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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中一片浪漫的法國,離個婚原來竟然這麼難!

(原題)法國改革離婚制度 分流法院非訴案件

法國於2016年11月18日頒布了一部名為《21世紀的司法現代化法》的新法律,這是奧朗德政府任期內最後一次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此次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是為法院減負,分流非訴案件,讓法官專註於司法裁判工作。

法國新頒布的《21世紀的司法現代化法》,側重對家事領域的司法程序進行改革,其中最令人矚目的是對《民法典》第229條進行修改,規定從201711日起,選擇協議離婚的案件不再由法官審理,離婚雙方達成的私署協議經各自律師聯署簽名后,遞交公證人審查存檔,即可完成離婚手續。

法國人離婚訴訟時間漫長

在此次改革之前,法國人離婚都必須得走法院程序。《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方式有四種:1.協議離婚;2.雙方同意離婚,但是對離婚後果(如子女撫養、財產分配等)無法達成一致;3.婚姻生活確定已破裂(分居兩年以上);4.過錯離婚。第一種離婚方式為非訴程序,后三種離婚方式屬於訴訟程序。不管採用哪種形式,離婚案件都必須經過家事法官審理,以確保離婚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均能得到保護。

據法國司法部的統計數據,2015年,法院處理的123668宗離婚案件中,有67875件屬於協議離婚,占案件總數的54.88%。雖然協議離婚屬於非訴案件,但走完程序也需要很漫長的時間。離婚夫婦必須各自或共同委託一名律師協助雙方就離婚的各種細節問題進行協商。從協商到達成協議一般需要數周的時間,在涉及到有不動產分割時,不動產的清算和轉移還必須辦理公證,過程會更長。

離婚協議達成后,需遞交法院並等待家事法官開庭,由於各個法院案件數量積壓的程度不同,等待法官開庭的時間也會有長有短。

據法國法院的統計數據,離婚協議遞交后,等待法官開庭的周期一般為3個月到1年。開庭時,法官只需對離婚協議進行形式審查並對當事人分別進行詢問。如無異常,法官會當場宣告離婚並批准離婚協議,據統計,法官對99%以上的離婚協議均予以直接批准。如果法官認為協議內容不公平或者損害了未成年人利益,則有權將協議駁回。而另外三種離婚形式因涉及訴爭,訴訟周期、成本和結果因難以預測而更加使人身心疲憊。

法國社會的離婚率很高,嚴格的離婚程序和冗長的過程引發了民眾對司法效率的諸多抱怨。法國人不結婚的比例非常高,其重要原因就是嚴格的婚姻法和高昂的離婚成本造成了法國人對婚姻的畏懼,寧願長期同居也不結婚。

而離婚案件數量之多也讓家事法官不堪重負,據統計,家事案件已經佔到了法國法院工作量的80%。如何改革離婚制度,為法院減負,在近十年來一直是讓立法者頗為頭疼的議題。

公證途徑是平衡公民法律安全和司法效率的最佳選擇

事實上早在2007年,時任總統薩科齊就曾設想由公證人代替法院處理協議離婚案件。薩科齊政府希望協議離婚由公證人全程處理,而無需法官和律師的介入。因為公證人既是具有國家公信力的司法助理人員,同時又是具備高超法律素養的家事法律專家。

由公證人辦理協議離婚案件,既減輕了法院的辦案壓力,同時又為當事人節約了時間和費用成本。但是,這一計劃遭到律師行業的強烈反對,律師們甚至走上街頭進行了罷工示威。律師的反抗理由是公證人不能代替法官和律師的作用,其實很大原因是不想放棄協議離婚業務這塊巨大的蛋糕。據統計,法國律師代理協議離婚案件的費用通常在1000至4000歐元之間。

2012年,奧朗德政府上台後,女司法部長克里斯蒂娜·托比拉曾計劃將協議離婚的案件交由法院書記員處理,以減輕家事法官繁重的工作量並加快離婚案件的速度。但是,這一設想從一開始就受到強烈質疑,反對者還是擔心法官的缺席會導致離婚協議的效力被弱化。

在這種背景下,由素有「家事法律專家」盛譽的公證人來替代法官處理協議離婚案件,便無可避免地再次進入了立法機構的議事日程。因為法國公證人具有國家公權力受託人和法律職業人的雙重身份,完全能夠保障離婚當事人在合法權益得到應有保護的前提下,更快捷地完成離婚手續。

2015年7月31日,時任女司法部長克里斯蒂娜·托比拉向政府部長會議呈遞了《21世紀的司法現代化法》的法案,經參議院和國民議會兩輪審議和修改後,該法案最終於2016年10月12日被國民議會審定通過。法國憲法委員會於2016年11月17日批准該法並於11月18日頒布。新法律於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新法第50條創設了一種新的協議離婚方式,在《民法典》第229條的開篇增添了以下內容:「夫妻經協定,可以通過由雙方律師聯合署名、並由公證人按公證文書原件存檔的私署協議來完成離婚。」選擇協議離婚的案件不再由家事法官處理。離婚雙方應各自聘請律師磋商離婚事宜,在雙方就離婚協議的全部內容達成一致后,兩名律師把草擬的協議以挂號信方式寄送給各自的當事人。

離婚雙方在收到協議文本后均享有15日的反悔期,反悔期屆滿前離婚雙方不得在協議上簽名。15日期滿,離婚當事人在兩位律師的見證下籤署離婚協議,並由律師聯署簽名后在7日內送交公證人存檔備案。修改後的《民法典》第229-1條第3款規定,公證人存檔后離婚協議即生效,同時賦予了離婚協議確定的日期和執行效力。

公證人在收到律師遞交的離婚協議后,需於15日內完成存檔手續,並向離婚當事人出具存檔證明書。存檔證明書是一份公證文書,等同於離婚證明。當事人憑存檔證明書辦理戶政登記的變更手續,或者向第三方出示以證明自己已離婚。

法國離婚制度改革的宗旨是「鼓勵以多元化途徑解決爭端,減少法院非訴案件」,但是《民法典》第229-2條規定以下兩種情形的協議離婚仍然必須通過法院程序:1.具有辨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堅持要求面見法官,就撫養權等問題陳述自己的意見;2.離婚夫妻中有一方喪失了行為能力,屬於法律規定的保護對象(如司法保護、財產託管、監護等)。

與以往的法院協議離婚相比,律師在新的協議離婚制度中擔當了更為重要的角色並需要承擔更大的法律責任。考慮到離婚協議的私署文書性質以及法律技術要求,離婚雙方必須各自聘請律師來完成協議的起草並由律師聯合署名,以保證協議內容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無雙方律師聯署簽名的離婚協議無效。

兩名律師為各自的當事人服務,他們必須保證協議內容的平衡並符合當事人的意願。協議達成后,兩名律師必須在離婚協議上聯署簽名,其實質是把離婚協議製作成具有證據效力的律師見證文書,律師須對協議內容和當事人的簽名承擔責任。

公證人的職責

在新設的離婚程序中,離婚協議由公證人按照公證文書原件的方式進行存檔,這就首先意味著公證人有保管離婚協議的義務。但是,公證人的職責絕不僅限於保管離婚協議,公證人應當對協議的形式和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民法典》第229-3條規定離婚協議必須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夫妻及其子女的戶籍、身份、職業、結婚日期和地點等信息;2.雙方律師的身份和職業信息;3.夫妻雙方同意離婚以及知曉協議條款之法律後果的敘述;4.闡述《民法典》中關於離婚後果特別是離婚補償的條款;5.夫妻財產清算的條款(涉及不動產的清算必須先辦理公證),無清算財產時需在協議中作出聲明;6.明確記載未成年子女已由父母告知享有面見法官陳述的權利並且放棄使用該權利的情況。

《民法典》第229-1條第2款要求公證人應審查離婚協議的內容是否滿足第229-3條的規定,並且還應審查該協議是否遵守了15日的反悔期。公證人應拒絕接收不合規定的離婚協議。

特別關鍵一點,離婚協議經公證人存檔即相當於宣告離婚。《民法典》第260條規定,婚姻自律師聯署簽名的離婚協議獲得執行效力之日起解除,而按照《民法典》第229-1條第3款的規定,離婚協議經公證人存檔即獲得執行效力。由此可見,協議由公證人存檔是此種離婚方式必經的法定程序,否則離婚無法成立。

公證人的收費由政府統一定價為50.4歐元,體現了公證人的公共服務特徵和非營利性。

未來尚有進一步改革的空間

法國的離婚制度改革對於政府提出的加強公民法律服務、簡便司法程序目標的實現有著很重要的意義。大多數法官對此持歡迎態度,他們希望在其他領域也推進類似的改革,為法院減負。法國多數媒體認為,此次改革強調了尊重離婚當事人的自由意志,縮短了離婚周期,提高了司法效率,讓法官把精力騰出來處理更為複雜的訴訟案件。

但是,也有人指出,此次改革尚未達到完美的程度。比如,離婚當事人不得不聘請兩名律師,增加了離婚成本。在整個離婚過程中,除非涉及不動產的清算和分割,原則上當事人與公證人不用見面,這就弱化了離婚程序的嚴肅性和儀式感。

即便如此,法國的此次離婚制度改革畢竟為疏減法院壓力、縮短離婚時間邁出了關鍵的一步,並且為今後的繼續改革創造了很好的空間。由公證人替代法官處理協議離婚,這是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方向轉變,因為法國公證人被定性為和平法官,理應在非訴案件中承擔此項職能。

事實上,法國公證人不僅是司法助理人員,而且身兼家事法律顧問、民事糾紛調解人、合同起草者等多種身份,相信有識之士會繼續呼籲把協議離婚案件交由公證人全程處理,而不用律師介入。他們的主要理由有三個:一是由公證人製作的離婚協議是公證文書,具有證據效力和執行效力,比律師見證文書具有更高的公信力;二是作為司法助理人員的公證人與當事人直接見面,完成離婚手續,不僅減少了法律風險,而且強化了國家公權力在離婚過程中的存在感,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三是當事人無需再聘請律師,將會降低離婚的經濟成本。如何克服來自律師行業的阻力,則是能否實現更徹底改革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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