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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17年新能源汽車地補政策發布,乘用車按國補0.5倍補貼

導讀:新能源乘用車、專用車按照國家財政補助標準的50%給予天津市地方財政補助,新能源客車按照國家財政補助標準的25%給予天津市地方財政補助。生產企業和經銷商需按照扣除兩級財政補助后的價格與消費者結算。

4月28日,天津市財政、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聯合下發《天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管理辦法(2017年)》(以下簡稱《辦法》),對2017年在津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繼續實施地方財政補助政策。

《辦法》規定,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津銷售並初次登記的純電動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專用車、客車,以及燃料電池汽車給予地方財政補助(使用財政資金購置的新能源公車不屬於本辦法補助範圍)。其中,新能源乘用車、專用車按照國家財政補助標準的50%給予天津市地方財政補助,新能源客車按照國家財政補助標準的25%給予天津市地方財政補助。生產企業和經銷商需按照扣除兩級財政補助后的價格與消費者結算。

《辦法》規定,申報地方補助的新能源汽車,自在本市初次登記之日起3年內,不得跨省(市、自治區)轉讓過戶。個人用戶購車自初次登記之日起2年內不得過戶給非個人用戶。非個人用戶存續期內,所購車輛2年內不得轉讓過戶。

原文公告如下:

天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 管理辦法(2017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發展的總體部署,進一步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2017年起發布並執行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符合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等六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在津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安全服務保障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廣〔2017〕2號)規定,在本市銷售並初次登記的純電動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專用車、客車,以及燃料電池汽車。使用財政資金購置的新能源公車不屬於本辦法補助範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是指市區兩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對我市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的補助。

第四條 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各區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做好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區財政局分別負責市、區新能源汽車補助資金的管理與撥付。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在津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管理,受理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申請,並與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地方補助申請的審核。其中,個人用車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審核,非租賃用車由購車單位註冊地所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租賃用車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會同購車單位註冊地所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共同審核。

第五條 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資金的管理及撥付遵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第二章 補助對象和標準

第六條 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的對象是消費者。申請補助的新能源汽車應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間,完成車輛銷售、開具發票及車輛上牌等事項,並接入市級監測平台且能夠實現車輛監測數據實時交換。其中,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助,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對當年行駛里程不達標的新能源汽車,應在達標后申請補助,補助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國家和地方補助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

第七條 新能源乘用車和專用車地方補助標準按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中,國家補助標準的50%執行;新能源客車地方補助標準按照上述國家補助標準的25%執行(附件1)。

對每款新能源汽車,國家和地方補助總額不得高於車輛指導價格的50%。對按照上述補助標準計算出現的超出部分,相應減少地方補助金額。對外省市車輛生產企業在津推廣的新能源汽車,在核定我市地方補助金額時,相應扣減企業所在地現行政策在銷售環節規定的各級地方財政補助。

第八條 個人用戶購置新能源汽車由市財政給予補助,非租賃單位購置新能源汽車,由購車單位註冊地所在區財政給予補助。租賃單位購置新能源汽車,由市和購車單位註冊地所在區財政各按50%的比例給予補助。

第九條 個人用戶購車每年補助不超過2輛。非個人用戶購車原則上每年補助不超過10輛,年度購車超過10輛的,應於購車前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委進行規模性購車備案,說明車輛用途。未按規定履行規模性購車備案程序的,不得享受地方補助。

第十條 申報地方補助的新能源汽車,自在本市初次登記之日起3年內,不得跨省(市、自治區)轉讓過戶。個人用戶購車自初次登記之日起2年內不得過戶給非個人用戶。非個人用戶存續期內,所購車輛2年內不得轉讓過戶。

第三章 補助資金申報、審核和發放

第十一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是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報的責任主體。 在本市註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可直接申領地方補助。 非在本市註冊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對所屬同一產品商標車輛,須按照乘用車、專用車、客車等車輛類型,授權委託唯一一家在本市註冊登記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企業,統一負責地方補助的申領,並作為生產企業代表,承擔相關責任和義務(附件2)。授權期內,如被授權銷售企業發生變化,須由生產企業、原被授權企業和新被授權企業三方共同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書面說明材料(附件3)。

第十二條 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每兩個月集中申報一次。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於每個單月初10個工作日內,受理汽車生產企業及銷售企業(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當期地方補助申報。申請單位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天津市新能源汽車補助資金申請書(附件4);

(二)天津市新能源汽車補助資金申請信息表(附件5);

(三)車輛銷售發票、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複印件、車輛接入市級監測平台認定證明;

(四)購車單位營業執照及購車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五)非個人用戶車輛(作業類專用車除外)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請書、信息匯總表、累計行駛里程達到3萬公里證明材料(附件6);

(六)申報單位銀行賬戶存根表(附件7);

(七)申請地方補助信息真實性承諾書(附件8)。

以上材料需加申報單位公章,一式三份。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所報材料審核通過後,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和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審核職責分工,分別將審核結果及擬補助金額等信息在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並將公示無異議的補助意見分別函告市、區財政局,市、區財政局據此撥付地方補助資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按照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等六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在津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安全服務保障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廣〔2017〕2號)相關規定,不具備申報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條件的生產企業和產品自認定之日起,不再享受地方補助。

第十五條 生產企業會同申請單位確保申報材料準確、完整、規範。對申報材料超過規定期限的車輛將延後兌現補助資金。對連續兩次或一年內累計三次出現申報材料不準確、不完整、不規範的申請單位,將暫停其三個周期的申請受理。

第十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將委託第三方機構,定期對獲得地方補助的新能源汽車運行情況開展跟蹤檢查。如發現車輛信息與申報材料不符,車輛產品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提供虛假技術參數和銷售信息,騙取地方補助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爆炸、起火、漏電等重大安全事故且未及時處置,產品質量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車輛獲得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后長期閑置等情況,一經查實,將收回或扣減相應財政補助資金,並視情節輕重採取暫停地方補助,取消商標車型在津推廣應用資格,取消生產企業和產品在津推廣資格等措施。

第十七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經國家相關部門檢查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並做出處罰決定的,其在津所涉及車輛給予同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天津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管理暫行辦法》(津財建一〔2016〕117號)同時廢止。

天津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客車補助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客車補助標準。

補助金額=車輛帶電量×單位電量補助標準×調整係數(調整係數:系統能量密度/充電倍率/節油水平),具體如下:

(二)新能源客車技術要求。

1.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於0.24Wh/km·kg。

2.純電動客車(不含快充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續駛里程不低於200公里(等速法)。

3.電池系統總質量占整車整備質量比例(m/m)不高於20%。

4.非快充類純電動客車電池系統能量密度要高於85Wh/kg,快充類純電動客車快充倍率要高於3C,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節油率水平要高於40%。

二、新能源乘用車補助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如下:

(二)新能源乘用車技術要求。

1. 純電動乘用車30分鐘最高車速不低於100km/h。

2. 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系統的質量能量密度不低於90Wh/kg,對高於120Wh/kg的按1.1倍給予補助。

3. 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按整車整備質量(m)不同,工況條件下百公里耗電量(Y)應滿足以下要求:m≤1000kg時,Y≤0.014×m+0.5;10001600kg時,Y≤0.005×m+13.7。

4. 工況純電續駛里程低於80km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B狀態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現行的常規燃料消耗量國家標準中對應限值相比小於70%。工況純電續駛里程大於等於80km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其A狀態百公里耗電量滿足與純電動乘用車相同的要求。

三、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補助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以提供驅動動力的動力電池總儲電量為依據,採取分段超額累退方式給予補助,具體如下:

(二)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技術要求。

1. 裝載動力電池系統質量能量密度不低於90Wh/kg。

2. 純電動貨車、運輸類專用車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於0.5Wh/km·kg,其他類純電動專用車噸百公里電耗(按試驗質量)不超過13kWh。

四、燃料電池汽車補助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如下:

(二)燃料電池汽車技術要求。

1.燃料電池系統的額定功率不低於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30%,且不小於30kW。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大於10kW但小於30kW的燃料電池乘用車,按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6000元/kW給予補助。

2.燃料電池汽車純電續駛里程不低於300公里。

五、動力電池技術要求

新能源汽車所採用的動力電池應滿足如下標準要求:

1.儲能裝置(單體、模塊):電動道路車輛用鋅空氣蓄電池(標準號GB/T 18333.2-2015,6.2.4條/6.3.4條90度傾倒試驗暫不執行)、車用超級電容器(標準號QC/T 741-2014)、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標準號GB/T 31484-2015,6.5工況循環壽命暫不執行)、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標準號GB/T 31485-2015,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行)。

2.儲能裝置(電池包):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標準號GB/T 31467.3-2015)。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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