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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誰來買單?

文/馬進彪

生於1988年的汪超怎麼也沒想到自己會跟一起從沒做過的搶劫案扯上聯繫,甚至因此入獄5年。汪超的父親向廣州中院提起申訴,20156月,申訴被駁回,理由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汪超的父親繼續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20165月,廣東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書》,一個月後撤銷了該案一審判決、終審裁定,將該案發回增城法院重審。20174月,汪超被無罪釋放。現在汪超向廣州中院提出了國家賠償73萬元的申請。(青年報821日)

汪超提出73萬元賠償金,最後是否能夠達成,這對汪超來說很重要,但對整個社會來說這個過程更重要。因為司法的每一次進步,都會伴隨著各種陣痛,而汪超提出賠償金,就是一種司法再次進步之前陣痛的開始。國家賠償的過程也是一個法律的過程,其間必會牽涉到在職及不在職的所有辦案人員,在這樣精細梳理時,73萬元賠償金就會成為一條主線,將所有責任人的責任分量串聯起來,並分解於每個責任人的頭上。而此時,賠償金也會成為一根傳導陣痛的神經,它會讓其中每一辦案者都會感到一種陣痛,而在社會關注中,這樣的陣痛便會充分加大,由此它也就成為了一种放射狀的社會陣痛。

而另一方面,73萬元賠償金從哪裡來?這也是一個痛點,因為它已涉及到了另外一個系統。那就是如果賠償金達成了,那麼就一定要有一個出處,但不管這個出處叫什麼名稱,最終都會是納稅人的錢,這可以理解為是在用納稅人的錢,來為自己的錯判成本買單。但是,這會令所有納稅人不滿,因為,他們的錢不應當是用來購買錯誤的。而這樣的民意之聲音,就會使這個支出系統產生陣痛,而這個陣痛又會反射給司法系統。在這兩個系統之間,這樣的陣痛會反覆反射,併產生更複雜情形,從而又會使陣痛在民意中再次加大。而此時,司法陣痛的定義,就會是「不會順利的賠償」。

但這樣的痛卻是司法進步的一種催動力,因為在陣痛中就會想到如何才能避免這樣的陣痛,而這就會修復性地作用於司法制度建設,從而在制度上不讓每一個賠償先例成為錯判的「先烈」。對於汪超提出的巨額賠償金,其意義是雙重的,其一,對於汪超個人來說這很重要,那是他新生活的起點,其意義不言自明,只要司法漏洞還存在,那麼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汪超」。

其二,對於社會來說,司法必須要進步,不能讓這樣的悲劇重演,但現實中這必須要讓辦案的所有人員,及整個司法過程真切感到陣痛的代價,痛定思痛,在汪超案中這就是一種輻射長遠的法治催動力。汪超依法提出賠償金,其實是向司法漏洞提出的賠償,但這樣的賠償更是對司法人員的一種現實教育,讓他們知道,辦錯了案件就必須以各種形式付出糾錯成本。對於汪超提出的賠償金,不管是否能夠達成,都會是一場「不會順利的賠償」。但從司法進步角度來講,汪超提出的巨額賠償金,無論如何都會為司法昂貴的錯判成本。

本文為作者原創,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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