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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中,行使哪些法律權利,能保證你的補償權益?

作者:華律自媒體專欄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在拆遷中,我們能看到很多不可言說的、看起來就違法的行為,這還大都出自於行政機構的手段措施中。而面對這樣的情況,被拆遷人大多無可奈何,進而拆遷補償額很可能被壓低。但是,對於拆遷中的違法或者不合理行政行為,被拆遷人就真的沒有辦法嗎?其實不然,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在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中,賦予了公民(即被拆遷人)相應的法律權利。行使這些公民權利,能對行政機關的行為起到很好的監督作用,且能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進而保障最終的拆遷補償款。那在拆遷中,被拆遷人有哪些法律權利呢?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專業拆遷律師為您講解,在拆遷中,行使以下幾種權利,有利於幫助被拆遷人獲得滿意的合法拆遷補償。

1、行使公眾意見權,保障主人翁地位

《國有土地徵收與房屋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這裡明確規定了被徵收人有公眾意見權。不要小看這項權利,對於徵收補償方案的意見關係著後期總的補償數額的協商談判。且你可要求對提出的公眾意見記錄在案,這也將會是後期維權的有力依據,是實現主人翁地位的有力佐證。

但在現實拆遷中,很多被拆遷戶往往忽視了這一權利,導致後來說補償方案不合理的時候,於法無據,本應有理卻變得無理了;還有就是行政單位往往會在這一環節做得很模糊,被拆遷人因為法律意識的欠缺,甚至都不知道有這麼一項權利。如果有這樣的情況,這可作為後期維權的一個切入點,但得有證據證明。

2、行使聽證權,保證公平合法徵收

《國有土地徵收與房屋補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該條規定的被拆遷人的聽證權。聽證權與公眾意見權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徵收補償方案會根據聽證會上的聽證意見作出修改,對整個徵收拆遷有質的影響,能讓徵收拆遷工作進一步趨於公平公正,更大程度上符合被徵收人的意見。而公眾參與權僅是發表自己的意見,僅對自己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所以,對於聽證權的行使,是必不可少的。

那如何行使聽證權利呢?在明律師給出兩點建議:1、正確提出聽證申請。即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正確的機關,以書面等形式提出;2、充分行使程序權利。這裡面涉及一些程序事項審查,這能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保證知情權,監督行政機關行政作為

《國有土地徵收與房屋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1.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做宣傳、解釋工作。

2.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這是要求保證被徵收拆遷人的知情權。知情權最重要的意義在於監督行政機關的行政作為,保證其合法行使權利。而知情權的行使貫穿拆遷始終,意思是被徵收拆遷人要保證自己能知曉徵收拆遷工作的最新動向和決定等,在有迷惑和不懂的地方,可要求相關機構作出解釋和釋義。如若不符合常規或者不符合政策,相關利害關係人都可尋求相應的權利救濟。

以上是在明律師總結出的拆遷徵收工作中,被徵收拆遷人享有的相應權利。如需知道更多情況,請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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