉石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進行鑒定,這才知道這兩條項鏈全部為合成尖晶石項鏈,價值遠遠低於2萬元。

為此,李女士母女二人將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要求旅行社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雙倍賠償的相關規定賠付二人4萬元。對此,旅行社辯稱,李女士二人的確參加了該旅行社組織的旅行團,涉案珠寶專賣店也確實在此次旅遊的行程安排之中,但是根據相關規定,遊客在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內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的,旅行社僅應承擔由此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故僅同意原價賠償兩條項鏈的價款,不同意雙倍賠償。

■法官說法

本案中,李女士母女二人與旅行社之間存在旅遊合同關係,但其二人向境外商家購買項鏈的事實則屬於買賣合同關係,二者並非同一法律關係,故李女士母女要求旅行社承擔買賣合同中經營者因出售假冒偽劣產品而導致的雙倍賠償責任,缺乏依據。

同時,旅行社對於李女士二人在該社安排的購物場所所購項鏈同意按照原價予以賠償,法院對此不持異議。故最終判令旅行社賠償李女士母女二人2萬元。

暑假期間,許先生夫婦二人帶著剛剛結束聯考的兒子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新馬泰旅遊。許先生代表一家三口與旅行社簽訂了《出境旅遊合同》。該合同載明:自費項目,遊客自願參加,請注意自身安全及財產安全。

依約支付了旅遊費用人均5000元后,許先生一家踏上了旅程。旅行中,在旅行社領隊的帶領下,他們和其他遊客一起自費參加了當地的海洋潛水項目。潛水結束后,返回岸上的途中,許先生的兒子突然摔倒受傷,旅行社的領隊及地接社的導遊等人在聯繫相關人員對其進行急救后,將其送達當地醫院進行治療,醫院診斷為:暈倒(異物絆倒)致溺水。治療期間,許先生夫婦為此支付了醫藥費1萬餘元,並不得不終止了剩餘的旅程,一直陪護兒子直至出院。

回國后,許先生代表其子將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認為該旅行社只是在旅程中對遊客進行了簡單的安全告知,並未提供旅遊線路產品的詳細說明書,亦未墊付相關醫療費用,對此存在過錯,故要求該旅行社賠償其子醫療費、護送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翻譯費等損失近2萬元,並返還旅遊團費5000元。對此,旅行社答辯稱,許先生之子摔倒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旅行社已盡到提醒、警示及救助義務,並不存在過錯,故不同意賠償其損失。

■法官說法

本案中許先生一家與旅行社所簽《出境旅遊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許先生之子已年滿18周歲,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充分認知到在水中行走時需謹慎慢行,但其未能予以足夠注意,並因此摔倒而受傷,其自身行走不當是造成此次受傷的直接原因。同時根據查明的事實,雙方所簽旅遊合同中明確載明自費項目屬於遊客自願參加,且遊客應注意自身及財產安全,且旅行社在潛水之前已對包括原告在內的全部遊客告知了相關安全注意事項,同時,在原告摔傷后,旅行社也及時將其送至醫院救治,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已盡到了必要的提示、協助及處理義務,故不應對原告所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鑒於原告在旅行過程中受傷,影響了隨後的行程,致使涉案旅遊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故根據該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酌情判令旅行社退還原告旅遊團費2500元,並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圖片及文字均來源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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