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 州 市 白 雲 區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粵0111民催4號
申請人深圳市榕興貿易有限公司因遺失商業承兌匯票壹張【金額為肆拾捌萬貳仟壹佰陸拾元整(¥482160.00),號碼為0010006323267187,出票人為廣州白雲電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為深圳市榕興貿易有限公司,開戶銀行為建行江高支行】,向本院申請公示催告,本院決定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現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利害關係人應向本院申報權利。屆時若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將依法作出判決,宣告上述票據無效。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上述票據的行為無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