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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子龍提出進一步完善《藥品管理法》的12條建議

【環球網 記者 田剛】《藥品管理法》是藥品監管的基本法律,自2001年修訂至今,對保證藥品質量安全、維護群眾身體健康和用藥的合法權益、打擊制售假劣藥品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家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現行《藥品管理法》已逐漸不能適應監管和發展的需要。

一方面,現行《藥品管理法》對新情況、新問題、新手段缺乏相應規定,如零售連鎖經營、第三方物流、互聯網藥品經營、藥品出口、輔料管理、藥品召回等缺乏法律依據,相應監管在《藥品管理法》中屬監管空白。此外,隨著醫藥工業全球一體化的不斷加強,《藥品管理法》在實際操作層面的空白、落後乃至矛盾問題凸顯,急需與國際藥品管理法律法規進行有效對接。

老百姓大藥房董事長、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謝子龍指出,目前《藥品管理法》在執行過程中,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亟待完善的地方。主要包括:

1、《藥品管理法》中「藥品」的概念有待進一步明確;

2、《藥品管理法》對假劣藥品的定義欠合理;

3、部分環節立法和配套制度的缺失;

4、執業藥師配備要求及職責的缺失;

5、部分條款的可操作性不強。

對此,謝子龍提出如下建議:

1、建議明確藥品經營業態為: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藥品零售企業;

2、建議明確定義「藥品零售連鎖企業」;

3、允許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發揮連鎖優勢,可以在全國範圍內開設門店,企業內部物流共享,可以減少重複建設配送中心,減少社會資源浪費;

4、取消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和GSP認證的規定;

5、建議取消不合理限制;

6、建立退出機制;

7、明確《藥品管理法》中「藥品」的概念;

8、修訂《藥品管理法》假劣藥品的定義;

9、建議明確執業藥師配備要求及職責;

10、將醫院藥房納入藥品流通監管體系,對醫院藥房實施許可制;

11、建議《藥品管理法》增加互聯網藥品經營的監管要求,制定網上藥品經營規範,合理設置網上售葯的管理標準和適用範圍,明確處方葯不得網上銷售;

12、建議對藥品運輸環節實行准入許可,並制定質量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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