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43號
蘇保監罰﹝2017﹞43號
受處罰人:閆少波
身份證號:320926******280418
地址:鹽城市匯金購物中心北樓幢1910-1921室
經查,2016年1-8月,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業務人員魯某等6名公司業務人員報銷辦公用品、電腦耗材、保潔費等發票記載事項實際並未發生的費用,套取費用實際用於業務拓展,涉及費用合計28.15萬元。
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進行行政處罰。你時任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對上述行為負責。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警告並罰款三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江蘇保監局
2017年6月8日