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駱倩雯訴被告張艷林、左風婁、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83民初1333號
張艷林、左風婁、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駱倩雯訴被告張艷林、左風婁、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等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原告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車輛維修費用,共計7833元;2、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及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本案現定於2017年7月21日10時整在廣州市增城區新塘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請依時到庭,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