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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科技司副司長姚前:數字貨幣與銀行賬戶 央行與貨幣

本文探討了數字貨幣與銀行賬戶的關係,提出了基於銀行賬戶與數字貨幣錢包分層並用的設計思路,並藉助專項補貼款發放的案例展示了應用場景,同時還提出了進一步研究可聚焦的領域。

基於賬戶和不基於賬戶

數字貨幣能否發揮其成效,技術路線、風險防控手段及安全保障措施固然是基礎,但應用是關鍵。只有被公眾和市場接受的、好用的法定數字貨幣才有生命力,才能真正實現對傳統貨幣的補充甚至是替代。雖然純數字貨幣系統可以不與銀行賬戶關聯,但由於的貨幣發行遵循中央銀行到商業銀行的二元體系,而且當前社會經濟活動主要基於商業銀行賬戶體系開展,如可以藉助銀行賬戶體系,充分利用銀行現有成熟的IT基礎設施以及應用和服務體系,將大大降低數字貨幣推廣門檻,提高使用便捷性和靈活性,有助於最廣大的客戶群體使用數字貨幣數字貨幣在融入現有的應用基礎之上將拓展出更加豐富和多元化的場景,數字貨幣的自身服務能力和競爭力也將進一步增強。

藉助賬戶體系,最直截了當的辦法是擴展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的接入範圍。事實上,商業銀行和一些其他金融機構以央行存款形式持有的中央銀行求償權已經數字化。但中央銀行是否應該向更廣泛的對手方提供此類服務?包括居民家庭在內的非金融部門是否可以在中央銀行持有賬戶?這個問題引起了廣泛的討論。英格蘭銀行、歐洲央行和瑞典央行已經就此問題做了相關的研究。英格蘭銀行副行長本·布勞德本特道出了商業銀行的擔憂:那會引發存款從商業銀行轉移到央行,導致整個銀行體系縮窄,成為「狹義銀行」。實際上,這種擔憂目前在監管層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對此,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也早就發表了自己的觀點:「數字貨幣的技術路線可分為基於賬戶和不基於賬戶兩種,也可分層並用而設法共存。」這是非常原則而又精闢的表述,分層並用的思想顯然要比直接在央行開戶的方式考慮得更深。但在如何實現的具體手段上,這段話似有不同解讀,本文試圖談談個人的一點理解。

為緩衝單獨設立數字貨幣體系給現有銀行體系帶來的衝擊,也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商業銀行現有的系統投資,在具體設計上,可考慮在商業銀行傳統賬戶體系上,引入數字貨幣錢包屬性,實現一個賬戶下既可以管理現有電子貨幣,也可以管理數字貨幣。電子貨幣與數字貨幣管理上有其共性,如賬號使用、身份認證、資金轉移等,但也存在差異。數字貨幣管理應符合央行有關錢包設計標準,類似保管箱的概念,銀行將根據與客戶的約定許可權管理保管箱(比如必須有客戶和銀行兩把鑰匙才能打開等等約定),保留數字貨幣作為加密貨幣的所有屬性,將來利用這些屬性可以靈活定製應用。

這樣做的好處是沿用了貨幣發行二元體系的做法,數字貨幣屬於M0範疇,是發鈔行的負債,在賬戶行的資產負債表之外。由於賬戶行依然還在實質性管理客戶與賬戶,不會導致商業銀行被通道化或者邊緣化。不同於以往的圈存現金,數字貨幣不完全依賴銀行賬戶,可以通過發鈔行直接確權,利用客戶端的數字貨幣錢包實現點對點的現金交易。

央行自主發行與授權發行

發鈔行可以是央行,也可以是央行授權的發鈔機構(例如港幣發行模式)。具體選擇哪種發行方式得根據實際情況來定,本文僅作學術探討。

在中央銀行集中統一發行數字貨幣的環境下,商業銀行銀行庫中的數字貨幣屬於商業銀行的資產,中央銀行的負債;商業銀行客戶賬戶中的數字貨幣則屬於客戶的資產,中央銀行的負債。客戶之間點對點交易數字貨幣,由央行數字貨幣發行系統進行交易確認與管理,央行承擔交易責任;交易電子貨幣,則和現有流程一致,通過央行跨行支付系統、商業銀行核心業務系統完成。

在央行授權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環境下,商業銀行銀行庫中的數字貨幣屬於商業銀行的資產,發鈔行的負債;商業銀行客戶賬戶中的數字貨幣則屬於客戶的資產,發鈔行的負債(發鈔行不見得就是賬戶行)。客戶之間點對點交易數字貨幣,由法定數字貨幣發鈔行進行交易確認與管理(誰發行誰管理),央行承擔監管責任;交易電子貨幣,則和現有流程一致,通過央行跨行支付系統、商業銀行核心業務系統完成。需要說明的是,發鈔行和中央銀行以及發鈔行之間的互聯互通,將由央行來做頂層設計,該頂層是否可以遷移至分散式賬本的架構之下,將是業界面臨的重大課題。

數字貨幣錢包的設計思路

在分層並用的具體實現手段上,延續商業銀行以客戶為中心的思路,在銀行基本賬戶增加數字貨幣錢包ID欄位。錢包起到保管箱功能,不參與日終計提等業務,最小化影響現有銀行核心業務系統。數字貨幣的確權依託發鈔行,傳統賬戶與數字貨幣結合,可以極大地增強銀行KYC與AML的能力。

在錢包設計上,所有的數字貨幣錢包需符合央行提供的規範。銀行端的數字貨幣錢包較輕,僅提供安全管控以及賬戶層相關的必要屬性,側重於數字貨幣的管理;應用服務商提供的客戶端的錢包較重,其功能會延伸至展示層與應用層。在客戶端,智能合約的應用可以盡情施展,這也是應用服務商的核心競爭力之一。

應用場景示例:專項補貼款發放

某部委發放專項補貼款,逐級下發至獲取補貼款的企業或個人。如果要跟蹤補貼發放的實際到位情況,傳統模式下難以實現,往往需要逐級匯總報送上來,信息流和資金流不能做到完全匹配,執行中各地存在落實不到位、以撥列支等現象。依託數字貨幣的可跟蹤的特性,輔助一定的智能合約許可權管理,部委將可以不依賴其他業務參與方,直通式掌握各級補貼發放情況,避免下級機構挪用補貼的風險,實現專款專用。

如果不在銀行賬戶體系中植入數字貨幣錢包屬性,勢必要各級機構、各補貼受益人開通和使用數字錢包,不僅需要考慮數字錢包物理載體的選擇,而且還涉及眾多參與方,央行將直接面對終端用戶,推廣難度大。而基於商業銀行賬戶體系,應用部分在商業銀行後台即可改造解決。對各級終端用戶來說,利用現有賬戶,操作上和之前日常習慣一致,通過銀行櫃面、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現有渠道就可以完成該項服務。

結語

在全面數字化的世界里,不能因為表面上、形式上都是數,就混淆數字背後的經濟金融內涵。此數字與彼數字儘管都是數,但它們有可能代表不同類型的資產,這是在考慮數字貨幣設計的時候必須牢記在心的。實物貨幣轉化為M1或M2,天然就有實物和數字的區隔,但數字M0極易讓人忽略這種區隔。普遍的觀點是數字資產之間的轉換速度加快了,但這意味著不同類型的數字資產間的差異消失了嗎?

人民銀行副行長范一飛曾撰文指出:「法定數字貨幣必然受到現有支付體系、信息技術的影響,但也需要與現有支付體系適當區分,以專註於自身服務領域,發揮其替代傳統貨幣的功能。從理論上說,支付體系主要處理的是廣義貨幣中的活期存款部分,而數字貨幣則主要屬於現金(M0)範疇。」

通過在商業銀行賬戶體系中新增數字貨幣屬性的方法,法定數字貨幣不僅可以有機融入「中央銀行—商業銀行」二元體系,復用現有的成熟的金融基礎設施,更重要的是,此一處理,因特殊考慮了數字M0在商業銀行體系中的「安身立命」問題,既可使之獨立開來,又可分層並用,發鈔行只需對數字貨幣本身負責,賬戶行承擔實際的業務,應用開發商落實具體的實現,各司其職,邊界清晰,若輔之以其他手段(比如可以酌情收取保管費,實質上等同於負利率),或可降低狹義銀行出現的可能性。

增加數字貨幣屬性也是對商業銀行賬戶體系的創新,商業銀行不僅可以利用現有賬戶系統繼續為本行客戶提供數字貨幣服務,還可以利用數字貨幣的新特性積極拓展新型業務,進一步加強自身的服務能力與競爭力。

本文的探討只是一個開始,進一步的研究可聚焦錢包的設計規範,更進一步考察的問題還有:1. 如何設計差異化的貨幣使用成本和資產價格政策來保證轉軌期的紙幣、法定

數字貨幣

和商業銀行存款之間的動態平衡。2. 如何在此設計之上構建良性的中央銀行、(發鈔行)、商業銀行、錢包服務提供商、支付服務提供商、

數字貨幣

使用方之間的應用生態。

文/人民銀行 姚前

本文為個人學術觀點,與作者單位無關。將刊發於《清華金融評論》2017年5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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