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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和線人合夥勒索吸毒人員

原標題:警察和線人合夥勒索吸毒人員

勒索三次成功一次 獲取錢財3萬元 兩人均獲刑1年7個月

宋某自2014年起,為民警高某提供吸毒販毒人員的線索,后宋某向高某建議,可以向被抓獲的吸毒人員勒索錢財,高某表示同意。2015年2月25日至28日,宋某、高某等人在海淀區和朝陽區三次向吸毒人員勒索錢財,其中成功一次,勒索錢財3萬元。近日,海淀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認定宋某和高某犯敲詐勒索罪,兩人均獲刑1年7個月。

作案三起勒索3萬元

檢方指控,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宋某和民警高某在馬連窪附近,以將吸毒人員田某移送司法機關相威脅,向其強行索要人民幣5000元,后因田某拒絕而未得逞。

2015年2月27日傍晚,被告人宋某、高某夥同他人在朝陽區健翔大廈某房間內,以將吸毒人員崔某移送司法機關相威脅,向其強行索要人民幣3萬元。現涉案錢款人民幣1.4萬元已起獲併發還,其餘錢款未起獲。

2015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宋某、高某在朝陽區健翔大廈附近一輛小型轎車內及中關村北大街某賓館房間等地,以將吸毒人員楊某移送司法機關相威脅,向其強行索要人民幣5000元,后未得逞。

被告人宋某於2015年2月2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日,被告人高某因涉嫌違反法律規定辦案等有關問題,被公安紀委調查。同年3月1日,高某被採取禁閉措施,被告人高某於同年3月7日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檢方認為被告人宋某、高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

線人與民警「合作」勒索

宋某供述,自2014年6月起,他開始做高某的線人,負責向高某提供販毒吸毒人員的線索。後來他向高某建議,抓獲吸販毒人員后,可以向他們勒索錢財。高某同意了他的建議。

2015年2月25日,宋某在馬連窪約到一名吸毒人員田某后,通知了高某,讓高某前來抓人。田某被抓后,高某和宋某向田某索要5000元,田某自稱沒錢,高某便決定將田某拘留。

2月27日傍晚,宋某又給高某提供情報,稱有吸毒人員在健德門附近,高某隨即帶了一名保安將兩名吸毒人員抓獲。高某對兩人進行了搜身和驗尿,兩人都為冰毒陽性。高某讓兩名吸毒人員約他們的上線,但兩人未約到。後來一名吸毒人員崔某表示願意交罰款。最後兩名吸毒人員交納了3萬元罰款,隨後高某將兩人放走。

28日凌晨,宋某和一名保安在健德門附近將一名吸毒人員楊某扣住,高某趕到后,在楊某身上搜出了吸毒工具,但沒有搜到毒品。後來高某有其他勤務先行離開,宋某和保安在某賓館房間內看管楊某。第二天中午,警方趕到房間,將宋某抓獲。

民警高某供述,他和線人宋某配合,通過線索抓捕吸販毒人員。宋某提出勒索吸販毒人員的建議后,由於家中經濟困難,他對此默許。涉案的一些抓捕活動,他並未向單位報備。

第三起案件的被害人楊某表示,當時自己在健德門附近被三名男子扣住,當時宋某自稱是警察。他告訴宋某自己不想被拘留,宋某表示需要交納2萬元。後來他就被鎖在賓館房間廁所內,宋某一直向他要錢。後來楊某設法聯繫朋友報警。隨後他被警方解救。

認定勒索獲刑1年7個月

庭審期間,被告人高某認為第一起案件應構成犯罪中止,第二起案件在接受紀委調查時如實供述,應算自首,第三起案件其提前離開,並不知情,系宋某自行實施。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高某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關於高某提出的其在第一起指控的敲詐事實中具有犯罪中止情節,以及第三起敲詐事實其並不知情的辯護意見,經查,縱觀全案的證據及其敲詐行為,高某和宋某的每起作案過程是基本一致的,即設伏抓獲涉毒人員,將人員控制后,在車上由宋某單獨向涉毒人員索要錢款,滿足其要求的釋放,未滿足其要求的即按違法處理。故其之所以沒有繼續實施勒索行為的原因並非其自願中止勒索行為,而是因涉毒人員不能滿足其要求,依法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在第三起事實中,高某身為警察,在抓獲涉毒人員后未依規章正常辦案,而是在押送過程中將涉毒人員和宋某單獨留在車上,給同案創造單獨與被害人談話的機會,與此前的兩次勒索行為如出一轍,故其對於宋某將會對涉毒人員進行勒索屬於明知或應當明知,二者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的犯罪未遂。故法院對高某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此外,高某因涉嫌違反程序辦案被紀檢採取禁閉措施及談話,后被移送刑事立案,不具備自動投案的條件,故不能認定其有自首情節。

海淀法院認定宋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罰金人民幣5千元。高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罰金人民幣5千元。此外,法院責令兩名被告退賠人民幣1萬6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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